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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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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县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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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7217874Z/2019-0918  时间:2019-09-18 09:51:53 来源:   作者:
 

张家川县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一、单位基本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地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2、制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及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承办县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3、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律师、公证和法律顾问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4、指导、监督管理人民调解、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5、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
  
  6、指导、监督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7、指导、监督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律援助工作。
  
  8、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装备工作;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管理考核干部;会同人事部门组织全县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工作。
  
  9、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司法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1、办公室
  
  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情况的调查与综合;拟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查督办,协调各股室及直属单位的工作关系;负责综合性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审核等工作;负责信息简报的收集、编发和文电处理、档案管理、机要保密、综合统计、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党建和队伍建设;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筹办会议及接待工作。
  
  2、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股
  
  拟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县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对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乡镇、街道普法对象的考核、培训、考试、颁证及评先创优工作;参与依法治理试点工作和典型经验的推广;承办全县严打禁毒等专项斗争法制宣传和司法行政系统对外宣传工作。
  
  3、基层工作股
  
  负责指导管理全县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和执照的年审注册工作;参与有关地方性规范文件的草拟论证工作;负责起草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复议工作;指导、管理、监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4、安置帮教与社区矫正工作股
  
  承担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办全县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负责全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网络的管理工作;预防全县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承担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县的社区矫正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统计和工作总结,提出工作建议。
  
  5、法律援助与公证律师管理工作股
  
  指导、管理“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负责管理审查、批准受援对象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负责指派、组织、监督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负责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统计及档案管理。指导、管理全县律师、公证工作;拟定全县律师、公证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制定律师、法律顾问、公证人员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核呈报律师事务所机构;承办全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的年检注册和违纪律师的调查工作;监督律师业务活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核呈报公证机构的设置及公证员的年检注册;承办违纪公证员的调查工作;监督公证业务活动;承办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
  
  6、张家川县县公证处
  
  负责拟定全县公证工作计划,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办理公证事项;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负责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及公证处业务经费的管理;
  
  7、张家川县律师事务所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涉法涉诉、信访等法律事务及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事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承办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负责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及律师事务所业务经费的管理;接受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和仲裁活动;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
  
  8、各乡镇司法所
  
  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二、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2018年度,收入总计为990.7167万元,其中:
  
  1.财政拨款收入990.7167万元,为财政拨款资金资金。较2017 年度决算数增加115.611万元,增长11.67%,主要原因是:
  
  (1)拨付死亡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
  
  (2)2018年落实了并补发(从2017年2月起执行)政法机关津贴;
  
  (3)工资调资,人员工资增加;
  
  2.上级补助收入无。
  
  3.事业收入无。
  
  4.其他收入无。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无。
  
  6.上年结转和结余50.8948,主要为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由于案件当年未办结,办案补贴于下年兑现。
  
  (二)支出决算情况
  
  2018年度,司法局支出为1013.4585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863.2567万元,较2017 年度决算数增加70.1267万元,增长8.12%,主要原因是:
  
  (1)拨付死亡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
  
  (2)2018年落实了并补发(从2017年2月起执行)政法机关津贴;
  
  (3)工资调资,人员工资增加;
  
  项目支出150.2018万元,较2017 年度决算数增加89.5418万元,增长59.6%,主要是按照省厅统一部署,进行了社区矫正督查平台及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原因。
  
  (三)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情况。
  
  2018年度,司法局财政拨款收入总计990.7167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15.611万元,增长11.67%。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990.7167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15.611万元,增长11.67%;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3.7万元,公共安全支出917.893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9.1235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无。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8年度,司法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990.7167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15.611万元,增长11.67%;完成年初预算37.11%,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省厅拨付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没有列入年初预算。其中: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3.7万元,主要用于机关运行经费,保证机关日常运行,完成年初预算53.7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给乡镇司法所拨付乡镇司法所办公经费由乡镇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917.8931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和政法转移支付支出及工作经费支出,完成年初预算150.64%,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
  
  (1)拨付死亡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
  
  (2)2018年落实了并补发(从2017年2月起执行)政法机关津贴;
  
  (3)工资调资,人员工资增加;
  
  (4)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没有列入年初预算。
  
  3.教育支出无。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9.1235万元。主要用于退休人员退休工资支出,完成年初预算111.57%,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8年退休人员增加1名,加之退休工资调整。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司法局2018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863.2567万元,其中:
  
  1.人员经费809.156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255.6780万元、津贴补贴415.7751万元、奖金无、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无、伙食补助费无、绩效工资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无、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无、离休费无、退休费59.1235、抚恤金无、生活补助无、医疗费无、奖励金78.58万元、住房公积金无、提租补贴无、购房补贴无、采暖补贴无、物业服务补贴无、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37.7035(主要是死亡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2.日常公用经费54.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27.9687、印刷费11.7693万元、咨询费0.5万元、手续费0.5万元、水费0.7051万元、电费1.1585万元、邮电费4.2901万元、取暖费7.2083万元、物业管理费无、差旅费无(具体到案件中在办案业务费中支付)、维修(护)费无、租赁费无、会议费(在办案业务费中支付)、培训费(在办案业务费中支付)、公务接待费无、专用材料费无、劳务费无、委托业务费无、工会经费无、福利费无、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无、其他交通费用无、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无、办公设备购置无、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无、其他资本性支出无。
  
  五、2018年“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3.894万元,决算3.89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1. 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我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与2017年决算相同。
  
  因公出国(境)组团情况:本年度本单位使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出国(境)团组织0个,共有0人;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境)团组0个,增加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支出情况
  
  2018年我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相同。
  
  2018年我单位公务用车运行费3.8940万元,较上年减少0.006万元,下降1.5%,变动原因为:公务用车次数略有减少。
  
  3.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情况
  
  本单位2018年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0人,公务接待费用支出0万元,与2017年决算相比没有变化。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单位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4.1万元,比 2017年增加10.2536万元,增长18.95%。主要原因是:由于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宣传,印刷费增加。
  
  七、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单位2018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6.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6.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无、政府采购服务支出无。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无。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4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无、一般公务用车无、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无、其他用车无,其他用车主要是无;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无,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无。固定资产总计516.40万元,其中:房屋1000平方米,367.90万元,车辆14辆,共计75.27万元,其他固定资产共计73.24万元.
  
  九、预算绩效情况
  
  司法局2018年无纳入绩效管理的项目。2018年我部门实施的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决策规范合理,制度健全有效,产出达标,支出及时,成本控制在预算以内,项目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符合要求。
  
  十、相关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通过县级财政拨付预算单位的当年财力安排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清理回收的存量资金重新安排拨付到预算单位的资金。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派驻派出机构(项):指由纪检监察部门负担的派驻各部门和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的专项业务支出。
  
  8.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拨款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
  
  9.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10.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1.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业务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4.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以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司法局2018年部门决算公开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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