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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彩票公益金资助残疾人福利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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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自动生成 时间:2026-02-14 10:03:58 来源:县民政局  作者:
 

各市(州)民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彩票公益金资助残疾人福利领域项目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省情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彩票公益金资助残疾人福利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甘肃省民政厅

2025年7月29日



甘肃省彩票公益金资助残疾人福利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甘肃省彩票公益金资助残疾人福利类项目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54号)、《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4〕55号)、《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民办发〔2024〕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甘肃省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我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以及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留归省级安排用于民政领域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公益金资助残疾人福利类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综合考虑人口规模、设施建设、城乡建设规划情况和地方财政实际投入资金等因素,合理确定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残疾人福利类项目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投入以当地政府为主,公益金给予适当资助。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公益金资助残疾人福利项目重点是: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新建、改扩建(含维修改造)及设施设备配置、更新项目;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站点建设及购买服务项目;“福彩助残”项目。

第六条 公益金资助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建设,应依据《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T056-2014)、《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等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围绕“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需求和财政状况合理确定。

第七条 公益金资助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应坚持以下原则:重点资助补空白新建项目,其次资助改扩建项目;重点资助服务对象多、服务缺口较大的地区设施建设,其次资助服务对象少、服务缺口较小的地区设施建设;倾斜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革命老区、涉藏州县项目。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资助同一项目。公益金资助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标准:对已纳入当地城乡发展规划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根据建设规模、本地财政支持力度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适度适量安排资助资金。新建机构单次资助不超过600万元,改扩建(含维修改造)机构单次资助不超过400万元,设施设备配置更新单次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公益金资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应坚持以下原则:重点资助站点建设,其次资助购买服务;重点资助新开展服务地区,其次资助已开展服务地区;重点支持病情稳定且自愿接受康复服务的精神障碍患者服药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及职业能力训练,居家康复指导及家庭照护者培训,社区康复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及其他有助于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和社会融合的服务。对站点建设项目,单次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对购买服务项目,单次资助不超过50万元;对全国性试点项目,根据实际需求和项目推进情况确定资助额度。

第九条 “福彩助残”项目主要为省内福利机构和城乡贫困家庭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老年人提供假肢及矫形器装配、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等服务。公益金资助该项目原则上从省级福彩公益金中列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在同一年度开展一次,资金留归省本级。资助金额根据上年度服务需求摸底情况、产品制造及购置成本等因素确定,单次资助不超过500万。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申报公益金资助的残疾人福利类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上相关规划要求,规模适度,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明确,有一定数额的自筹资金和地方投入资金。

第十一条 申报公益金资助的残疾人福利类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提请市(州)民政部门上报省民政厅。项目实施单位直接为县(市、区)民政部门的,应向市(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市(州)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民政厅。

原则上,县(市、区)级民政部门不得直接向省民政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省民政厅对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对于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要求其调整后再行报送。

省民政厅审核汇总市(州)申报材料后,形成公益金资助残疾人福利类备选项目库,按照资金具体支持方向和规定程序,形成公益金年度资金支出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拨付。

第十三条 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信息;

(二)项目立项依据;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支出计划;

(五)项目支出明细;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如实准确申报公益金资助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项目有关需求信息,确保数据真实无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公益金资助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项目,应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变更,建设项目实施中确需变更的,须遵循先审批、后变更的原则,未经批复,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和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公益金资助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项目,必须严格实施国家和省上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质量安全责任制和建设监理制,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七条 “福彩助残”项目承接单位应当将实际发生的项目收入依据上述制度计入经营收入进行会计核算,将实际发生的项目支出中的直接费用如实计入各项会计要素,项目间接费用年底按照收入比例分摊,保证会计核算真实可靠。

第十八条 “福彩助残”项目相关支出应当遵循厉行节约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按规定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报告,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彩票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公益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

(二)与实施公益金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

(三)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五)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六)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二十条 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快执行进度,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依据彩票公益金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并以显著方式标明资助标识。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益金资助的残疾人福利类项目完成后,应向同级财政、民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相关验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调整政策、改进管理、分配预算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截留项目资助资金,不得改变项目资助资金用途。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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