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的文件精神,现就《张家川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股权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甘肃省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7]16号),《中共天水市委天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委发[2017]41号)等文件精神。《意见》明确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这一重要工作。且《意见》中指出,要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
2019年,张家川县已完成集体经济资产清产核资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今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股份合作制改革作为工作重点,并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抵押、担保等权利,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为推进本县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主要目标
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能。
三、起草过程
我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借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国家试点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充分征求县直有关单位和乡镇的意见,将有关反馈情况总结,并邀请顾问律师对进行反复讨论,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在汇总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0章35条。
第一章 总则 第1-4条
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股权的概念、管理模式、颁发形式、适用范围、管理主体、指导和监督部门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 股东 第5-6条
股东分社员股东和非社员股东两类。
社员股东是指户籍在本村,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且持有本股份合作社股权的股东。
非社员股东是指除社员股东外,持有本股份合作社股权的股东。
规定了社员股东和非社员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股权继承 第7-10条
规定了继承的前提、方式、程序及手续等。
第四章 股权转让 第11-12条
规定了转让条件、程序。
第五章 股权质押担保 第13-17条
规定了股权质押担保的条件、办理手续、提交材料、登记注销质量及程序。
第六章 股权赠与 第18-20条
规定了股权赠与具备的条件、提交的资料及审核办理程序。
第七章 有偿退出 第21-23条
规定了股权赠与具备的条件、提交的资料及审核办理程序。
第八章 交益管理 第24-27条
股权管理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行系统信息化管理,县乡农经部门建立健全规范化档案管理,推行股权交易,终止违法交易,禁止违法、违规、违章操作,发生纠纷可以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权证管理 第28-34条
农村集体股份合作社为股权户统一核发股权证书,成员登记名册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备案,并负责办理本股份合作社的股权证的变更、换发、补发、注销、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35条
股份合作社股东、成员、股东变更后必须审核登记,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备案上报有关文件。
张家川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