张牧务发〔2025〕41号
张家川县畜牧兽医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张家川红花牛养殖示范场(户)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张家川红花牛养殖示范场(户)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17次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川县畜牧兽医事务服务中心
2025年8月1日
张家川红花牛养殖示范场(户)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张家川红花牛地标产品宣传,打响张家川红花牛产品品牌,提高肉牛养殖场(户)养殖张家川红花牛的积极性,促进我县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张家川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张家川县二〇二五年市级第一、二、三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张农领办发〔2025〕3号)《中共张家川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红花牛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张农领办发〔2025〕7号)和《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衔接资金产业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发〔2024〕100号)精神,现制定张家川红花牛养殖示范场(户)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实施内容及规模
项目总投资130万元,奖补一批经县级认定的张家川红花牛养殖示范场(户),其中张家川红花牛养殖示范(户)存栏张家川红花牛10头及以上奖补0.5万元;张家川红花牛养殖示范场存栏张家川红花牛50头及以上奖补1万元,存栏张家川红花牛100头及以上奖补2万元,存栏张家川红花牛200头及以上奖补3万元,存栏张家川红花牛500头及以上奖补5万元。
二、资金规模和来源
该项目下达总资金130万元,资金来源为2025年市级第一、二、三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三、实施方式
按照《张家川红花牛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组织有意愿的养殖场(户),按照设计科学、规模适度、生产高效、环境友好、产品安全、管理先进的标准,开展张家川红花牛养殖场(户)示范创建,逐级审核验收,落实奖补资金。
(一)村级择优推荐(2025年3月—2025年5月)。宣传“张家川红花牛”养殖示范创建政策宣传,村委会按照张家川红花牛养殖示范场(户)创建标准,开展示范场(户)摸底,推荐张家川红花牛养殖拟示范创建名单,报所在乡镇审核。
(二)乡镇实施验收(2025年5月—2025年10月)。各乡镇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拟创建的张家川红花牛养殖示范场(户),按照张家川红花牛养殖示范创建标准,开展技术指导,进行品种更换,推广科学饲养管理技术,落实疫病防控措施,改善提升饲养环境,促进肉牛养殖降本增效。按要求创建完成后,对张家川红花牛养殖示范场(户)进行现场验收评分表(详见附件1、2),对评分达到80分以上的养殖场(户)进行统计,上报张家川红花牛养殖示范场(户)推荐表(详见附件3),县畜牧兽医事务服务中心进行审核。
(三)县级审核(2025年11月)。县畜牧中心组织工作人员对乡镇推荐上报的张家川红花牛养殖示范场(户)进行现场复审,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落实奖补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畜牧中心统筹协调示范创建相关工作。各乡镇建立领导包抓工作机制,对照创建标准,强化督促指导,确保示范创建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明确实施责任。县畜牧中心负责项目统筹安排、组织协调、实施监管、绩效考核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加强项目宣传、监督检查及验收工作。各乡镇要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确保项目组织计划到位、监督管理到位、情况调度到位、宣传引导到位,保质保量完成示范创建项目任务。
(三)强化资金管理。县畜牧中心要切实做好资金监管,保证资金高效运行,要严格按照甘肃省财政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财政街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甘财振兴〔2022〕18号)要求。各乡镇要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资金使用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内容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实施,坚决杜绝虚报冒领、骗取套取现象,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四)加快实施进度。各乡镇要做好抓紧统筹调度,按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并及时收集上报报账资料(详见附件4),确保项目实施进度,按期完成张家川红花牛养殖场(户)示范创建任务。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张家川红花牛养殖示范场(户)培育项目,营造张家川红花牛地标产品品牌的良好氛围。
附件:1.张家川红花牛养殖示范场建设标准评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