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贫困退出验收办法-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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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贫困退出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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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1406020R/2021-0207  时间:2021-02-07 10:46:21 来源:   作者:
 

  为确保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规范有序退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6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甘发〔2015〕9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实事求是。对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要及时退出,新增贫困人口或返贫人口要及时纳入扶贫范围。注重脱贫质量,坚决防止虚假脱贫,确保贫困退出符合客观实际、经得起检验。
 
  第二条 坚持分级负责。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州)县(市、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制定统一的退出验收标准和程序,负责督促指导、抽查核查、评估考核、备案登记等工作。市(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制定本地脱贫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验收实施方案,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落实,确保贫困退出验收工作有序推进。
 
  第三条 坚持规范操作。严格执行退出验收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做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档案完整、结果公正。贫困人口退出必须实行民主评议,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必须进行审核审查,退出结果公示公告,让群众参与评价,做到全程透明。强化监督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确保脱贫结果真实可信。
 
  第四条 坚持正向激励。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国家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第二章 退出验收标准
 
  第五条 贫困人口退出验收标准。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该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当年省定退出验收标准且吃穿不愁、有安全饮水,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共11项具体指标,均为否决指标,全部达标后退出。涉及行业部门的退出验收指标,由县级相关行业部门依据行业标准进行认定,形成汇总表和花名册,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部门认定意见是退出验收的主要依据。无部门认定意见的视为未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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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贫困村退出验收标准。贫困村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指标,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和村集体经济等因素。共20项具体指标,均为否决指标,全部达标后退出。实施了整体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村,验收搬迁安置点的指标达标情况。涉及行业部门的退出验收指标,由市级相关行业部门依据行业标准进行认定,形成汇总表和花名册,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部门认定意见是退出验收的主要依据。无部门认定意见的视为未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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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贫困县退出验收标准。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和农户住房、饮水、教育、医疗等保障情况为主要衡量指标。共7项具体指标,均为否决指标,全部达标后退出。涉及行业部门的退出验收指标,由省级相关行业部门依据行业标准进行认定,形成汇总表和花名册,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部门认定意见是退出验收的主要依据。无部门认定意见的视为未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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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退出验收程序
 
  第八条 制定贫困退出时序。按照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的总体目标,依据退出验收标准,自下而上科学制定贫困县摘帽、贫困人口脱贫计划,作为验收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 贫困人口退出验收程序。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是贫困人口退出验收的责任主体。验收程序是:
 
  1.乡村初验。每年11月初,由乡(镇)组织村两委、驻村帮扶工作队开展入户摸底调查,对照贫困人口退出验收标准,逐户测评,提出拟退出贫困人口名单,组织召开包括拟退出贫困户在内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村内公示无异议的,填写《贫困人口退出验收表》(附件2),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核实签字、拟脱贫户签字认可。拟退出贫困人口名单报乡(镇)审核,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乡(镇)扶贫工作站站长(扶贫专干)签字认可,报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2.县区验收。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退出验收指标涉及的相关行业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对乡镇上报的拟退出贫困人口逐户逐项实地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组根据县直相关行业部门提供的单项认定汇总表和花名册入户核实,在《贫困人口退出验收表》上填写部门认定意见及验收工作组意见,形成验收结果,由验收工作组组长签字确认。对照贫困人口退出验收指标全部达标的,形成全县(市、区)脱贫人口名单,由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县(市、区)扶贫办主任、县(市、区)统计局局长签字认定,报市(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3.省市核查。市(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抽查后,由市(州)委书记、市(州)长签字认可并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对贫困人口退出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后,由县(市、区)政府批准退出。
 
  第十条 贫困村退出验收程序。市(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是贫困村退出验收的责任主体。贫困村退出验收与贫困人口退出验收同步开展。验收程序是:
 
  1.乡村自评。每年11月初,由乡(镇)组织村两委和驻村帮扶工作队对贫困村退出验收指标达标情况进行测评,达到退出验收标准的贫困村,填写《贫困村退出验收表》(附件3),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签字确认,并在本乡(镇)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乡(镇)扶贫工作站站长(扶贫专干)签字认可,报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2.市县验收。由市(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退出验收指标涉及的市县两级相关行业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对乡镇上报的拟退出贫困村逐村逐项实地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组根据市直相关行业部门提供的单项认定汇总表进村核实,在《贫困村退出验收表》上填写部门认定意见及验收工作组意见,形成验收结果,由验收工作组组长签字确认。
 
  3.签字认定。对照贫困村退出验收指标全部达标的,形成本市(州)退出贫困村名单,由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县(市、区)扶贫办主任、县(市、区)统计局局长签字认可,报市(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由市(州)委书记、市(州)长签字认定,在本市(州)及拟退出贫困村所在县(市、区)主要媒体上公告,并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贫困县退出验收程序。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是贫困县退出验收的责任主体。验收程序是:
 
  1.县区申请。每年12月初,由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贫困县退出验收标准进行自评,达到退出验收标准的县(市、区),填写《贫困县退出验收表》(附件4),经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县(市、区)扶贫办主任、县(市、区)统计局局长签字认可后,向市(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提出退出验收申请。
 
  2.市州初验。市(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申请退出的贫困县,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实地进行初验,初验达标的县(市、区),由市(州)委书记、市(州)长在《贫困县退出验收表》上签字,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提出贫困县退出验收申请。
 
  3.省级验收。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省级相关部门,对市(州)提出退出验收申请的贫困县进行实地验收,结合第三方评估意见提出拟退出县名单,并在全省、拟退出县所在市(州)、县(市、区)本地主要媒体上公示。
 
  4.退出认定。公示无异议后,片区县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进行专项评估核查,符合退出条件的由省政府正式批准退出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退出条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序的,责成相关市(州)进行核查处理;插花型贫困县由省政府批准退出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贫困退出验收工作,认真履职尽责。贫困退出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级对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内容。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靠实各行业部门在退出验收工作中的责任,及时研究解决退出验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退出验收顺利开展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级相关行业部门要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对相关行业指标进行验收认定,提出认定意见。扶贫部门要做好指导培训、信息录入、协调服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强化监督问责。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贫困退出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实体性要求达到退出验收标准,程序性要求不变通、不走样,防止贫困人口“被脱贫”、贫困村和贫困县“被摘帽”。对贫困退出验收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的,要按照“4342”责任体系的相关要求,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58个片区县、17个插花型贫困县和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人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退出验收指标由相关行业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8日印发的《甘肃省建立贫困人口和贫困县退出机制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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