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2020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一、单位基本概况
(一)主要职能
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发展和管理住宅及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我县房地产业管理的办法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负责落实我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政策。
(二)机构设置情况(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张川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为财政全额拨款科级建制事业单位,隶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经费独立核算。核定编制16人,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2020年初单位实有人数15人,退休4人。
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设机构有(1)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草拟综合性文件,负责局机关的文秘、会议织、行政后勤和接待工作;负责组织、人事、工、青、妇和职工教育培训以及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务工作的事务;按党总支部署抓好全局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负责工会、青团工作;协助其他各股(室)工作。(2)项目办,负责拟定我县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承建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管理等方面的辅助性、服务性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信息共开工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材料的质量监督工作;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及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理;配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3)产权交易股,负责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交易管理和资料审核工作;负责个人和单位建房的报建确权审批工作;负责产权产籍的整编管理和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4)廉租办,负责拟定我县住房保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以及申报全县住房保障建设项目;负责制定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廉租住房的租赁、租金补贴的审批和发放以及廉租住房纠纷等工作。(5)市场监管股,负责县域房地产市场交易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房产交易机构、中介机构、评估机构的资质审批工作;监督检查房产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负责依法组织查处违法事件。(6)物业办,负责全县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参与制定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指导、监督物业管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和物业管理承接验收;负责县域老旧小区升级改造工作。(7)房管股,负责直管公房的分配、租赁、借拨、征租、维修管理以及住房解困工作;负责县域房屋租赁管理、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二、张家川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2020年度,收入总计为24052.76万元,其中:
1.财政拨款收入3914.15万元,为单位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以及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资金。较上年度决算数65208.69万元减少61294.54万元,下降94%,主要是减少了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原因。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与上年决算数一致没有变化。
3.事业收入0万元,为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与上年决算数一致没有变化。
4.其他收入8902.1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主要是公费医疗拨款、资产出租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存款利息等。我单位其他收入是保障房的销售收入。较上年度决算数8713.67万元增加188.43万元,增长2%,主要是加大保障房销售尾款催收力度,增加了保障房销售收入原因。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为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与上年决算数一致没有变化。
6.上年结转和结余11236.51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结转到当年或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部分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结转和结余。
(二)支出决算情况
2020年度,张家川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支出为18448.82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369.57万元,较上年度决算数150.59万元增加218.98万元,增长145%,主要是人员增资及增加智慧房产交易监管服务平台采购原因。
项目支出18079.25万元,较上年度决算数66869.95万元减少48790.7万元,下降73%,主要是减少了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原因。
按支出功能分类,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6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76万元、卫生健康支出4.0万元、城乡社区支出6963.63万元、农林水支出2.8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1468.86万元。
(三)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情况。
2020年度,张家川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财政拨款收入总计3914.15万元,与上年65208.69万元相比减少61294.54万元,下降94%。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864.15万元,与上年5158.69万元相比减少1294.54万元,下降25%;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0万元,与上年60050万元相比减少60000万元,下降99%。原因是减少了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20年度,张家川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4398.09万元,与上年7199.40万元相比减少2801.31万元,下降39%;完成年初预算1049.6万元的419%,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初预算中未包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支出。其中: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69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工作经费支出,年初预算0万元,为本年追加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工作经费及业务经费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76万元,主要用于退休人员取暖费支出,年初预算0万元,年初预算中未包含退休人员取暖费支出预算;
3.卫生健康支出4万元,主要用于县城内物业小区防疫工作相关支出,年初预算0万元,为本年追加的防疫工作经费;
4.城乡社区支出1941.63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机构运转所需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以及在本科目中列支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支出,完成年初预算98.64的196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追加了在本科目中列支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支出;
5.农林水支出2.87万元,主要用于精准扶贫帮扶工作队员的生活补助,年初预算中未包含该项支出预算;
6.住房保障支出2440.12万元,主要用于当年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支出以及以前年度项目竣工结算工程款支出,当年年初预算中未包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张家川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2020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69.57万元,其中:
1.人员经费246.2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57.13万元、津贴补贴60.64万元、奖金31.83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2.86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92.87万元、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93.77万元(主要是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
2.日常公用经费123.3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2.84万元、印刷费1.62万元、咨询费、手续费0.17万元、水费0.07万元、电费1.56万元、邮电费0.97万元、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1.84万元、维修(护)费6.5万元、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0.24万元、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5.07万元、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102.45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
按照支出功能分类,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76万元、卫生健康支出4万元、城乡社区支出358.93万元、农林水支出2.87万元。
五、2020年“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说明
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0万元,决算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0%,与上年预算相比没有变化。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情况
2020年我单位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上年相比没有变化。
2.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支出情况
2020年我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相比没有变化。
3.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情况
2020年本单位公务接待费0万元,与上年相比没有变化。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单位2020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23.32万元,比上年15.66万元增加107.66万元,增长687%。主要原因是增加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业务经费支出,以及智慧房产交易监管服务平台采购支出。
七、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单位2020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02.4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2.4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02.4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102.4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0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九、预算绩效情况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我们对照考核内容,客观而真实地开评。自评总分95分,其中资金管理25分,项目管理10分,产出效益60分,居民满意度5分。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的情况
按照省市下达我县2020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2020年我县保障工作绩效目标设定为:城市棚户区改造新开工任务600户, 下达棚改专项资金1422万元,棚改专项债券资金1亿元;发放租赁补贴300户。住房租赁补贴资金71万元
(二)自评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我县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从县住房中心、财政局联合抽调骨干力量,成立了由住房中心主任任组长,住房、财政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领导小组,并且在县住房中心集中办公,认真对照省市提出的2020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对全县2020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了全方位自查和自评打分,最后上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形成绩效评价报告上报省市。
(三)绩效目标的实施程度及说明
1、资金管理25分
(1)资金筹集10分
我县结合全县住房保障需求,县级财政从土地出让收入计提资金50万元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自评得分10分。
(2)资金分配5分
我县资金管理办法健全,棚改资金1422万元已全额下达到项目单位,棚改对象的居住条件有了改善。自评得5分。
(3)资金使用管理10分
我县建立了预算执行、绩效监控机制,及时开展了绩效评价。无违规违纪情况。自评得分10分。
2、项目管理10分
(1)政策公开5分
我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相关政策、资金管理(分配)办法、绩效评价办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等信息全部及时对外公开,自评得5分。
(2)评价报告报送及时完整5分
我县按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且内容完整,自评得5分。
3、产出效益60分
(1)开工目标完成率得35分
项目实际开工量与目标任务一致,当年计划新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一项600户,均按计划开工,开工率100%,自评得35分。
(2)租赁补贴发放目标完成率15分
2020年我县计划发放租赁补贴300户,实际完成发放户159户,发放资金38.12万元,未完成目标,自评扣5分。
(3)工程质量得10分
我县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严格落实工程监管要求,质量符合标准,自评得10分
4、服务对象满意度5分
棚户区改造拆迁居民满意度5分
棚户区改造改善了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居民满意度90%,无群众信访,自评得5分。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难度大,进展较慢。项目建设用地征迁敏感性强,目前政策又太笼统,无有效强制性手段,少数居民以种种理由不签署征迁协议,由于征地拆迁工作滞后,影响工程进度。
2、住房补贴发放户数较少,由于近几年的保障性住房安置,我县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居民户数逐年减少,导致当年的租赁补贴发放任务未完成。
(五)绩效评估的结果。
我县继续保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入力度,截至2020年末张家川县在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4个,带动和引导地方加大投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在拉动经济增长的同时,提供了就业岗位,增加了住房有效供应,改善了城市人居环境,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总体来看,2020年我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运行较好,做到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挤占、不截留、不挪用,并充分发挥了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方面、资金使用和筹集管理方面、住房分配管理和使用方面、项目建设和用地方面等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十、相关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通过县级财政拨付预算单位的当年财力安排的资金(包含中央、省、市、县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清理回收的存量资金重新安排拨付到预算单位的资金。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派驻派出机构(项):指由纪检监察部门负担的派驻各部门和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的专项业务支出。
8.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拨款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
9.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10.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1.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业务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4.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以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