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内容 |
|||
| 留言编号 | 20260420013185D9252 | ||
| 标 题 | 诉求信 | ||
| 留言时间 | 2026年04月20日 | ||
| 留言内容 | 致: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举报人(患者家属):马万军(患者本人姓名)马主麻 联系电话:17690766159 患者信息:马主麻,性别_男,年龄___53,身份证号:62052519720418203x 现住址:张家川回族自治县_川王镇___海湾村 98号 被举报单位: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县医院 举报事项: 反映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县人民医院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医疗规范、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患有癫痫及失血症状的高危患者马主麻独自去厕所留取尿检样本和大便样本时摔倒致腰部多处“压缩性骨折”,且事发后拒绝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请求贵局依法对该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不当行为进行查处,责令整改并督促其妥善处理赔偿事宜。 事实与理由: 患者马主麻因身体 虚弱无力 于2026年4月9日在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县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院方检查出患者存在失血症状(如贫血、头晕、虚弱等),且患者既往有明确的癫痫病史。 2026年4月10日(即查出失血次日),患者独自前往卫生间取尿样和大便样本。因卫生间未设置防滑扶手、地面未铺设防滑垫,且院方未医嘱患者家属陪同,医护加强巡视,患者在厕所内突发晕厥/失衡摔倒,经检查确诊为“腰部多处骨折” 我方认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县医院在此次医疗意外中存在严重过错,具体表现如下: 一、 违反入院评估规范,未对高危患者进行有效识别与预警 根据原卫生部《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及临床护理规范,住院病人入院后2小时内必须完成跌倒风险评估。患者既有癫痫病史(意识状态异常高危因素),又有失血症状(体质虚弱高危因素),属于跌倒极高风险人群。院方未能出示入院时的《跌倒评估与监控记录单》,亦未在床头悬挂“防跌倒”警示标识,未尽到法定的风险评估与告知义务。 二、 未尽到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亦明确医院属于公共场所。 事发卫生间未安装扶手、未放置防滑垫,致使身体极度虚弱的患者在站立不稳时无法借力支撑,直接导致摔伤后果加重。在司法实践中,因医院卫生间未安装扶手致患者摔伤的案例,法院均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三、 未尽到合理的医疗护理注意义务 患者在查出失血及有癫痫病史的情况下,院方没有进行口头告知,且医护人员没有定期检查患者血压状态,未采取实质性有效防护措施(如安排家属陪同留尿检样本大便样本、加装床栏、重点巡视等)。根据相关判例,对于身体虚弱、活动受限的住院患者,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应高于普通公共场所。 四、 事发后消极处理,损害医患关系 事件发生后,家属多次与医院沟通,医院均以“患者自行摔倒”为由推卸责任,拒绝承担相关医疗费及赔偿。这种消极态度严重损害了医患之间的信任关系。 举报请求: 1. 调查处理:请贵局对该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针对跌倒风险评估、病区无障碍及安全设施设置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2. 责令整改:责令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县医院立即完善病房卫生间扶手、防滑设施等安全防护装置,并对全院护理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培训。 3. 督促解决:责令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县医院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积极与家属协商赔偿事宜,赔偿范围应包括: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恳请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患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和谐的就医环境。 举报人:马万军 联系电话:17690766159 2026年4月20日 |
||
办理情况 |
|||
| 办理状态 | 已处理 |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网友 : 一、事件基本情况 患者因"上腹部隐痛黑便2月,头昏,心悸伴乏力2天"于2026年4月9日08时49分入住急诊科。患者既往有癫痫病史约30年,平素癫痫发作间隔不等。约20天前曾就诊于西京医院诊断为:癫痫,予以左乙拉西坦片等控制病情。门诊检查提示轻度贫血,入院诊断:1.消化道出血原因待查 1)胃十二指肠溃疡? 2)消化道恶性肿瘤? 2.贫血 3.心悸 4.癫痫。2026年4月10日约06时35分许患者在家属陪伴下前往卫生间,06时37分25秒,家属听到异常后发现患者反锁在卫生间,故从卫生间跑出,呼叫医护人员,值班医护立即前往查看患者,保洁人员用钥匙开门后,患者意识丧失、口吐白沫、肢体抽搐、口角有咬伤流血,考虑为“癫痫发作”,之后医护人员在卫生间对患者做出了初步的急救处理。意识逐渐清晰后自诉后背部疼痛不适,行相关检查提示:腰椎多处骨折,请相关科室会诊明确诊断后,向家属交代病情,家属要求转院,于下午17时14分自行离院,自行前往上级医院就诊。 二、核查处理情况 1、县第一人民医院卫生间地砖严格按照医疗区域行业标准建设,病区卫生间均为防滑地板。卫生间醒目位置均有防跌倒标识。该患者入院后依照医院住院病人常规完善了相关风险评估,并由家属签字确认。 2、家属自4月15日前后多次向县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投诉,要求经济赔偿。4月20日县卫健局医政股组织医患双方就患方存在的异议进行了解释说明,但患方家属坚持认定为医疗事故,因双方分歧较大,县卫健局建议患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患方不走法律途径,并每天到县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六楼办公室吵闹,对工作人员非法录音录像,家属指使小孩在办公室便溺等,严重干扰医院正常工作秩序。4月23日县卫健局医政股及县一院负责人等主动前往患者所在乡镇府,通过乡村两级组织向患者家属转达了我院专题会议的意见建议,再次建议患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争议。 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建议通过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明确责任,依据鉴定结果协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县卫健局将督促医院提供完整病历及相关资料,确保公平公正。感谢对卫生健康工作的监督支持,我们将持续规范诊疗服务,妥善处理纠纷。
张家川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27日 |
||
| 回复单位 | 张家川信箱 | ||
| 办结时间 | 2026年05月07日 | ||


留言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