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乡振发〔2021〕49号
张家川县乡村振兴局 张家川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张家川县东西部协作财政援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现将《张家川县东西部协作财政援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川县乡村振兴局
张家川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26日
张家川县东西部协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乡村振兴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东西部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甘乡振局发〔2021〕10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东部协作方是承担东西部协作任务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保税区;西部受援方是张家川县所属各乡镇。
第三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是指东部协作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以及协作双方党委政府签订的《框架协议》和议定事项,由东部协作方市、区两级财政筹集拨付,安排用于受援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接续推进乡村振兴项目的财政性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协作资金”。
第四条 按照优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东西部协作资金由协作双方充分沟通、统筹安排、拨付使用。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五条 张家川县财政部门在接到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或东部协作区直接拨付的帮扶资金指标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县乡村振兴部门,县乡村振兴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商东部协作方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或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下达。相关资金拨付文件同步抄送东部协作方牵头部门、财政部门。
第三章 资金安排与使用
第六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应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和群众生活改善。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支持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探索开展防返贫保险试点。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农村劳动力和脱贫人口提高技能、实现稳岗就业。以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为重点,因地制宜支持产业基地、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商贸市场等产业就业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劳务协作奖补资金。
(二)支持推进区域协作
助力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三年倍增行动,持续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支持“一县一园”建设,共建工业产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物流产业园区等现代产业园区,支持培育和引进龙头企业,壮大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及地方特色产品。支持发展休闲农业、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电子商务和招商推介、消费帮扶活动、文化旅游交流交往等项目。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科技专项资金、产业合作和消费帮扶奖补资金。
(三)支持开展东西部协作干部交流和人才培训
支持培养农业生产经营人才、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人才、乡村公共服务人才、乡村治理人才和农业农村科技人才等5类人才。
(四)支持促进乡村振兴
支持开展乡村建设行动,助力“百村振兴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支持发展乡村产业、乡村文化、生态帮扶,基层党支部共建,以及养老、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和社会工作服务站(室)、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等,助力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帮助改善饮水、道路、住房等生产生活条件,支持提升基层医疗、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八条 结合工作实际,将“十四五”东西部协作发展规划重点项目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做到资金到位即可实施。项目库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对使用东西部协作资金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提取,且符合本办法要求;确因协作任务需要的可另行调整项目,须按程序审批,征求天津市滨海新区或天津港保税区同意。
第九条 依据当年协作资金规模,每年12月份启动下一年协作项目计划编制工作,与天津市滨海新区或天津港保税区共同谋划提出协作项目计划,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报市级联审,市级联审通过后,以正式文件(附项目清单)于次年2月中旬前报送甘肃省乡村振兴局,并抄送天津市东西部协作牵头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求,并征得天津市滨海新区或天津港保税区意后自主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项的,在征得天津市滨海新区或天津港保税区同意的基础上,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四章 资金报账与支付
第十二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由天津市滨海新区或天津港保税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我省或我县财政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东西部协作财政援助资金使用部门负责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和原始凭证,并对报账资料真实性负责。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支出管理,下达预算指标,批复用款计划,办理支付业务。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到省资金分配、项目计划安排指导;天水市负责到市资金分配,履行就近监管职责,负责对我县资金使用日常监管、项目审核、工作考核和专项检查;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到县资金的项目计划制定、项目具体实施和项目资金的规范有效使用。天津援甘前方工作机构参与协作项目计划编制、资金分配、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县乡村振兴部门会同相关行业部门,按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分头负责项目计划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对不能按时报送项目计划、资金支出序时进度滞后,以及违反规定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的,进行通报批评、提醒约谈,必要时对协作资金进行调减或收回。
第十六条 落实县级协作资金监管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东西部协作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督促检查,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定期开展东西部协作资金“五查五看”,查协作资金流向,看资金使用是否精准、是否聚焦;查协作资金流量,看资金有无挤占挪用或闲置浪费;查协作资金流速,看有无资金拨付缓慢、滞留或以拨代支;查协作资金监管,看有无违纪违规使用资金,造成严重损失浪费;查责任落实,看有无监管责任缺失等问题。
第十七条 健全社会和群众监督机制,按照“谁分配、谁公告,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对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情况在县、乡镇、村等层面进行公告公示。项目计划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情况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
第十八条 东西部协作双方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建立健全工作沟通机制。县乡村振兴、财政部门按要求向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报送东西部协作工作进展情况和资金拨付报账数据,并同时报送天津市滨海新区或天津港保税区财政部门以及援甘前方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对使用东西部协作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依据《张家川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的实施办法》(张农领办发〔2021〕51号),纳入项目资产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协作项目资产运行管理机制,防范资产流失损失和闲置浪费,实现协作项目资产良性运转。
第二十条 自觉接受上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协作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配合天津市滨海新区或天津港保税区做好延伸审计、督导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协作双方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挪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天津市滨海新区或天津港保税区协调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捐助的非财政性资金和物资,要纳入东西部协作资金监管范围统一管理。要尊重捐助人意愿,制定资金资产使用分配方案,及时公开受赠受助财物及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向捐助人反馈。加强捐赠资助资金财务管理,对实物资产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受赠单位及时向县乡村振兴部门报送捐赠情况,纳入资产管理和审计监督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张家川县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张扶办发〔2019〕8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