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安委〔2023〕7号
张家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张家川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张家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8月22日
张家川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国家省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省委省政府三十五条实施意见、市委市政府五十条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创新引领、科技赋能,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用3个月左右时间,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突出重点领域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核查城镇燃气经营单位燃气经营许可。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住建局)
2.督促城镇燃气企业安全责任落实。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住建局)
3.核查城镇燃气经营单位燃气充装许可。对未取得燃气充装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场监管局)
4.严肃查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市场监管局)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公安局牵头,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排查整治燃气经营企业消防安全隐患。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消防救援大队牵头,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8.排查整治“问题瓶”。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市场监管局牵头,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排查整治“问题器具”。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市场监管局牵头,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排查整治市场销售行为。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市场监管局牵头,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1.排查整治燃气管网运行安全隐患。对辖区内城镇燃气管网进行全覆盖排查。发现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问题、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问题,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制定隐患治理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应急方案,限期整改到位,在整改期间落实好临时管控措施,确保安全运行。涉及燃气管道周边的第三方施工现场,施工单位要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燃气企业要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加强施工现场周边燃气管线的监护。排查中发现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要依法停工整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落实保护方案后才可施工,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住建局)
12.排查整治燃气道路运输安全隐患。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通运输局)
13.排查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最后一公里”配送安全隐患。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制定本企业配送服务安全管理规范,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加强管理,按规定设置配送车辆及人员标志标识。发现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大气瓶检验机构监管力度。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市场监管局)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5.压实餐饮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排查整治餐饮行业用气安全隐患。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排查整治餐饮行业用气器具安全隐患。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公安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全面排查餐饮等行业疏散环境安全。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公安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压实其他重点用户燃气使用安全责任。督促指导使用燃气的机关事业单位自营食堂,学校、幼儿园、托育、教培等教育机构,养老、福利院等民政服务机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以及旅游景区内使用燃气的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从业人员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组织开展行业内燃气安全使用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及时将线索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教育局、民政局、文旅局、卫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20.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的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要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处理,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并依法依规处理。(住建局)
21.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要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并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市场监管局)
22.对运输燃气的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要加强监管执法。(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要加强监管执法。(应急管理局)
24.对餐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从业人员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等情况,要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商务局)
25.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要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消防救援大队)
县直各有关部门对本系统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要加强督促检查。
四、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
26.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7.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全县餐饮企业开展从业人员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开展餐饮经营场所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商务局负责)
(二)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28.强化改造资金保障。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省市资金向我县倾斜,县财政落实出资责任。将符合条件的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牵头,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全力推进更新改造。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住建局)
30.加强设施用地保障。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周边环境安全。(自然资源局)
31.及时联动调整燃气价格。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支持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探索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气改电”。(发展改革委牵头,住建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32.建设燃气监管平台。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要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县财政分级做好资金保障工作。(住建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3.完善气瓶监管平台。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市场监管局牵头,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4.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系统。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住建局)
(四)完善管理制度。
35.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按照《天水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住建局负责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自2023年8月21日起县区住建局不再核发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县住建局负责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初审,继续实施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和燃气违法行为处罚。严格准入条件审核,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将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住建局)
36.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积极衔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气瓶充装许可衔接,由省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市场监管局)
37.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严格执行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市场监管局)
(五)完善有关法规标准。
38.城镇燃气管理方面。配合省上推进甘肃省城镇燃气管理法规出台,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将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住建局牵头,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9.燃气特种设备管理方面。配合省上推进甘肃省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规规章出台,明确和细化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市场监管局牵头,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40.广泛开展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组织街道(乡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1.抓好安全文化建设。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活动中。(教育局牵头,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在县安委会组织实施的全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排查方式。加强统筹协调,县安委会要组织住建、市场监管、商务、应急、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以及教育、文旅、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和乡镇,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过程中要使用国家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信息系统和APP,现场填报相关排查信息,国家、省市将通过系统及时调度排查整治工作进度、监督隐患整改进展。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2.建立台账。根据填报的国家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信息系统,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闭环管理,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并及时填报到国家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信息系统中。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4.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要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至2025年12月)。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张家川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在县安委会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住建局为召集人单位、应急管理局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旅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组成。各部门单位要依据任务分工,制定专项方案,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由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办公室设在住建局,集中攻坚期间办公室组成人员集中办公。
(二)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社区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加强人员协调管理。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三)加强督促指导。工作专班将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各部门要比照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并推动落实,县级工作专班将适时开展督促检查。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格信息报送。县级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对照重点工作,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专项实施方案,于2023年8月30日前将专项实施方案、本单位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报县安委会,抄送县级工作专班办公室;定期调度汇总数据,自2023年9月起每月20日前县级工作专班要向市级工作专班办公室报送本行业排查数量、隐患整治数量、执法处罚数量等信息,具体报送内容由省级工作专班协商确定后下发。
县工作专班联系人:
马宝红 17789488198 蒋宗辰 15294398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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