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政发〔2019〕16号
川王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川王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镇属各单位:
为确保我镇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保护畜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应急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全镇非洲猪瘟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决策有关重大事项。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二)应急指挥。经镇政府会议研究决定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防控应急重大动物疫病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李 敏 (党委副书记 镇长)
成 员:马向阳 (镇武装部长)
马玉莲 (副镇长)
邵江龙 (镇农业中心主任)
毛志忠 (镇畜牧专干)
田麦栋 (镇畜牧专干)
张晓兰 (镇畜牧专干)
马 成 (镇农业专干)
马 亮 (镇政府秘书)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马向阳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提出启动、停止有关本预案的建议,指导并监督各村和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各相关站所、村委会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司其责,共同做好我镇动物疫病防控的各项工作。
(三)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镇人民政府和畜牧服务中心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镇人民政府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扑灭”,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四)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和重点扑灭”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镇重大动物疫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根据需要组建应急预备队,实行专业防控和群防群控相结舍,并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发生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二、应急反应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镇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应迅速了解疫病发生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镇应急指挥小组要按照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紧急组织专门人员,迅速调拨资金、物资等投入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工作,并按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收到可疑疫情情报的应急处置。镇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隔离观察,采集病料,送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实验室检验,对疫情进行确认,必要时请专家到现场诊断。
(二)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三)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疫情确诊后,镇应急指挥小组要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工具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
(2)封锁。镇应急指挥小组报请镇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镇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镇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镇畜牧站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养殖场(户)全面开展临床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四)解除封锁。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动物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镇应急指挥小组向镇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镇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时,同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至少空栏6个月。
三、疫情报告
(一)报告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重大动物疫病或可疑疫情,有权检举和控告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病不得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违者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报告时限。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疫情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镇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镇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派出专业技术人员2名以上到现场进行调查、诊断,怀疑是重大动物疫病,应在1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
(三)疫情报告的主要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应急保障
(一)物资保障。镇畜牧中心要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消毒药品、器械库等。封锁设施设备、疫苗、诊断试剂等防疫物资储备。
(二)资金保障。镇财政所每年储备应急防疫资金和物资、扑杀畜禽补贴、疫情处理业务、疫情监控所需资金。
(三)技术保障。加强镇动物防疫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测诊断手段。
五、疫情监测和预警
1、镇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检疫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动物防疫与畜牧服务中心应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加大对边界地区、养殖密集区、候迁途径区域、畜禽饲养区等重点地区畜禽的监测比例和频率,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2、动物防疫与畜牧服务中心对畜禽发生的每一起可疑疫情,应及时采样监测,并保存备份样品备验。
3、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就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准备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与畜牧服务中心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六、其他事项
(一)本镇范围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畜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规定,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作的规定。
(二)对拒不执行本预案规定,不接受强制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造成疫情扩散、蔓延,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本辖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启动。
川王镇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