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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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编号 | 202512300067B0D3DA8 | ||
| 标 题 | 龙城热力不交滞纳金就不交报停费问题 | ||
| 留言内容 | 2025年12月30日,我去龙城热力公司缴纳供暖报停费,龙城热力公司工作人员告诉我,让我看《天水市供热管理方法》第四十五条,但我认真观看后,查询了一下此办法,发现此办法已于2023年新修订后,取消了缴纳滞纳金这一条,而且龙城热力的工作人员在我反复确定的问询下,告诉我,如果不缴纳滞纳金就不能缴纳报停费,请问这一一行为有何法律或法条为依据,为此行为当依靠,我的小区房于2017年购买,空置至今,今年10月交清小区物业费开始装修,目前正在装修中,龙城热力公司于2020年入驻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报停费我也是装修的时候才知道有这项费用,龙城热力公司在这五年来,为何不主动联系我、告知我予以缴纳,龙城热力未进行主体告知义务,且不按最新办法办事,请问龙城热力公司这一行为合理吗! | ||
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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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状态 | 已处理 |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留言反映的“龙城热力不交滞纳金就不交报停费”的问题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张家川县住建工作的关心。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张家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向您回复如下: 经核实,张家川县龙城热力公司按照天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天水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天政发〔2017〕132号)文件执行供热服务,该文件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热费缴纳坚持“谁使用,谁缴纳”的原则,未分配使用的房屋由产权单位缴纳采暖费。自您购买此套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后,房屋已分配到您名下,因此您需承担此套住房的相关费用。依据该文件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热用户停止用热的,应在当年4月1日至10月1日期间到供热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按建筑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停止用热期间,其相邻用户继续采暖的,应按面积热费的10%向供热单位缴纳户间传热费。当时您未办理停热手续,也未按时缴纳暖气费,依据该文件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不按时缴纳采暖费的热用户,自缴费最后日期次日起每日向违约热用户加收3‰的滞纳金,产生滞纳金费用是2021-2023年度。依据天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天水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天政发〔2023〕34号)文件要求,2023年8月已取消了滞纳金。对于您所说的龙城热力五年来未主动联系告知您缴纳报停费问题,供热公司在每年供暖之前,会通过张家川县融媒平台、物业、单元楼口张贴缴费通知告知热用户,请您持续关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张家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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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单位 | 张家川信箱 | ||
| 办结时间 | 2026年01月0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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