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牧务发〔2023〕47号
张家川县畜牧兽医事务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张家川县2023年中央、省级第二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养殖业到户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张家川县2023年中央、省级第二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养殖业到户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家川县畜牧兽医事务服务中心
2023年6月8日
张家川县2023年中央、省级第二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养殖业到户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张家川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省级第二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张财发〔2023〕1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养殖业到户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实施内容及规模
总投资372.45万元,用于养殖业到户项目。
(一)三类户到户养殖业项目
1.饲草种植到户补助项目,安排0.24万元在相关乡镇实施,每亩补助300元,共补助8亩。
2.基础母牛购进到户补助项目,安排21万元在相关乡镇实施,每头补助5000元,共补助42头。
3.牛犊到户补助项目,安排25.8万元在相关乡镇实施,每头补助2000元,共补助129头。
4.基础母羊购进到户补助项目,安排4.1万元在相关乡镇实施,每只补助500元,共补助82只。
5.羊羔到户补助项目,安排1.79万元在相关乡镇实施,每只补助100元,共补助179只。
6.基础母马养殖到户补助项目,安排2万元在相关乡镇实施,每匹补助5000元,共补助4匹。
7.新建养畜暖棚建设到户补助项目,安排6万元在相关乡镇实施,每座补助10000元,共补助6座。
8.电动铡草机到户补助项目,安排3.6万元在相关乡镇实施,每台补助6000元,共补助6台。
9.电动割草机购进到户补助项目,安排2万元在相关乡镇实施,每台补助5000元,共补助4台。
10.饲草料棚建设到户补助项目,安排0.6万元在相关乡镇实施,每座补助2000元,共补助3座。
(二)脱贫户到户养殖业项目
1.饲草种植到户补助项目,安排2.43万元在相关乡镇实施,每亩补助300元,共补助81亩。
2.牛犊到户补助项目,安排170万元在相关乡镇实施,每头补助2000元,共补助850头。
3.基础母羊购进到户补助项目,安排26.25万元在相关乡镇实施,每只补助500元,共补助525只。
4.羊羔到户补助项目,安排9.26万元在相关乡镇实施,每只补助100元,共补助926只。
5.基础母马养殖到户补助项目,安排17.5万元在全县范围实施,每匹补助5000元,共补助35匹。
6.基础马驹养殖到户补助项目,安排6万元在全县范围实施,每匹补助2000元,共补助30匹。
7.土鸡养殖到户补助项目,安排3.18万元在相关乡镇实施,每只补助15元,共补助2120只。
8.中蜂养殖到户补助项目,安排4.4万元在相关乡镇实施,每箱补助400元,共补助110箱。
9.新建养畜暖棚建设到户补助项目,安排40万元在相关乡镇实施,每座补助10000元,共补助40座。
10.电动铡草机到户补助项目,安排21万元在相关乡镇实施,每台补助6000元,共补助35台。
11.电动割草机购进到户补助项目,安排2.5万元在相关乡镇实施,每台补助5000元,共补助5台。
12.饲草料棚建设到户补助项目,安排2.8万元在相关乡镇实施,每座补助2000元,共补助14座。
二、实施要求
本项目参照《张家川县2023年中央省级第一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养殖业到户项目实施方案》(张牧务发〔2023〕12号)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各乡镇要召开项目实施启动会,严格按照今年第一批财政衔接资金养殖业到户项目程序的要求,安排部署相关工件,召开专题会议,统一思想,明确责任,核实补助对象和数量,受益村、户、人口数量,于7月初向县畜牧中心上报实施方案。并于10月底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三、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具体由乡镇负责进行,严格按照张牧务发〔2023〕12号文件实施方式及标准要求验收,县畜牧中心对各乡镇到户项目进行抽验,抽验户数不少于乡镇实施项目总户数的20%。验收采取现场查看和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对项目实施质量和数量出具验收表,并作为报账的主要依据。验收完成后在相关乡镇、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资金拨付
乡镇实施的畜牧产业种养殖项目完成分散采购、验收后,以乡镇为单位,乡镇完备报账资料,各村进行公示,上报县畜牧兽医事务服务中心审核真实有效后,通过一卡通惠民惠农财政补贴发放系统直接打入受益户“一折通”(“一折通”账户名与户主姓名相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提供证明)。
五、项目管理
三类户和脱贫户由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加注意见并盖公章,实施主体必须与“大数据平台”户属性相一致。为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帮扶项目资产运行管理机制,乡镇要加强辖区内项目的后续运营和日常监管,到户产业基础设施等原则上不得随意处置,更改用途,生物性资产可由农户自行处置,但购进的基础母畜三年内不得随意出售,在饲养过程中因病、因生产能力差等因素需要淘汰的引进牲畜,报乡镇备案淘汰,淘汰后由农户自行购进补栏,确保数量和质量。并与农户签订后期管护协议,不定期进行跟踪,确保项目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