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脱贫领办发〔2020〕70号
张家川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川县2020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家川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川县2020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张家川县2020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张家川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31日
张家川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贫困县涉农整合试点及资产收益扶贫等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16〕100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及资产扶贫收益等工作的通知》(甘财扶贫〔2020〕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是指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原则下达的中央、省、市财政资金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纳入整合范围内的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管理,坚持“统筹使用、权责匹配、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整合资金范围
第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央资金主要有17项
1.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水利发展资金。
3.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包括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支持适度规模经营资金、有机肥替代资金、农机深耕深松资金、产业兴村强县示范行动资金、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资金、现代农业产业园资金、耕地休耕资金)。
4.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包括天然林保护管理资金)。
5.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6.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7.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资金部分)。
8.农村环境整治资金。
9.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
10.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部分)。
11.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12.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13.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14.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
15.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
16.旅游发展基金。
17.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二)省级资金主要有12项
1.发展资金省级资金。
2.“两州一市”省级资金。
3.少数民族发展省级资金。
4.以工代赈省级资金。
5.水利发展省级资金。
6.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资金。
7.耕地质量提升与化肥减量增效补助省级资金(?测土配方补助省级资金;?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省级资金)。
8.农田建设补助省级资金。
9.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省级资金。
10.土地整治等补助省级资金。
11.农村环境整治省级资金。
14.农村危房改造省级资金。
(三)市级资金主要有: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四)县级资金主要有: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章 整合程序
第五条 统筹整合方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县财政局统筹整合资金。县财政局对中央省市到位可统筹整合使用资金进行归类统计,建立整合资金台账;落实县级财政用于脱贫攻坚资金,根据需求统筹整合使用、纳入整合资金台账。将到位可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发函资金主管部门,由资金主管部门回复是否整合使用,同时提供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扶贫部门,用于统筹安排项目。
(二)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扶贫部门统筹安排项目。县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扶贫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脱贫攻坚专项规划和项目库建设;根据县财政局提供的可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资金额度统筹安排项目并协同财政部门编制本年度涉农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三)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财政局和扶贫办编制的实施方案,将审定通过后的方案印发全县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统筹整合资金重点围绕县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建设任务,精确瞄准贫困村、贫困人口,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第七条 纳入年度整合方案的使用的资金,不得用于“负面清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平衡预算、偿还债务、经常性支出或垫资以及超出整合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事项等。可根据脱贫攻坚成效需要,将整合资金适当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在保障全部贫困村达到退出标准的前提下,整合资金可以支持解决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的非贫困村问题。
第八条 根据脱贫攻坚实际需要,允许将纳入整合范围内的各类资金“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对于用途发生调整的资金,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原则上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
第九条 整合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县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县财政局依据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拨付资金。对补助给农户的资金一律通过惠民惠农“一折统”发放到户。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整合资金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快项目建设,加快资金支出进度,确保当年整合安排的项目,当年建成,当年实现支出。对当年项目结余资金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缴回县财政,下一年度重新调整安排;当年未竣工项目,在下年度按照续建项目重新安排整合资金。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整合资金来源及分配使用情况台账,并将资金整合及使用情况按月上报县财政局,由财政部门汇总后上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同意后再上报省市相关部门。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并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相关主管部门和乡镇要切实履行项目建设的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公示制”,切实加强各类项目的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年限、建设任务、建设内容等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按调整后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所在乡镇组织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帮扶工作队、村委会、群众代表等单位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经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行业部门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终验。验收结论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整合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要建立健全整合资金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所形成的资料,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十九条 监管机制。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多层次、公开透明的资金监管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监管单位。纪委监委、发改、财政、审计、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全程监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
第二十一条 监管内容
(一)整合资金项目评估设计、可行性研究、扶贫任务和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二)项目实施法人、招标采购、公告公示、项目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整合资金计划编制、项目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四)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情况。
(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政策情况。
(六)其它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管责任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整合资金的使用要求,负责监管项目计划的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报账资料的审查工作。
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归集报账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单位负责人为整合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财政部门负责整合资金的拨付、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对整合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实施单位要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实施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职责具体如下:
(一)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年度使用方案的审核、报备工作,下达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批复部门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调整年度资金整合计划和建设内容;负责牵头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二)县扶贫办:负责制定、完善脱贫攻坚专项规划和项目库建设;负责整合资金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协同财政部门制定年度使用方案,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年度使用实施方案,并对年度计划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建设情况开展日常检查。
(三)县发改局:负责全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立项工作。对整合涉农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督查检查。配合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涉农资金整合项目开展验收。
(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用地审核或有关手续办理工作。
(五)天水市生态环境局张家川分局:负责全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环评手续办理工作。
(六)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开展涉农资金整合工作;负责梳理归集列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扶贫办)通知统筹整合资金额度;会同扶贫办编制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依据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负责整合资金预算调整、指标下达、县级资金落实,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开展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七)县审计局:负责财政涉农资金整合项目审计监督。
(八)项目主管部门:为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项目实施主体。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编制部门年度整合项目实施计划,落实项目建设相关制度,规范项目建设相关程序,会同乡镇组织项目工程实施,把好项目建设质量,做好项目资金报账工作,健全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并对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和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负责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项目实施落地主体。按照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下发的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做好年度项目实施落地工作。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对整合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主要对整合资金发挥的脱贫成效进行科学全面评价,涉及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带贫机制发挥、经济效益、贫困人口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等方面,全面量化评价,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建设内容、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方法、指标体系、标准值、考核工作程序等,由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报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乡镇和部门领导班子和一把手实绩考核,并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要充分利用扶贫资金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准确将扶贫整合资金绩效目标及指标嵌入系统,实现整合资金运行过程可记录、风险可预警、责任可追溯、绩效可跟踪,让每一笔整合资金都规范安全使用。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整合资金项目的安排和建设等全过程实行公开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纪检监察、审计和财政要将整合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要全程深度参与整合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整合资金项目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甘肃省扶贫资金监督管理追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县纪委监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一)未按要求报备部门整合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项目计划调整的;
(三)未按行业规范及有关要求实施项目和资金管理的。
(四)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不到位的。
(五)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追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
(二)项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三)群众反映较大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原《张家川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张政发〔2019〕4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