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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留言编号 2026032800198CDD417
标  题 对编号20260325006D9EC7CF0的回复不满意
留言时间 2026年03月28日
留言内容 尊敬的各位县委领导们:
就3月9号我的留言经县公安局答复有以下几点不认可,请重视并督促。如下:
1,案件经过陈述不实:
2025年5月22号7时15分许,陈少军驾驶甘EFE096号小型轿车,在大阳镇阳湾村路段逆向加超速(车速94.7--100Km/h)驶入对向车道与我方两轮车碰撞。县公安局在答复中提到陈少军驾车至阳湾村村口时与巷子口驶出的我方车辆发生碰撞,这是在歪曲事实。县公安局答复之人是不清楚案件的真实情况还是故意如此,请政府查明事实。
2,未解决核心问题,回避关键诉求:
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死者已逝,肇事者赔偿死者是应尽之事,县公安局答复之人提到民事赔偿协议,我想问你知道协议内容吗?我留言具体诉求是什么?你的答复又是什么?回复中提到公平公正,案件拖了两月才移交,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是什么?
如上所述:8岁的孩子腿伤10个月了还没好,肇事者对此不闻不问,何谈积极配合。请相关领导重视并督促
办理情况
办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网民您好

您于2026328日在《县委书记、县长留言板》反映民警陈*军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的问题已收悉,现就您反映问题的向您复如下:

经核查,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陈少军积极联系受害者家属进行民事赔偿,2025524日,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肇事方陈*军按照国家相关赔偿标准一次性进行了赔付,受害者家属向陈*军出具了谅解书。

由于肇事驾驶人系公安民警,为了保证案件公平公正办理,202579日,张家川县公安局申请天水市公安局对该案件进行指定管辖,79日天水市公安局指定由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城区交警大队办理该案件。

202626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刑不诉〔202612号不起诉决定书,对陈*军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633日,在县公安局纪检人员的陪同下,陈*军向天水市公安局纪检组递交了悔过书,428日,天水市公安局纪检组对*军进行了询问,待月底委会研究后,对陈*军作出处理决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张家川县公安局

                                                                     2026519

回复单位 张家川信箱
办结时间 2026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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