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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xrmzf/2023-00176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1-01-04
标  题: ​张政办发〔2021〕2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张政办发〔2021〕2号 发布日期: 2021-01-15 12:37:58
 
 
​张政办发〔2021〕2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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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21〕2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张家川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驻县各单位:
 
  《张家川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4日
 
张家川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为有效保护全县森林草原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维护生态安全屏障,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甘肃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及《天水市预防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做好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立你草原资源,维护全县生态安全。
 
  (二)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草原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在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时能够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的森林、林木林地和草原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2.快速反应,协调联动。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对森林草原火灾的快速应急能力。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中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3.以人为本,科学扑救。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受灾人员、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对人员造成的伤亡和对森林草原造成的危害。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森林草原火灾知识宣传、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等各项准备工作。
 
  (五)灾害分级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任务
 
  (一)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的副县长任总指挥,县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驻县各单位、各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及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职责任务
 
  1.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监督检查本预案的实施情况;组织、协调全县森林草原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研究、解决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中的重大问题;根据火灾应急处置要求,统一调度全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统一协调驻县部队、武警、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2.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承担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县政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安排部署、有关决定;协调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挥工作职能,代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实施森林草原防灭火监督检查,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解决和处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期间值班值守、信息传递、综合协调等工作,承办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是:
 
  1.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紧急情况下组织有关乡镇和部门参加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
 
  2.县委宣传部: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开展防火、灭火宣传报道,根据舆情动态,主动做好新闻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
 
  3.县人武部:指导全县以民兵、预备役人员为主体的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组织调度指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协调驻我县部队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和扑救。
 
  4.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指导各乡镇、各部门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开展森林草原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和专业森林草原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布森林草原火情、火险、火灾信息。承担森林草原防火期间应急值守、信息传递、综合协调等工作。
 
  5.县自然资源局:履行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工作行业监管责任,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控、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法律法规落实、宣传教育、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建设、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编制全县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预防标准;承担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期间信息传递、综合协调等工作,负责提供火场及周边地区地理环境数据信息。
 
  6.县发改局:配合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编制全县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上报森林草原防灭火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负责中央及省级预算内资金相关项目的监督。
 
  7.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年度经费预算;筹集和拨付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所需资金,并对资金使用分配、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8.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森林草原火灾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生活保障救助工作;对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牺牲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承办追认烈士申报、审批等工作;倡导文明祭祀,指导公墓防灭火工作,有计划地在公墓周围营建生物防火隔离带。
 
  9.县公安局:负责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侦破查处工作;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等,依法查处森林和草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县自然资源局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10.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
 
  11.县水务局:负责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中水库、河道等区域消防取水等工作。
 
  1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县农业农村领域防火政策宣传、组织实施等工作;积极推广秸秆利用新技术新项目,做好秸秆禁烧和农村“四烧”问题管控;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做好林农结合部、林草结合部防火剂火灾扑救工作。
 
  13.县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运力,为灭火人员和救援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组织抢修毁坏道路和必要新道,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通行保障工作;负责做好各类公路沿线管界内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14.县文旅局:负责指导、检查旅游景区内森林草原防灭火措施和文保单位火源管控等工作,开展防火宣传教育。
 
  15.县住建局:负责县城广场、公园绿地等区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早期火情处置等工作。
 
  16.县卫健局:负责做好森林草原火灾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救治等工作。
 
  17.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县木材加工市场及经营户的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加强烟花炮竹、香蜡纸烛等祭祀用品的规范化管理;负责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救援物资及生活必需品等价格调控工作。
 
  18.市生态环境局张家川分局:负责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区的生态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评估,提出处置意见。
 
  19.县司法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工作;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提供法律援助,参与司法救助。
 
  20.县气象局:负责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1.县供电公司:加强林区和草原区电力线路的巡查和隐患排查工作,保证电网线路安全;指导、督促电力系统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宣传;负责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供电。
 
  22.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森林草原消防救援人员的技能训练和应急演练,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县应急管理局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协助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23.县武警中队:参与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协助开展营救受伤人员、保护重要目标、抢修重要物资等工作。
 
  24.县级通讯运营单位(电信、移动、联通):负责组织、协通信运营企业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通讯保障和火场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通过推送公益短信等形式,配合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工作。
 
  25.国有林场: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巡逻检查,及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组建半专业化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火灾扑救应急演练、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制定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
 
  26.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属地管理责任,制定本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健全组织领导体系,明确细化工作职责,依法开展应急救援。指导、组织本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定期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救援演练。加大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政策宣传力度,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动员本辖区党员、干部、群众参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监督本辖区森林草原火情隐患排查巡查,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消除火情隐患,做好火情初期应急处置工作。健全完善森林草原防灭火长效管理机制,最大限度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应急救援、治安维护、群众安置、经费预算等工作。按照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安排,协助做好其他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指令安排,按照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应急需要,依法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三、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预警分级
 
  依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及可能发展的趋势,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等级划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其中橙色、红色为森林草原高火险预警信号。
 
  (二)预警发布
 
  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气象等会商,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博、收集短信等渠道,及时向预警乡镇和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有关森林草原火灾的信息和传言。
 
  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预警具备解除条件后,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
 
  (三)预警措施
 
  蓝色预警:密切关注蓝色预警区域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巡护和监测,做好预警信号发布和防火宣传;加强火源管理。
 
  黄色预警: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火源管理力度;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认真检查防火装备、物资落实等各项扑火准备;各专业消防队伍、半专业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橙色预警:加大森林草原防灭火巡护、瞭望监测力度,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适时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掌握预警地区装备、物资等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了解应急救援队伍布防情况,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专业消防队伍、半专业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红色预警:加大森林草原防灭火巡护密度,延长瞭望监测时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对重要部位严防死守;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派出检查组,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灭火经费的支援准备;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专业消防队伍、半专业扑火队伍进入戒备状态,做好应急战斗准备;做好赴火场工作组的有关准备工作。
 
  (四)信息报告
 
  1.报告原则。森林草原火灾报告必须坚持报警必接、迅速核实、归口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每个公民都有报告森林草原火灾的义务。全县境内设置的护林站(点)、观察台、瞭望哨以及防火巡查巡护人员和所有居民群众,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通过110(匪警)、119(火警)、12119(林草火警)、120(急救)、12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12369(环保举报)等报警电话和其它有效途径报告火灾信息。
 
  2.报告程序。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发现或收到火情信息后,要及时、准确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视火情等级向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上报,并及时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受威胁的有关乡镇和相关部门。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对下列森林草原火灾应立即上报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一是发生在省界、市界、县界附近的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二是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三是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四是天然林区的森林火灾和需要国家和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3.报告要求
 
  首报: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接到各渠道森林草原火情报警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并迅速上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立即核实并向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上报,组织、协调、督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开展应急处置。
 
  续报:首报后2小时内完成第一次续报。之后,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终报:火情处置结束后,应在2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上报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对于情况比较复杂或当天难以勘查现场的,可形成简单书面材料进行初报,详细情况调查清楚后再进行终报。
 
  四、应急响应
 
  (一)扑火力量
 
  1.队伍建设。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业对口,指挥方便,反应迅速,社会参与”的原则,组建以各部门半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为专业力量,以民兵应急队伍、预备役部队、乡镇片区中队和应急救援队、社区志愿者为补充力量的全县森林草原扑灭火队伍体系。
 
  2.队伍构成:县自然资源局组建半专业扑火队伍,马鹿林场和关山林场组建以护林员为骨干的半专业扑火队;各乡镇组建乡镇应急救援队和各村(社区)义务扑火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组建专业化扑火突击队;县人武部组建民兵应急队伍和预备役扑火突击队。其他部门按照要求组建半专业化扑救队伍。
 
  3.报告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年初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队伍建设情况,主要上报队伍名称、组成人员、装备构成、训练计划等情况,如有变更,应及时报告备案。
 
  4.队伍要求:各类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队伍要有计划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习和演练,提高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二)扑救程序
 
  1.扑救火灾: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首报单位和相关乡镇、相关部门应立即就近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第一时间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应急救援力量现场处置,必要时组织驻县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力量和专业化消防救援队伍及大型机械设备参与救援。在火情严重需启动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时,要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现场扑救工作,至少两名副总指挥亲临现场指挥。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研判火情形势,时刻注意天气和火情变化,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确保扑火救援人员安全。
 
  当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区分片,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分片扑火小组负责火灾现场扑救工作。
 
  县本级力量不能控制和扑灭森林草原火灾时,应及时向上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或兄弟县区请求支援。
 
  2.转移安置人员: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应及时查清受威胁群众分布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控火措施,依照预定方案组织疏散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群众安置工作,保障必须的生活物资和医疗需求。
 
  3.救治伤员。迅速组织医疗机构和医疗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区域,实施现场救治,对重伤员送医院救治,必要时实施异地救治。
 
  4.保护重要目标:当森林草原内和靠近森林草原边缘的重要设施目标和高保护价值森林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措施,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5.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森林草原火灾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偷盗、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火场清理。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人员开展余火清理工作。经核查验收,确认无火、无烟、无气后,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终止现场工作,扑火人员撤离。
 
  7.应急结束。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确认无次生火情灾害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1.火灾评估。火灾扑救结束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过火面积、受灾面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结果上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上报结果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
 
  2.善后处置。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乡镇和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落实灾民救济救助政策,切实解决灾民的饮食和居住问题,保证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和群众情绪稳定,指导、组织受灾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责成有关乡镇和相关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征用的劳务和物资、装备给予补偿,对因参加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抚恤事宜。
 
  3.消毒消杀。组织森林草原火灾事发地乡镇和有关部门做好火灾区域的消毒和疫情监控工作。
 
  4.恢复重建。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组织、督促有关乡镇和相关部门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恢复重建提供资金、物资和技术指导。
 
  5.工作总结。扑火工作结束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火灾事发地乡镇要及时进行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上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在整合各成员单位及行业部门通信网络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有线无线相结合的快速反应、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森林草原防灭火通信系统。县级通讯部门要设立指挥部与两个国有林场专用通信网络,确保应急指挥通信畅通。现场指挥通信以固定有线通信为主,尽可能实现扑救现场与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双向传递。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两个国有林场必须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重要防火期要落实信息日报告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
 
  (二)交通运输保障: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交通运输保障,为应急救援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条件和运力支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要对火灾现场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抢修受损道路和受损设施,保持交通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紧急运输。
 
  (三)医疗卫生保障: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必须快速组织医护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开展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要组建火灾专业救护队伍,储备必须的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防疫物资,做好专业救治准备,必要时可向上级医疗机构求助。现场救护根据分级救治原则,采取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和专科医护等方式组织实施救护。
 
  (四)物资保障: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存、紧急调拨和紧急配送制度。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紧急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等工作,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充裕,保障灾民日常生活需求。
 
  (五)经费保障: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列入一定额度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应急救援物资补充、应急救援科研成果转化等,当年结余资金自动转入下年度。全力保障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资金筹措和拨付。
 
  七、责任追究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的;
 
  2.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3.对不符合森林草原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4.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草原火灾的;
 
  5.未及时采取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措施的;
 
  6.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二)森林、林木、林地、草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的,由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或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不整改火灾隐患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草原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2.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草原防火装置的;
 
  3.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活动的。
 
  (七)因造成森林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恢复植被。
 
  八、附则
 
  (一)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职责任务,组织制定本单位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分预案,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二)本预案是全县处置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应急措施,应组织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当需要修订本预案时,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经县指挥部同意并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县政府审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和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3.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作出重大调整的;
 
  4.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三)本预案中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领导因人事调整变动的,由继任者继续履行成员单位领导职责,不再另行通知。
 
  (四)本预案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监督实施,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张家川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2. 张家川县森林草原火灾接处警中心联络员通讯录
 
  附件一
 
张家川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 指 挥:
 
  王 涛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党晓军   县委常委、县人武部部长
 
  陶 枫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马宝华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赵亚斌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吴成胜   武警天水支队张家川中队中队长
 
  成 员:
 
  马雪平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
 
  马浩瑜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铁宝禄   县财政局局长
 
  陈金海   县发改局局长
 
  马智刚   县教育局局长
 
  马金彪   县工信局局长
 
  张世明   县民政局局长
 
  李 毅   县住建局局长
 
  苏永平   县交通局局长
 
  海 斌   县水务局局长
 
  李兴奎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保林   县卫健局局长
 
  孙志平   县文旅局局长
 
  张跃东   县司法局局长
 
  马向阳   县商务局局长
 
  李翊军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吴  锟   市生态环境局张家川分局局长
 
  李安泰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王学礼   县畜牧兽医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王朝辉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付建军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 煜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刘永福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张 诚   县气象局局长
 
  妥保峰   县供电公司经理
 
  苏志雄   县交警大队队长
 
  丁红伟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麻继武   张家川镇镇长
 
  李雁清   龙山镇镇长
 
  马继荣   恭门镇镇长
 
  张元明   马鹿镇镇长
 
  妥宝玉   刘堡镇镇长
 
  李 敏   川王镇镇长
 
  马 晖   大阳镇镇长
 
  杨志杰   马关镇镇长
 
  马 腾   梁山镇镇长
 
  马 亮   胡川镇镇长
 
  李 鑫   木河乡乡长
 
  尚立军   张棉乡乡长
 
  马 煜   闫家乡乡长
 
  米金珍   平安乡乡长
 
  李兆珍   连五乡乡长
 
  丁志俊   马鹿林场场长
 
  邵新文   关山林场场长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陶枫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永福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业务工作。
 
  办公室值班电话:0938-7886197。

  附件二
 
张家川县森林草原火灾接处警及联络员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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