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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 | 20250520001 | ||
标 题 | 关于因升学迁出户口申请转回农村集体户的咨询 | ||
留言时间 | 2025年05月20日 | ||
留言内容 | 各位领导下午好: 我因2010年高考后读大学,户口随迁转到大学所在地,毕业后因政策限制未能迁回农村集体户(2015年已迁回本县恭门镇付川村,属于非农业户口)。202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生效,想咨询是否可以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集体户,并恢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具体情况说明:本人原为农村户籍,因升学政策要求迁出,毕业至今未在任何地区任职事业编或公务员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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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张家川县公安局关于网民因升学迁出户口 现申请转回农村集体户有关问题的答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5月20日在《县委书记、县长留言板》反映“因升学迁出户口申请转回农村集体户”的有关问题已收悉,感谢您对县公安局工作的关心,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张家川县公安局核查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向您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中明确提出:户口登记不再区分“农业”与“非农业”。经查,您的户籍已于2015年9月7日由于“大中专学生毕业”迁回恭门镇付川村(我局民警与您本人取得联系,并告知您本人户口性质,本人已知悉)。 关于户口回迁的具体步骤及所需材料清单问题,依据《甘肃省公安机关户政业务办理指南》中关于迁入乡村地区的,要与现行“三投靠”落户的具体条件相符合,申请人在落户地经常居住的,由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申请户口迁移: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唯一限制条件就是”申请迁入乡村地区的,对正在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不予受理。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是通过户籍确定成员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您还有疑问,请您联系我局户政管理大队或恭门派出所户籍窗口。 联系人:马玉明 13830840822
张家川县公安局 2025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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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张家川信箱 | ||
办结时间 | 2025年0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