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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县刘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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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政发〔2024〕25号 刘堡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刘堡镇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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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lbz/2024-00008 时间:2024-02-29 15:51:34 来源:刘堡镇  作者:
 

政发〔2024〕25



刘堡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刘堡镇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

现将《刘堡镇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刘堡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6




刘堡镇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深刻吸取刻河南省方城县英才学校“1·19”火灾、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临街店铺“1·24”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着力维护全县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要求,依据张家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县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天安办发〔2024〕7号)文件精神。刘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决定自即日起至2024年3月底,在全镇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省委省政府35条实施意见和市委市政府50条具体措施,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场所和薄弱环节,坚持分类施策、精准防范,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压实党委政府、行业部门、社会单位、基层末端责任,严厉查处各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力推动突出风险隐患整治,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努力减少一般火灾事故,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整治范围

在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安委办集中整治范围的基础上,结合全镇消防安全形势,重点对“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居民楼院、矿上地面建筑、经营性自建房、冷链物流仓储企业、施工现场等十类重点场所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

三、整治重点

(一)九小场所。以小型学校幼儿园、小型医疗机构、小商店、小餐饮、小生产加工企业等场所为重点,对场所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规住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在门窗上设置广告牌、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餐饮场所存在燃气消防安全“五类”突出问题等进行重点整治。

(二)混合经营场所。以集餐饮、住宿、娱乐、商业、仓储、文化、体育、培训等多业态多功能于一体的经营场所,分租、转租形成生产、储存多种功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轻工业规上企业等场所为重点,对各方消防安全责任不明晰,擅自改变场所火灾危险性增大火灾风险,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违规占用防火间距搭建临时性建筑,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违规设置员工宿舍,违规用火用电用气和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内部各单位未结合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进行重点整治。

(三)人员密集场所。以寄宿制中小学、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卫生院、旅游场所、宗教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不落实,建筑地下与地上部分、住宅与非住宅部分未进行防火分隔,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及泡沫夹芯彩钢板,违规用火用电用气,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堵塞、占用和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门窗上设置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员工消防安全常识不掌握,消防控制室、微型消防站人员培训履职不到位等进行重点整治。

(四)高层建筑。以易地扶贫搬迁高层建筑安置点(区)为重点,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不严格,员工教育培训不经常,火源电源管控不规范,防火分隔封堵不严密,应急疏散预案制定不切实际,消防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火灾扑救处置不科学,易燃可燃保温系统风险防控难等问题进行重点整治。

(五)居民楼院。以失管楼院为重点,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失管小区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单位,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电缆井、管道井封堵不严和堆放杂物,外墙保温材料破损脱落,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等进行重点整治。

(六)矿上地面建筑场所。以矿山地面生产、生活、行政福利区内的办公楼、综合服务楼等地面建筑场所为重点,对未按要求落实暂停使用吊篮系统措施、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员工消防安全培训不到位、日常演练不到位、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芯材彩钢板、电气燃气线路设备使用不规范、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动火作业管理不规范、重要场所使用明火取暖等进行重点整治。

(七)劳动密集型场所。以同一建筑容纳30人以上的从事制鞋、制衣、纺织、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和轻工业企业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为重点,对违规改变使用性质、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芯材彩钢板搭建,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违规住人,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占用防火间距、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日常演练不到位等风险隐患问题进行重点整治。

(八)经营性自建房。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集中连片等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对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芯材彩钢板或易燃材料,设置影响灭火救援逃生障碍物,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缺少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居住区域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以及自建房集中连片形成区域性火灾隐患进行重点整治。

(九)冷链物流仓储企业。以仓储、物流冷库场所为重点重点整治单位企业建设改造、营业使用与其他用途民用建筑合建、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耐火保护不足、防火分隔不彻底、平面布局不合理、消防车通道不畅通、违规多合一经营、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排烟设施不符合要求、保温隔热材料燃烧性能不高等问题。

(十)施工现场。以新建、改建、装修、拆除等各类施工现场为重点,重点整治未经审批施工作业、无证施工作业、违规拆除作业、违规层层转包施工作业、未落实安全措施冒险作业,违规使用明火或者电焊、气焊作业,动火、电焊、气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电焊、气焊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现场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动火动焊作业、带火花作业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的冷库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冷库建设、改造、拆除施工期间未严密落实火灾防范措施等隐患问题。

四、责任分工

(一)各村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天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具体实施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统筹推进10类重点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充分利用乡镇消防工作站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整改。

(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部署开展本行业领域10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是否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必须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

消防救援机构要指导和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紧盯10类重点场所,扎实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和行业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调查火灾原因,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应急管理部门要深入开展矿山、危化、工贸领域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作用,指导监督本级有关行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

住建设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指导业主落实“三清三关”。督促行业建设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等职责。

教育部门要对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重点对寄宿制学校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彻底整治教学楼、宿舍楼、图书馆、食堂、实验室等部位的消防设施失效失能、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宿舍住宿人员超标准、夜间防火巡查检查不落实、应急疏散预案和培训演练不完善、违规用火用电用气和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等方面的问题。

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消防安全管理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指导公安派出所对九小场所、居民楼院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民族宗教、文游部门要对宗教场所、大型文化活动、旅游景点、文物建筑等人员密集产所认真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强化主体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整治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及芯材彩钢板,违规用火用电用气,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堵塞、占用和封闭安全出口,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等问题隐患。

民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救助管理、殡葬服务机构及其他民政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隐患集中开展整治,坚决整治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问题隐患,确保消防设施有效运行、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应急演练开展经常。

卫健、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扎实做好各自行业领域内的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实消除各类消防安全隐患。

五、工作措施

全面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曝光、大演练、大约谈、大督导等“六大活动”,重点落实以下工作措施。

(一)全面加强风险研判。各村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领域历年的火灾情况特点和前期冬春火灾防范工作的开展情况,研判面临的消防安全风险形势,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应对措施。要迅速部署开展本乡镇及行业部门消防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整治行动,专题听取情况报告。宗教、教育、民政、住建、商务、文旅、卫健、市场监管等重点行业部门专项工作结束前,要列出本系统消防安全不放心、不托底单位名册,纳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统筹推进实施。

(二)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各村各相关部门要全面发动重点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改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要带队开展自查,签字确认自查记录存档备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照重点场所消防检查要点,组织开展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大排查,查清行业领域突出风险隐患。要积极发动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所站、综合执法队伍等基层力量,对九小场所、居民楼院全面开展隐患排查。

(三)全面做好问题整改。各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排查发现的突出风险隐患,登记上账、闭环管理,分类施策、逐一销号。对单位场所自身能整改的,要依法督促全部整改;对于难以整改的,要督促相关部门作为攻坚整治对象,实施挂账管理,明确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每周跟进整改情况,确保整改一处、销案一处。

(四)全面组织联合执法。对单位场所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用足用好执法手段,坚持“一案双罚”,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违规动火动焊施工作业、疏散通道占堵和违规设置铁栅栏等问题,坚决打击整治。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录入信用管理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犯罪的,加强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五)全面实行约谈提醒。各村各部门要结合火灾特点和排查整治情况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发出风险提示函、措施建议书,指出突出风险隐患,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对火灾多发区域、问题突出的行业,县安委办将开展约谈,发出工作警示函。攻坚整治期间,县消防救援大队要挂牌督办一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召开隐患整改现场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管理人等进行约谈,讲清责任、讲明风险、讲透危害,督促签订承诺书、落实整改责任。

(六)全面加强典型曝光。集中曝光典型隐患、突出问题和严重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单位名称和具体问题。对于隐患问题特别突出、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协调市级主流媒体曝光,组织媒体记者参与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推动隐患整改。利用媒体平台大力宣传举报投诉渠道,落实相关奖励措施,发动公众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各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剖析火灾事故原因教训,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畅通生命通道、应急疏散逃生等常识宣传,引导居民自觉落实“三清三关”,提高公众消防安全能力素质。

(七)全面加强培训演练。发挥基层末梢作用,整合发动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站、综合执法队伍、网格员等力量,组织全面培训,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提升检查质效。各单位要组织员工全面开展内部培训演练,督促每名员工做到懂得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聚焦重点场所,突出经营场所业主、员工、宿舍管理员、医护人员和护工、物业人员、保安员、基层执法人员和网格员等“七类重点人群”,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培训、大演练活动,提升人员初起火灾扑救、疏散逃生的意识和技能,努力实现人人会逃生、个个会应急。

(八)全面开展督导检查。县安委办将成立督导组对各村、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和明察暗访,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通报工作短板弱项,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成立行业领域执法分队、督导小组,由分管领导带队,抽调业务骨干,分区域集中开展督导检查,如实反馈督导情况,真正收到督导效果。各村要通过日常调度、情况通报、现场检查等方式,推动基层消防工作站常态化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对行政村社区的工作指导,确保基层排查整治工作质效。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4年2月6日前)。结合实际细化本村本部门行动方案,明确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细化任务分工和工作责任,作出专题动员部署。向社会广泛发布组织张贴、传发省安委办消防安全整治公告,形成强大除患攻坚声势。

(二)除患攻坚(2024年3月18日前)。深入排查10类重点场所突出风险隐患,集中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曝光、大演练、大约谈、大督导“六大活动”,严格落实八项重点整治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验收评估(2024年3月底前)。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将组织对各村各行业部门进行验收评估,总结成效,通报问题。验收不合格的,进行重点督办并重新组织开展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镇党政综合办公室适时组织对各村、重点行业部门进行验收评估。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省市安委会和县委、县政府及镇委、镇政府有关要求,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把除患攻坚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政治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排查风险隐患,狠抓整治工作质效,坚决遏制各类火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坚持统筹推进,实施综合整治。各村、各部门要将本乡镇本行业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已明确的重点任务,与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有效结合、同步推进,科学评估前期工作成效,强化重点区域、重要场所、敏感区域、薄弱环节消防安全管控,通过联合执法、集中检查、专家辅助、异地执法等综合整治措施,提升执法质效,集中整治消除一批突出隐患问题,有效减少隐患存量、降低火灾风险。

(三)严格跟踪问效,确保工作落实。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是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重要内容,各村、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跟踪问效。对工作不落实、成效不明显、整治行动迟缓、工作敷衍的乡镇、部门和单位,县安委办将提请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力,导致发生有影响火灾事故的,县安委办将提级调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纪依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三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


附件

三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


为指导各地做好“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制定以下指南:

一、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1.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是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具有承包、租赁或委托关系的场所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维护保养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2.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和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应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应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公众聚集场所应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3.应当组织教育培训演练。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应对新入职人员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对学生和儿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各类场所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4.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提示。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对公众提示下列消防安全事项事项:一是向公众提示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二是提示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以及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方法;三是提示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

(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5.应当符合耐火等级。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场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相关规定。

6.应当严格场所设置。设置在地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应设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米。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甲乙类生产加工企业、医院的住院部分、养老院当中的生活用房等场所严禁设在地下和半地下。幼儿园、寄宿制学校当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也不应设置在四层及以上的楼层。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存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民用建筑内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7.应当实施防火分隔。附设在非住宅民用建筑内的卫生院,幼儿园、寄宿制学校当中的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小时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经营性场所与住宅位于同一建筑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且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不应与居住部分共用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8.应当设置消防设施。商场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卫生院、幼儿园、寄宿制学校等场所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配置相适应的灭火器。不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条件的场所,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三)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9.应当规范明火使用。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公共娱乐场所内禁止使用明火表演或燃放烟花。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场所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动火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人员密集或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场所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10.应当加强用电管理。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场所内各类电气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和操作。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指定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实施,并留存线路图纸和施工记录。不得随意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擅自增加用电设备。购物、餐饮和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非必要电源。场所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四)易燃易爆可燃物安全管理

11.应当控制装修材料。场所内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顶棚,地下层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墙面和地面,场所内厨房和重要设备用房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场所内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易(可)燃装修材料上。严禁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及其芯材的金属夹芯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分隔。附设在单层、多层建筑内和地下、半地下的场所严禁使用易(可)燃材料装修。人员密集场所采用的内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人员密集场所所在建筑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

12.应当规范燃料使用。场所内燃气(油)用具的安装使用

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场所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地下场所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燃料存放设备应设置独立房间。燃料供给总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切断装置。禁止违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料设备和用具。饭店、卫生院、幼儿园、寄宿制学校等场所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五)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13.应当规范设置疏散设施。各场所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折叠门。疏散楼梯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或设置防烟设施,且其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与地下层共用的疏散楼梯应在首层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和垃圾桶、更衣柜、休息椅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气)体管道。

14.应当确保出口通道畅通。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门禁系统的场所,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标识。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固定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或防盗网、广告牌等影响疏散、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营业期间不应锁闭安全出口的门。

15.应当加强疏散提示引导。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损坏后应及时维修更换。商场、饭店、卫生院、幼儿园、寄宿制学校和公共娱乐场所应在各楼层明显位置设置疏散指示图,标明所在位置、疏散路线、安全出口等要素信息。地下或半地下购物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地面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歌舞厅及其包房影音系统应设置火灾初期声音视像切换警报功能。

二、消防安全检查要求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要求

1.场所是否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是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否明确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场所为租赁的,是否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出租方、物业方和承租人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2.场所是否制定符合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是否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3.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是否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是否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是否每日组织夜间防火巡查,是否少于2次,每月是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4.场所是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从业人员是否掌握本场所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常识,熟练掌握消防设施操作使用方法,知晓“119”火警报警方法,具备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和组织人员应急疏散逃生的能力。

5.场所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按要求组织开展全员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和微型消防站是否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场所设置在大型商业综合体或者与其他场所在一栋建筑合并设置时,是否建立火灾联动响应处置机制,开展联合消防演练。

6.场所营业期间,是否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动火施工作业。非营业期间动火施工作业是否经动火审批,是否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

7.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是否违规在场所内、公共门厅、楼梯间、走道、安全出口停放、充电。

(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检查要求

8.消防车道是否划线管理,其净宽度和净空高度是否小于4米。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是否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9.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是否少于两个,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是否小于5米。安全出口处是否设置门槛、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疏散门是否向疏散方向开启,是否违规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10.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其他场所的疏散通道净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场所是否设置满足照度要求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1.场所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场所消防设施的设置是否与其所在建筑的设置标准匹配。设有消防设施的场所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12.场所电气线路、装置的设计、敷设是否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是否采用合格的电器设备、电气线路。是否违规将电气线路、插座、电气设备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的内部及表面,是否存在其他违规敷设电气线路的行为。是否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易燃、可燃材料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是否选用不燃、难燃材料;场所内是否违规私拉乱接电线。

13.场所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人员密集场所及所在建筑采用的内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是否为A级。

14.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违规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安全出口是否分别设置。

(三)各类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要求

1.商场、集贸市场

(1)商场与住宅位于同一建筑的,商业部分是否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分开设置,楼梯首层是否能够直通室外。商场、市场内的小型中转仓库是否独立设置,如必须设置在商场、市场内,是否用防火墙隔开。

(2)高层、多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市场,其顶棚、墙面

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3)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是否靠外墙布置,是否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是否采用电加热设施。

(4)商场内经营指甲油、摩丝、丁烷气等易燃易爆商品时,储量是否控制在1日的销售量以内,是否采取防止日光直射措施,是否与其他高温电热器具隔开。地下商场是否违规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发令枪纸、汽油、煤油、酒精、油漆等易燃易爆商品。

2.餐饮场所

(1)设置在商住楼或住宅楼内的餐饮场所是否与住宅部分

分开设置。

(2)餐厅场所的用餐区域内是否违规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厨房使用的煤气、天然气管道是否从室外单独引入,是否违规穿过用餐区域或其他公共区域。以柴油等丙类液体为燃料的餐饮场所,是否设置单独的储油间,柴油总储存量是否小于1立方米,是否采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是否设置甲级防火门。固定用火设施和大型用电设备是否确定专人负责。烟道等容易聚集油污的部位是否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3)多层及高层公共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墙面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4)场所是否张贴或悬挂安全疏散示意图,在出入口、楼梯口、疏散走道、疏散门等部位是否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营业期间是否违规将安全出口上锁。

3.公共娱乐场所

(1)场所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是否违规设置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彩钢板建筑和村(居)民自建房内;是否违规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违规与甲、乙类危险品仓库毗邻设置。经营服务对象主要为儿童的场所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

(2)场所与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内的,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是否分开设置。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设备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是否违规布置在公共娱乐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是否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要求。

(3)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内的,顶棚是否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等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设置在地下的,顶棚、墙面是否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其他部位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是否违规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4)场所营业期间是否违规将安全出口上锁,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场所是否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设置在地下的场所是否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

(5)场所是否违规自乱拉临时电线。是否在营业期间违规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是否违规在室内燃放烟花。营业期间和营业结束后,是否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是否注意无遗留烟头、烧香、蜡烛、使用明火等火种。确认安全后,是否切断电源。

3.卫生院

(1)卫生院的住院部分是否设置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2)氧气站是否违规设在地下室内。液氧储罐是否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与住院楼、门诊楼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小于10米。在液氧储罐周围5米范围内是否禁止明火、是否杜绝一切火源和可燃物,是否设置明显的禁火标识。

(3)卫生院的病房、疏散走道等场所是否堆放可燃物品及其他杂物,是否加设床位,疏散门是否上锁。是否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封闭式栅栏等设施。

(4)病房楼内是否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罐。卫生院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确因医疗、科研、试验需要而必须使用时,使用部门是否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并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备案后,方可使用。

6.学校(含寄宿制学校幼儿园,非寄宿制的学校、幼儿园)

(1)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寄宿制学校的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安全出口数量和宽度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是否违规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2)寄宿制学校的集体宿舍是否违规使用蜡烛、电炉;当需要使用炉火采暖时,是否设专人负责,夜间是否定时进行防火巡查。

(3)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违规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当必须使用时,是否采取防火、防护措施,是否设专人负责。

(4)场所的厨房、烧水间是否单独设置。每间集体宿舍是否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电路熔断器是否违规使用铜丝、铝丝替代。

7.生产加工企业

(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是否进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是否相互独立。厂房、仓库内是否违规设置员工宿舍。

(2)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是否违规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是否违规集中摆放,机电设备周围0.5米的范围内是否违规堆放可燃物。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是否固定使用地点,是否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是否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

(3)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是否违规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

(1)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是否违规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易燃易爆危险品经营门店是否为独立的单层、框架或砖混结构的建筑,是否设置在建筑的一、二层,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2)门店内的货物是否违规超量储存,化学性质不同以及相互发生反应的物品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是否违规混存,储存场所是否有通风、降温措施。物品的包装是否牢固、密封,是否违规存在跑、冒、滴、漏情况。

(3)易燃易爆危险品经营门店内电气装置是否采用防爆电

器,敷设的配电线路是否穿金属管或难燃塑料管保护。

(4)门店内是否存在吸烟、违规动火作业情况,是否违规

使用电炉、明火等取暖、照明、烹饪食物。

9.仓储场所

(1)仓储场所与建筑物之间是否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2)露天存放物品是否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是否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库存物品是否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垛与垛间距,垛与墙面间距,垛与梁、柱的间距,主要通道的宽度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场所内是否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确需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的,是否采用不燃烧体隔墙、楼板与库房分隔,是否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宽度、间距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是否设置

室内消火栓。

(5)场所内是否违规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是否穿金属管或硬质阻燃塑料管保护;每个库房是否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是否拉闸断电;是否违规使用不合规格的电路熔断器或断路器。

(6)场所的电气设备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是否堆放物品;

对进入场所的机动车尾气管部位,是否设置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7)场所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防雷装置,是否定期

检测。库房内是否违规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8)物品入库前是否有专人负责检查,是否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库房内和堆场是否违规使用明火,是否违规使用火炉取暖;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是否经过审批,是否做好防护措施。场所是否设置醒目的防火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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