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单位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一、单位基本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3、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建议。
4、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对县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律事务。负责县政府法律事务咨询工作。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法性审查。代理县政府行政诉讼和以县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相关设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5、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办向县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负责应诉案件的办理工作。负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裁量权,审核县直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指导、监督各乡镇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6、负责各乡镇、各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7、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按照中央省市统一部署,拟定法治宣传教育实施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8、负责全县社区矫正工作。承担全县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9、负责拟订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县、乡、村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10、负责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11、负责本系统警车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计划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12、指导本系统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指导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本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协助乡镇管理司法所领导干部。
13、指导基层司法所工作。
14、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情况(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1、办公室
2、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普法依法治理股)。
3、法制办公室。
4、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股。
5、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6、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法律援助中心)。
二、司法局单位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
2019年度,收入总计为975.7695万元,其中:
1.财政拨款收入969.6235万元,为财政拨款资金。较2018年度决算数减少21.0932万元,下降2.1%,主要是2018年落实并补发了(从2017年2月份起)人员政法津贴(1200元/人.月)原因。
2.上级补助收入无。
3.事业收入无。
4.其他收入6.146万元,为司法局二级单位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的非税收入(二级单位独立核算)。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无。
6.上年结转和结余28.1530万元,主要为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和帮扶队员生活补助。法律援助资金因上年案卷未整理结束,案件补助下年发放;帮扶队员生活补助按月发放。
(二)支出决算情况
2019年度,司法局单位支出为987.539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831.8975万元,较2018年度决算数或减少31.3592万元,下降3.7%,主要是(1)2018年拨付了死亡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2)2018年补发了2017年2月以来政法机关津贴原因。
项目支出155.6415万元,较2018年度决算数增加5.4397万元,增长3.6%,主要是2019年增加了社区矫正督查和公共法律服务系统支出原因。
(三)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情况。
2019年度,司法局单位财政拨款收入总计969.6235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21.0932万元,下降2.1%。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969.6235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21.0932万元,下降2.1%;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无。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9年度,司法局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987.539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31.3592万元,下降3.7%;完成年初预算%,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没有列入年初预算。其中: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4.8807万元,主要用于机关运行经费,保证机关日常运行,完成年初预算53.7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给乡镇司法所拨付乡镇司法所办公经费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950.256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和政法转移支付支出及各项工作经费支出,完成年初预算150.64%,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没有列入年初预算;
3.教育支出无。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9582万元,主要用于退休人员取暖费、高龄补贴等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司法局单位2019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831.8975万元,其中:1.人员经费764.26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548.181万元、津贴补贴152.9344万元、奖金32.2014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1.9370万元、抚恤金17.3832万元、生活补助1.575万元、奖励金0.05万元。
2.日常公用经费67.635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17.0921万元、印刷费35万元、咨询费0.5万元、手续费无、水费0.3247万元、电费0.5405万元、邮电费1.2009万元、取暖费24.5458万元、差旅费1.4728万元、维修(护)费3.2206、会议费2.428万元、培训费4.4578万元、专用材料费、劳务费6.485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6411万元、其他交通费用2.682万元。
五、2019年“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2万元,决算2.641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13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2019年预算不精准。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1.2529万元,下降32%;减少的主要原因:2019年相比2018年下乡减少,车辆没有大修,严控三公经费支出。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情况
2019年我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与2018年决算相同。
因公出国(境)组团情况:本年度本单位使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出国(境)团组织0个,共有0人;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境)团组0个,增加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支出情况
2019年车辆购置费0万元,较上年无变化。
2019年我单位保留执法执勤车辆3辆,公务用车运行费2.6411万元,较上年减少1.2529万元,下降32%。原因为:2019年相比2018年下乡减少,车辆没有大修,严控三公经费支出。
3.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情况
本单位2019年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0人,公务接待费用支出0万元,与2018年决算相比没有变化。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单位2019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7.6354万元,比 2018年增加13.5354万元,增长20%。主要原因是:2019年将干部职工个人取暖费记账时记到取暖费中,取暖费增加,其他基本与上年持平。
七、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单位2019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3.419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3.4195万元(其中按照省司法厅统一安排,政府采购社区矫正督查与公共法律服务系统33.7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无、政府采购服务支出无。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无,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无。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3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无、机要通信用车无、应急保障用车无、执法执勤用车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无、其他用车无。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无,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无。业务用房1000平方米,价值367.90万元。车辆价值35.15万元,其他固定资产共计113.27万元。
九、预算绩效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单位组织对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评价,共涉及资金27.5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100%。包括法律援助、人民调解、人民监督员经费、社区矫正、普法宣传等6个项目,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7.52万元。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正常,应当按照如下格式说明: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项目自评得分良好。项目全年预算数为27.52万元,执行数为27.52万元,完成预算的100%。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各项制度健全;二是产出数量目标精准;三是群众满意度高。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是项目支出进展不平衡;二是长效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加快项目支出进度;二是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6个项目绩效自评结果正常。
十、相关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通过县级财政拨付预算单位的当年财力安排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清理回收的存量资金重新安排拨付到预算单位的资金。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派驻派出机构(项):指由纪检监察部门负担的派驻各部门和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的专项业务支出。
8.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拨款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
9.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10.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1.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业务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4.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以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