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办发〔2022〕1号
中共张家川县委办公室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张家川县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
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驻县市属各单位:
《张家川县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张家川县委办公室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2日
张家川县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县社会救助制度,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根据《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市委办发〔2021〕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构建综合社会救助体系
1.构建综合社会救助格局。以增强社会救助及时性、有效性为目标,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完善、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可持续发展的分层分类救助制度体系。
2.打造多层次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低保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低收入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且无自救能力的人员,给予自然灾害救助。
3.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推广“资金+物资+服务”的救助模式,强化属地管理责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心理慰藉等服务。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关爱和社会支持网络。统筹完善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政策,依据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困难类型、困难程度、自救能力等因素,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帮扶。
4.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持续推进社会救助在制度、机制、管理、服务等方面城乡统筹,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社会救助帮扶。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力度,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加强社会救助同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衔接,探索建立社会救助促进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完善救助政策措施,加大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力度,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
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基础
5.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细化保障对象认定条件,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按照分类或全额(差额)方式予以保障。对于低收入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保障政策纳入低保范围。对纳入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在校大中专学生,综合运用提高补助水平、临时救助等多种措施保障基本生活。
6.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继续落实救助供养政策。对智力、精神三级和肢体二级、视力一级的残疾人,放宽“无劳动能力”“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特困人员死亡后,按一年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标准一次性发放丧葬费用。强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监护责任,健全完善照料服务政策措施和属地监管机制,全面签订监护(委托照料)协议,落实乡镇、村(社区)走访探视和日常照料责任。大力推行“四个一”服务(每月理一次头发,每半月洗一次衣服,每周打扫一次卫生,每半年发放一次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加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提升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失能照护能力。
7.规范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参照不低于省市指导标准确定全县低保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确定,实行差异化供养。健全完善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评估标准或认定条件。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有条件时可适当扩大联动机制保障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8.加强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县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严格动态管理,按照“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原则,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主动报告机制。县民政部门、乡镇落实定期核查制度,对特困人员、低保一、二类以及全额保障对象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低保三、四类以及差额保障对象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对发生明显变化的,及时调整救助水平或清退出保障范。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向乡镇、村(社区)或县民政部门主动报告。
三、健全完善专项社会救助制度
9.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和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医疗救助对象精准识别和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全面落实参保资助政策,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根据不同对象类型进行全额或差额资助。完善重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救助机制。对重点救助对象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衔接,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10.健全完善教育救助制度。将低保、特困、残疾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可申请享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本专科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路费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学业成绩优异的,可申请享受各类奖学金等资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助学贷款代偿;优先安排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全面推进残疾儿童少年融合教育,落实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相关政策。
11.健全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建立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并举的住房救助制度,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可优先申请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发放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重点保障其基本住房安全。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安全。
12.健全完善就业救助制度。为社会救助对象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量身定制个性化援助方案,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13.健全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优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救助程序和措施,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提升灾害救助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及时核查灾情、调拨救灾款物,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统筹使用各类救灾、救助资源,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
14.积极发展其他救助帮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根据城乡居民遇到的困难类型,适时给予相应救助帮扶。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深化便民措施,创新服务方式,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开展取暖救助,确保困难群众在寒冷季节不受冻。实施惠民殡葬服务,为身故特殊困难群众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做好与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工作。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规范《残疾人证》办理、发放工作,优化“两项补贴”申办程序,有条件时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
四、完善急难社会救助体系
15.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坚持“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应救尽救”原则,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分类分档实施救助。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县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直接实施临时救助。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一事一议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提升救助效益。
16.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细化急难型和支出型临时救助措施,严格审批确认权限。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困难程度较重的,可实行“先行救助、后置审批”,事后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及手续。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对困难程度重、持续时间长的,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跟进救助,必要时通过“一事一议”办法审批。临时救助可通过发放资金、实物和提供转办(介)服务等方式实施。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进行预拨。加强临时救助与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及慈善帮扶的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17.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压实各乡镇、城市管理、公安、民政、住建等部门在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等方面的责任,做好季节性专项救护活动,开展身份不明流浪乞讨人员甄别和寻亲服务,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建立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联席协调机制。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为符合条件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积极为意外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专项救助。
18.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完善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明确救助责任。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要及时分析研判对困难群众造成的影响以及其他各类人员陷入生活困境的风险,多措并举做好应对工作,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适当提高受影响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保障标准。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急难救助范围,对受影响严重的乡镇通过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等措施,强化对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
五、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19.鼓励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引导慈善力量开展爱心公益、专题宣传、公开募捐等系列活动。动员慈善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补齐救助短板。指导慈善组织积极开展互联网慈善活动,加强对慈善组织和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监管,对互联网慈善进行有效引导和规范,推进信息公开,防止诈捐、骗捐。
20.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以社会救助对象需求为导向,培育发展社会救助领域社工专业人才,打造品牌项目。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工作场所、设立基层社工站等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并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关心关注农村“三留守”人员、困境儿童和残疾人,探索建立社会救助志愿服务新模式,加强相关制度建设,积极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的作用。
21.强化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和考核标准,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社会救助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资质的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并通过统筹使用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等方式解决。
六、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
22.完善困难群众主动发现和监测预警机制。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探索开展“党建+救助”工作,将入户走访、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入村(社区)基层党建重要工作内容。村(社区)干部、驻村干部、结对帮扶干部以及其他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承担政府委托从事困难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村(社区)或有关部门。完善困难群众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纳入监测范围、给予相应救助,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畅通“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建立并实施部门协同、乡镇政府落实、全程督办的工作机制,及时受理群众诉求,主动回应群众关切。
23.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乡镇政府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健全“一门受理”综合服务平台,及时受理困难群众申请事项。根据申请人困难情况、致贫原因,统筹考虑家庭人口结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刚性支出等因素,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出综合实施社会救助措施的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交(介)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组织办理,提高救助服务效率。逐步推动异地受理基本生活救助申请。
24.优化简化审核确认程序。探索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相关工作。对家庭成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且财产状况符合特困供养和低保全额对象、一类对象的认定条件,以及急难型临时救助等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健全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民政部门因工作需要查询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及其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及时反馈查询比对结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提供给其他非经办机构。
25.提升社会救助信息化水平。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互联网、大数据、5G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推动社会救助服务管理转型升级,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智能化、信息化水平。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建立完善全县社会救助资源库,统一汇集、互通共享各类救助信息,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畅通社会救助网上申请受理渠道,使用全省社会救助手机APP,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
七、保障措施
26.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定期研究、会商解决重大问题,推动重点工作落地见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做好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司法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分别落实好相关专项社会救助任务,财政部门要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和使用监管工作,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共同做好急难救助、社会力量帮扶和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等工作。要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部门工作绩效评价,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统计制度,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理论研究,对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救助的良好氛围。
27.提升经办能力。各乡镇党委、政府要统筹研究制定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完善救助机构、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措施,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通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投入力度、安排公益性岗位等途径,充实基层工作力量。有序推进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等工作。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强化乡镇政府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要开展经常性政策业务培训,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对困难群众有感情的社会救助干部队伍。
28.强化监督检查。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等部门,加强救助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建立社会救助领域信用体系,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鼓励各乡镇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社会救助举措,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