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市监发〔2023〕79号
张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各相关股室:
现将《张家川县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4日
张家川县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落实《天水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甘肃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天水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部署要求,全面加强全县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省、市市场监管局部署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三十五条实施意见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岗位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全覆盖”“大起底”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守牢安全底线,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系统治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紧紧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聚焦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灶具、燃气用连接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生产、流通,全面系统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底线。
-----坚持规范监管、压实责任。依法依规实施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器具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强化分层分级管理,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严格落实城镇燃气相关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末端发力终端见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数字赋能。加强数字技术应用,推进智慧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产品数字化安全监管能力,依靠数字赋能提升产品本质安全水平。
-----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抓紧排查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器具生产、流通环节的突出问题,严格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信用惩戒力度,强化震慑效应。健全完善加强城镇燃气相关特种设备和燃气器具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扎实开展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多措并举、综合施治,确保城镇燃气相关特种设备和燃气器具质量安全。
三、工作目标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夯实市场监管系统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安全监管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安排部署全县市场监管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立县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县局工作专班),研究制定县局专项整治方案。各乡镇市场监管所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当地安委会及本方案部署要求,以涉及燃气的瓶、灶、管、阀和充装单位为重点,结合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安全风险分析情况细化实施方案。聚焦燃气气瓶生产、充装、检验,以及燃气灶具、燃气用连接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生产、流通领域,全面系统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攻坚,督促相关企业在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进行自查自改的基础上,进一步深挖细查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强化分层分级管理,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加大执法打击力度,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运用12315投诉热线受理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监督。县局将适时组织对各乡镇市场监管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持续推进智慧监管能力建设,提升数字化监管效能,切实加强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安全隐患。紧盯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已排查安全隐患的整治,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通过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夯实市场监管系统燃气安全管理基础。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至2025年12月)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各项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五、突出重点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生产、气瓶充装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强化对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安全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分类精准监管,结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发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对涉嫌存在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生产经营场所(含充装单位)内所有储气罐的液化石油气实行全覆盖抽样检验。加大对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储气的监督抽查力度,对抽查发现的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移送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特种设备监察机构从严处理,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住建部门、应急部门处置。(产品质量和信用监管股牵头,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特监股、按职责分工负责;乡镇市场监管所组织实施并推进落实。以下均需乡镇市场监管所组织实施并推进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2.强化对燃气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未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充装单位不再满足许可条件、未按照消防主管部门要求经消防验收合格、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的,未严格落实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情况记录制度、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未建立并使用充装信息平台、无法通过手机或在线查验充装、检验数据信息、充装信息平台不具备“联锁控枪”功能的充装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不具备许可条件撤销充装许可。(特监股牵头,综合执法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肃查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对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充装单位在充装燃气时非法掺混二甲醚,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依托“铁拳”行动案例曝光机制等宣传渠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综合执法队牵头,特种设备股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瓶、灶、管、阀等产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加大对气瓶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检验机构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对气瓶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定期检验,检验缺项漏项、擅自修理瓶阀、使用不符合《液化石油气瓶阀》(GB/T 7512-2017)、《自闭式液化石油气瓶阀》(GB/T 35208-2017)或超过使用年限的瓶阀、对设计使用年限满8年的液化石油气瓶未严格实施安全评估、未将报废气瓶采取压扁或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消除使用功能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股牵头,综合执法队、产品质量和信用监管股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问题瓶”进行严厉查处。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气瓶充装企业,强化重点监管,对发现假冒伪劣的“问题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将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充装单位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在瓶体上喷涂“气液双相瓶”“仅用于气化装置”等明显字样,在气相阀、液相阀附近分别喷涂“气”“液”明显字样。对住建、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的,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管理,重点查处气瓶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单位等在生产、充装、检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股牵头,综合执法队、产品质量和信用监管股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具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对燃气具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开展全面摸排,重点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及燃气灶具、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燃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进行全覆盖排查。重点突出销售燃气器具的批发市场和农村、城乡结合部商超、五金店等重点区域,对辖区内燃气器具生产单位,要进行全覆盖监督抽查和检查。县、乡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燃气器具生产和销售单位台账和质量安全档案,按照总局落实两个“规定”阶段要求分类造表,动态掌握辖区内生产和销售企业信息。(产品质量和信用监管股牵头)
4.开展燃气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加强燃气具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紧盯燃气具产品质量安全隐患风险点,重点检查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燃气灶具是否有熄火保护装置,商用燃气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家用燃气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商用燃气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家用燃气用橡胶软管和塑料软管是否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生产领域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及时查封,严防流入市场;对流通领域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要立即下架,查清源头。对发现的所有“问题调压器”,一律没收销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即行即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并及时进行复查。没有解决问题的,不能复产和继续销售。(产品质量和信用监管股牵头,综合执法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大燃气具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结合辖区燃气具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情况,加大燃气具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建立监督抽查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快速应对机制,做到“即抽、即检、即报告、即处置”。对抽查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的产品,要立即组织开展产品后处理及整改复查工作,立即封存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产品,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结果并向市局报送抽查结果。(产品质量和信用监管股牵头,综合执法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6.全面组织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及燃气调压器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开展自查自改。重点组织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燃气调压器等燃气具产品生产单位对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自查,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得组织生产销售,已经出厂的产品必须一律召回;组织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燃气调压器销售单位对进货来源不明、无执行标准、无厂名厂址的产品一律下架,不得销售。对自查未发现问题,但在后续监管中发现以上问题的生产销售单位,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认证和标准计量股牵头)
7.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及燃气调压器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严格督促燃气调压器生产单位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条码或者商品二维码等技术手段,从生产环节开始赋码,通过扫码获取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产品追溯信息应包括生产加工、质量控制、出厂检测报告和质量安全员等至少1名经手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工作电话号码等关键信息,实现对产品原材料、半成品等上一级追溯信息和产品出厂等下一级追溯信息管理,做不到线上追溯的,必须做到线下能追溯。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及燃气调压器销售单位建立进销货台账制度,构建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机制。(产品质量和信用监管股牵头)
8.加强网售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切实加强网络销售平台燃气具产品的监管,重点加大网售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燃气调压器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对发现销售不合格产品要立即组织下架处理,并围绕违规销售线索,加强生产源头治理。加强电商平台内经营者的质量管控主体责任,指导电商平台严格审核把关,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调压阀执行标准情况、产品外观和展示情况、商品网页宣传情况开展全面自查,严禁平台内经营者销售无执行标准、“三无”或出口压力可调节等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及燃气调压器产品,严禁平台内经营者销售中压阀宣称可用于餐饮、家用,销售出口压力可调节的调压器宣称猛火、中压、可调节等宣传诱导消费者的行为。(产品质量和信用监管股牵头,综合执法队、市场与网络经营监管股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压力管道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加强燃气压力管道生产环节监管。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实施新建及更新改造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特监股牵头,综合执法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落实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制度。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检验计划、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义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依法督促做好燃气压力管道门站、调压站、储备站等站场内压力管道法定检验,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燃气压力管道未经检验使用等严重隐患要坚决依法严肃查处,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抄报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安委办实施合力攻坚,共同推进问题隐患闭环整改,确保燃气压力管道应检尽检。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监股牵头,综合执法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3.配合做好老旧燃气压力管道更新改造相关工作。积极配合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老旧燃气压力管道更新改造,在老旧燃气压力管道安全评估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施工告知义务,并依法及时申报燃气压力管道新建、改造及重大修理过程监督检验。(特监股牵头负责)
(四)加强监管执法薄弱环节排查整治
1.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结合总局行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和市局对执法系统行风建设要求,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着力排查燃气安全领域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责任形同虚设,工作流于表面,作风推诿扯皮,机制缺失不畅等问题,深挖问题隐患,剖析症结原因,明确整改责任,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通过重点案件督查督办,重点地区约谈督促,重点领域督查指导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责任落实,对有事不理、有责不担、有案不查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强化行纪衔接。(综合执法队牵头,市场与网络经营监管股、价监股、产品质量和信用监管股、特监股、认证和标准计量股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违法生产销售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要坚持从严从快重拳出击,加强行刑衔接,综合运用监督抽查、约谈告诫、出具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责令下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格证书等方式,增强监管实效。对生产领域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及时查封,严防流入市场;对流通领域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要立即下架,查清源头。对发现的所有“问题调压器”,一律没收销毁。依托“铁拳”机制,对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调压器产品,对宣称“中压阀可商用家用”、“出口压力可调节”等诱导消费者购买,制售假冒伪劣燃气调压器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从快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并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对生产销售单位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及时将执法结果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综合执法队牵头,办公室、市场与网络经营监管股、产品质量和信用监管股、特监股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严格落实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监督落实机制,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要求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特监股牵头负责)
2.严格落实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督促燃气灶具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针对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生产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出厂检验等信息记录情况,销售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信息记录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潜在风险。(产品质量和信用监管股牵头负责)
(二)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监管,重点整治收取明令取消的费用、向用户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价监股牵头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强燃气气瓶信息化追溯管理。提升燃气气瓶充装追溯体系建设和监管水平,全面推行燃气气瓶可追溯唯一编号、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信息追溯管理。(特监股牵头负责)
2.加强燃气压力管道信息化管理。依托全国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升燃气压力管道监管效能,为燃气压力管道相关使用单位及时开通系统账户,督促使用单位和检验单位及时做好燃气管道检验信息更新维护,并将新建成并投用的燃气压力管道及时录入系统,确保实现动态监管、精准监管。(特监股牵头负责)
3.加强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对已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等产品和拟恢复生产许可管理或者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产品,要推进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产品质量和信用监管股牵头,认证和标准计量股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管理制度
1.完善气瓶充装许可要求和监督抽查机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许可部门要严格实施气瓶充装许可和气瓶检验机构核准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县、乡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抽查机制,将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大抽查频次,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特监股牵头,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燃气器具准入管理和定期抽查机制。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推进落实对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逐步实施准入管理,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或者恢复生产许可。建立对燃气器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生产销售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产品质量和信用监管股牵头,办公室、综合执法队、认证和标准计量股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行政执法联动治理机制。加强与住建、公安、应急管理、商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强化部门协调,共同构筑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对有关部门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气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燃气调压器的情况,要对燃气调压器上游生产、销售企业进行追踪溯源。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加强与其他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在违法线索移交、联合执法办案的配合,主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源线索,形成协同共治的治理机制。加强日常监管与执法办案环节的衔接协调,对抽查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第一时间立案调查,采取查封和扣押措施。(综合执法队牵头,产品质量和信用监管股、特监股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媒体,通过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燃气器具产品法律法规、安全常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意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人人懂安全、人人关注安全、人人监督安全的社会氛围。(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股牵头,综合执法队、市场与网络经营监管股、价监股、产品质量和信用监管股、特监股、认证和标准计量股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局成立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相关股(室),指导乡镇市场监管所实施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按照要求参加或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负责人和专班工作人员,依据任务分工,认真履职尽责,要积极配合住建、商务、应急、公安、消防等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工作衔接,增强工作合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专项整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
(二)压实责任措施。各乡镇市场监管所要深入领会《天水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本方案部署要求,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进度和工作要求,压实各级责任,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切实把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要结合省委“三抓三促”行动、总局行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开展,着力加强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行风治理,突出重点领域,深挖问题隐患,紧盯整改进度和质量,对排查整治不深不细或者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三)加强督导检查。县局将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围绕摸清底数、查清安全风险隐患、治理突出问题、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整治执法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工作,制定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验收考核,督促各乡镇市场监管所从严从实推动专项整治落到实处。各乡镇市场监管所要对照方案要求,建立本级专项整治行动考评机制,及时跟踪本辖区工作进展情况,切实推进实施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对于专项整治不扎实、不深入、走过场的,县局将采取约谈、通报、问责等方式督促加大整治力度,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效。
各乡镇市场监管所从2023年9月起,每月18日前报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燃气调压器生产企业摸底排查表》《燃气调压器销售企业摸底排查表》(见附件)和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及时梳理总结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汇总形成阶段性工作总结,分别于2023年11月、2024年6月、2025年12月报送附件表格时报送县局工作专班(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的月份不需要报送本月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联系人:县局特监股 张仓喜 0938-7816258
县局产品质量股 肖智军 0938-7816055
附件:1.张家川县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