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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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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县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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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xzjj/2023-00026 时间:2022-05-30 11:37:41 来源:县住建局    作者:
 

全县广大群众: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2〕1号)、甘肃省《关于组织编制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工作要点》、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天脱贫办发〔2021〕15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通知要求,现将张家川县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政策做以解读。
 
  一、工作目标
 
  持续做好农村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及时排查新增危房,发现一户、改造一户,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统筹推进地震高烈度地区农房抗震改造,提高抗震防灾能力,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到2025年,完成全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户住房抗震设防不达标的抗震改造任务,以及动态监测新增危房抗震改造工作,全面提升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的抗震减灾能力,健全农村住房安全各项制度,建立完善的农村住房信息系统。
 
  二、保障对象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致贫返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
 
  (二)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方面。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经严格审核,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
 
  (三)保障对象家庭住房方面。应将仅有一套(院)住房并经鉴定不满足当地抗震设防目标要求的,或举家常年外出因疫情影响返乡建房以及无房的农户,且有能力、有意愿按照抗震设防标准新建住房的农户纳入农房抗震改造,纳入对象须符合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人群条件。
 
  三、改造程序
 
  一是申请。农户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二是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农户拟改造房屋是否为唯一住房、是否符合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进行民主评议。三是审核。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上门逐户进行核查确认。经核查符合条件的报县住建局审批。四是审批。县住建局接到乡(镇)报送的材料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改造的房屋,依据《甘肃省农村房屋抗震性能评估技术导则》进行认定鉴定。对拟按照抗震设防标准拆除重建的,无须对原房屋进行抗震鉴定;对已鉴定为危房的、生土承重结构、砖土混杂结构及建成超过40年的房屋可直接认定为不满足抗震性能要求。所有改造户须住建局负责认定鉴定符合改造条件后,对符合条件的改造户完成审批工作。五是验收。农房抗震改造竣工后,由住建局组织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依据《甘肃省农村抗震房屋新建与加固技术导则(试行)》进行质量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六是发放。经验收合格后,县住建局配合县财政局原则上30日内通过金融机构将补助资金足额代发到农户“一折通”。实施统建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前提下,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
 
  四。改造方式
 
  1.拆除重建。有自筹资金能力的农户可通过拆除重建方式进行改造。
 
  2.加固改造。推广和鼓励自筹能力较弱的农户采取抗震加固方式进行改造。
 
  3.政府统建。对确无自筹资金能力的低收入农户,可通过差异化补助、统筹整合各类资金,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幸福大院,或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一拆除重建或维修加固。政府统建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鼓励支持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统建。
 
  4.房屋置换。根据群众意愿,可通过置换或长期租赁现有闲置公房、村内闲置农房的方式解决农户住房安全问题。
 
  对于基础条件好、集中连片的试点区域,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鼓励支持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统建。引导农户选用规范通用图集或有资质单位的设计方案,积极推广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农房抗震改造技术、新型节能保温建造技术材料和新型装配式农房,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提升农房建设品质。
 
  4.抗震改造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中的改造质量安全要求。农房抗震改造要严格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CJ161-2008)《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甘肃省农村房屋抗震加固改造建设技术导则》等有关标准要求,保证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
 
  五。改造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补助标准参照《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18-2020年)》补助标准执行。同时结合我县实际,综合考虑农户经济贫困程度、建筑节能技术以及新型结构体系、改造方式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分级分类差异化补助。
 
  (一)一般性补助标准。易致贫返贫户(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因病因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户均标准补助2.2万元。
 
  (二)差异化补助标准。以上六类对象中如因无劳动能力、家庭收入较低因病因学因意外事故等支出较大,以及政府兜底农户,采取差异化补助,可在户均2.2万元标准补助基础上再差异化补助2万元,享受差异化补助农户户均总补助4.2万元。享受差异化补助农户需在“一户一档”档案资料中附存相关佐证资料。
 
  六、不得列入改造计划和不能享受建房补助
 
  (一)以下情况不得列入改造计划
 
  1、不属于低收入群体的,不得列入改造计划;
 
  2、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敬老院、养老院)、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及其他住房补助项目的,不得列入改造计划;
 
  3、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享受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移民搬迁等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不得列入改造计划。
 
  4、子女分户拆户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且子女住房达到抗震设防标准,并能满足居住需求的,不得列入改造计划;
 
  5、有财政供养人员、购买商品房、有消费性汽车、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主的,均不得列入改造计划。对于家中汽车用于正规营运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以及个体工商户(如面条铺、小商店等)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乡镇、村、县直相关部门应协同认真分析研判,符合条件的可列入改造计划享受政策。
 
  (二)以下情形不能享受建房补助
 
  1、严重超过规定建筑面积(人均超过30㎡)的不补助;
 
  2、加固维修或拆除重建房屋质量不达标的不补助;
 
  3、已纳入改造的农户,新房已建成,但院内有危房不拆除,仍用于居住或生活生产的不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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