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民发〔2020〕47号
张家川县民政局
关于做好2020年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全县各社会组织:
根据民政部颁布社会组织年检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我局将对全县的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范围和时间
凡2019年底7月1日前经县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的各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参加2020年度检查。
二、年检的程序
1、各社会团体首先到县民间组织管理局领取或在民政网上下载《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报告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2、各单位应到管理机关委托的会计事务所进行2019年财务审计并出具注册会计审计报告;
3、各单位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有关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4、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实地检查;
5、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公告。
三、年检的内容
1、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规定情况;
2、本单位党员的基本情况及基层党组织建立情况;
3、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
4、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手续情况;
5、按照登记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6、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和执行非营利会计制度情况;
7、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8、出版发行期刊、报纸、音像制品备案情况;
9、开展诚信活动和组织评估情况;
10、其它需要检查的问题。
四、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
1、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和业务主管单位加注初审意见的2019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报告》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二份);
2、《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3、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4、2019年度工作总结及2020年度工作计划;
5、《党员的基本情况及登记表》党组织的建立情况及书面材料;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年检结论
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
5、内部管理混乱,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
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
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
六、处罚办法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民政部年度检查办法,我局将对下列情形的单位予以处罚:
1、对年检“基本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进行整改,整改限期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报送整改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2、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社会团体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登记管理机关对逾期(最长不得逾期三个月)未报送年检材料的,责令限期补办年检手续;一年不接受年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累计两年不接受年检的,责令停止活动;累计三年不接受年检的、责令停止活动和予以撤销登记。
4、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消登记并公告。
七、几点要求
1、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并按上述要求,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认真准备,做好年度检查。
2、希望各社会组织的各业务主管单位切实按照文件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按时做出年检的初审结论,积极与登记管理机关配合,共同抓好年检工作。
张家川县民政局
2020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