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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xrmzf/2023-00073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9-10-26
标  题: 张政发〔2019〕111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张政发〔2019〕111号 发布日期: 2019-10-28 09:04:00
 
 
张政发〔2019〕111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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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CFD-2019Z-001
 
张政发〔2019〕111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县属及驻县相关单位:
 
  《张家川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6日
 
张家川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城乡困难群众病有所医,根据《天水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天政发〔2016〕5号)、《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救助政策调整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函〔2019〕65号)和《天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天医保发〔2019〕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为主的困难群众给予医疗费用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化管理;
 
  (二)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三)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四)统筹协调,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
 
  (五)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县医疗保障局是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和医疗救助资金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监督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民政局、监察委、审计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本县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以下居民: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四)低收入家庭中的城乡居民。
 
  医疗救助对象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医疗救助实行以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参保救助为辅的方式,解决救助对象的就医困难。
 
  (一)住院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用或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二)门诊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因50种门诊特殊病种(详见附件1)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三)参保救助: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其中对城乡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农村低保一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定额资助。
 
  第七条救助标准:城乡医疗救助住院和门诊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类型,按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40-100%来确定,具体分类为:
 
  (一)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按照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100%予以救助;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75%予以救助;
 
  (三)城乡低保对象按照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80%予以救助;
 
  (四)重大疾病患者按照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60%予以救助,纳入医疗救助的重大疾病病种详见附件2;
 
  (五)城乡低收入家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伤残军人、优抚对象、其他重病患者,设置起付标准,其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1000元以上部分,按照40%予以救助。
 
  (六)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多重身份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救助,不得重复救助。一个年度内,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金额累计计算,一般疾病个人年度救助限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重大疾病的救助限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
 
  第八条医疗救助一般在治疗结束后实施,情况特殊的可在治疗前、治疗中实施救助。
 
  第九条申请医疗救助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患者社会保障卡、一折通、《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需提供《城市低保金领取证》、《农村低保金领取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原件以及近3个月的特困供养金、低保金发放流水清单。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按照医保结算系统推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标识进行确认。
 
  (二)医院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结算单复印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凭证。
 
  第十条医疗救助按下列程序办理:
 
  贯彻落实“放管服”和“一站式”结报工作要求,按照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办理的规定,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应为患者提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由县医疗保障局划拨预付资金并定期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异地就医没有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和其他原因无法在医保结算系统落实医疗救助的患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县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同时办理,其他人群医疗救助由各乡镇(街道社区)人民政府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每半月汇总一次报县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审批。县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接到上报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向申请人划拨医疗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县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各自办理的医疗救助对象档案,一人一档,做到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渠道:
 
  (一)国家和省市财政拨款;
 
  (二)县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按照本县城乡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支预算);
 
  (三)县福利彩票公益金(毎年按照当年福利彩票公益金的1%提取);
 
  (四)社会各界捐助资金。
 
  (五)社会救助调剂资金。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应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办理资金的筹集和核拨;县医疗保障局应建立相应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专户,办理资金的核拨和支付等业务。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挤占挪用,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四条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应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相一致。
 
  第十五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六条县卫生健康局应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配合医疗保障局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制度的衔接。
 
  第十七条县民政局要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信息维护更新,将更新数据及时提供县医疗保障局,并协助各乡镇做好《低保金领取证》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办理工作。
 
  对需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及住院期间生活费用,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县民政局通过社会救助解决。
 
  第十八条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要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维护更新,将每次更新的数据及时提供县医疗保障局。
 
  第十九条县审计局应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对于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县医疗保障局应依法追回救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医疗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医疗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7年9月22日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张家川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张政发〔2017〕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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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医疗救助重大疾病病种
 
  按照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扶贫办公室、甘肃省医保局《关于做好2019年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甘卫医政发〔2019〕144号),纳入医疗救助的重大疾病共有25种,具体为: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


    《张家川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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