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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编号 | 202605250043A609A72 | ||
| 标 题 | 就宁马村违法侵占基本农田回复异议 | ||
| 留言 人 | 马** | ||
| 留言时间 | 2026年05月25日 | ||
| 留言内容 | 收到镇政府针对本次土地占用事件的处理回复,本人对此处理意见不予认同,现就事件事实、权责争议与合理诉求作出客观理性陈述。 案涉土地为本人依法确权的家庭承包地,权属清晰合法,受《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保护。地块先后经历道路拓宽、供水管道埋设两次施工占地,全程未提前告知、未与本人协商一致,也未履行报批、签字确认等法定手续,施工程序存在明显瑕疵,属于程序性违规行为。 我认可土地现已恢复地表原貌,也不阻挠管道正常使用。但表层复原无法弥补土层破坏、塌陷,地力损耗带来的实质损害,土地长期减产、耕种收益受损已是客观事实,相关损失不能就此不予赔付。 此外,为处理此次纠纷、奔走维权,我多次耽误务工劳作,产生实实在在的误工损失。该损失因违规占地行为而起,难道最终也要由受害群众自行承担吗? 法律法规对所有主体应当一视同仁、权责对等。普通民众行事恪守法律,违规便需承担相应责任。而本次施工未征得权利人许可便动工,造成损害后仅恢复地貌,拒不承担各类损失赔偿。同一法律标准下,不应出现双重约束尺度,不能只要求群众遵纪守法,相关工作却漠视法定流程、规避赔偿责任。 对此我也存有对等性疑问:当初相关方未经许可将管道铺设在我的承包地内,按照同等逻辑,我是否也可以不经允许自行截断、移除管线,后续再予以复原接驳?相关部门是否认可该做法?倘若私自处置他人属地设施属于违规行为,那么前期擅自占地施工的行为,同样不符合法律与办事准则。 若侵权行为不用付出相应代价,地力损耗、农业减产、维权误工等全部损失都由群众兜底承担,既违背公平法理,也会削弱政府公信力。地貌恢复只是补救手段,无法抹去既定侵权事实,不能免除责任方赔偿义务。 恳请上级部门重新核查事件,依法认定违规占地事实,核算地力修复费用、历年减产损失以及维权误工等合理开支,督促责任主体足额赔付。同时督促基层规范涉地施工流程,今后使用农户确权土地务必提前沟通协商,尊重群众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履职,切实保障百姓土地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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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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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状态 | 已处理 |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网民: 您好!您于2026年5月25日在《县委书记、县长留言板》上反映的“宁马村违法侵占基本农田回复异议”的问题,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责成胡川镇组织镇村干部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向您答复如下: 针对您反映的“村委会在自来水管道施工过程中未与您沟通、管道埋设导致耕地损失、土地肥力下降及耽误外出务工要求赔偿”一事。经了解,2015年,为切实保障宁马村全体村民日常用水需求,村内统一实施自来水管网铺设惠民工程,管线途经您家耕地范围内。施工期间,您家中耕地处于闲置未耕种状态,管道埋设作业全程在闲置耕地上进行,未对农作物、种植条件及耕作层造成任何实际损毁与经济损失。本次自来水管网铺设属于农村公益性饮水安全工程,施工严格遵循规范流程,管道埋设后及时覆土回填,未改变土地原有农业用途,不影响后续正常耕作。 经咨询水利部门专业人员,农村公益性自来水管网预埋工程无相关征地补偿政策及补偿依据。同时,该自来水管道深埋于地下1.2米处,日常完全不影响土地正常耕种、农事机械作业。下一步,我镇已严肃督促村委会整改,明确要求今后所有村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事前公示、逐户沟通、充分协商程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于此事给您带来困扰,我们深表歉意,还望您谅解。
胡川镇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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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单位 | 张家川信箱 | ||
| 办结时间 | 2026年06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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