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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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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民发〔2025〕145号 张家川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张家川县突发重大灾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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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xmzj/2025-00088 时间:2025-12-03 16:48:35 来源:县民政局  作者:
 

县殡仪服务中心:

为建立健全我县应对突发重大灾害遇难人员遗体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影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张家川县突发重大灾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熟悉流程,明确职责,确保关键时刻响应迅速、处置得当。



张家川县民政局

2025年11月12日

张家川县突发重大灾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高效规范处置重大灾害(如地震、洪水、泥石流等)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传染病疫情等)导致的死亡人员遗体,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维护社会秩序,保障逝者尊严与家属合法权益,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灾害遇难人员遗体处理工作指南》《张家川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县级预案,结合我县殡葬工作实际制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死亡人员遗体的搜寻、接运、消毒、存放、识别安葬及善后等全流程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尊重尊严:以保障公共安全为前提,兼顾逝者尊严与家属情感,依法依规处置遗体。

2.预防为主,防控结合:重大灾害注重遗体有序处理,公共卫生事件强化防疫优先,严防次生风险。

3.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确保处置高效有序。

4.快速响应,全程追溯:实现遗体处置全流程记录,信息可查、责任可溯。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县级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成立张家川县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县重大灾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负责我县重特大灾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对涉及我县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灾害遇难人员遗体处理工作,安排部署我县遗体处置相关工作。其组成如下:

总 指 挥: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局、县财政局,各乡镇和县直单位的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县内各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授权发布重大灾害事件信息,发布权威信息,积极主动正确的引导舆论,加强网络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预案,指定殡仪服务中心承担遗体处置任务;协调遗体接运、存放、安葬等环节;负责家属接待、信息登记及善后服务,管理处置档案。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遗体卫生防疫指导,制定消毒、防腐技术规范;监督工作人员防护和场所消毒;提供死亡人员医学证明及传染病相关信息。

县公安局:核实遗体身份,协助开展DNA采样、指纹比对;维护处置现场秩序;打击造谣传谣等违法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重大灾害时牵头遗体搜寻、转运协调;提供灾害救援信息支持。

县交通运输局:保障遗体转运车辆通行,协调符合防疫或安全要求的专用车辆。

县财政局:保障遗体处置经费(含运输、消毒、物资等),确保及时拨付。

各乡镇:结合本乡镇实际成立相应的乡镇重大灾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指挥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指挥和协调本乡镇区域内因重大灾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二)县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人员组成如下:

主任:县民政局局长

成员: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局、县财政局,各乡镇相关负责同志。

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重大灾害遇难遗体处置综合协调工作;

(2)组织制订预防有关重大灾害的政策和措施;

(3)建立重大灾害事件信息监测和预警系统;

(4)及时掌握、分析重大灾害关键信息并提出处置意见;

(5)对重大灾害遇难遗体组织紧急处置工作。

(三)专家组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立专家组,其职责如下:

(1)参与制定、修订重大灾害遇难遗体处置方案;

(2)对重大灾害突发事件的级别认定以及处置遗体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3)对重大灾害遇难遗体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对重大灾害事件反应的终止、遗体处置善后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5)承担重大灾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日常管理机构和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四)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小组

县殡仪服务中心设立遇难遗体处置小组,其职责如下:

(1)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具体实施。

(2)做好遇难人员遗体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3)组织对遇难人员遗体防疫、消毒工作。

(4)做好对全县殡仪服务机构相关殡仪服务人员的培训。

三、处置流程

(一)预案启动。

接到重大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报告后,指挥部1小时内研判并启动预案,各成员单位立即响应。

(二)遗体处置应急准备

1.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大突发事件性质、特点以及遇难人员情况,成立遗体处置协调机构,或者由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及相关善后事宜。必要时,上级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工作指导和协调支持。

2. 遗体处置协调机构或者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制定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对遗体处置及相关善后事宜作出部署安排。

3.遇难人员遗体处置一般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由事发地殡仪服务机构承担。遇难人员多、事发地殡仪服务机构无法独立承担遗体处置任务时,民政部门可协调一个或数个邻近的殡仪服务机构予以分担。在异地转移救治过程中死亡的遇难人员,由救治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当地的殡仪服务机构负责遗体处置工作。

4.殡仪服务机构应当制定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应急预案,预先做好运尸车、冷藏棺、冷冻柜、火化机等殡葬专用设备的检修或调试工作,准备足量的遗体处置物资设备,并对相关管理服务人员进行应急培训。

5.对于患传染病死亡的遇难人员遗体,殡仪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临时的殡仪服务专用通道,与非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隔离处置,为相关管理服务人员配备防护设备并进行安全培训。

6. 事发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导做好与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相关的卫生防疫工作,加强传染病疫情防控,消除相关公共卫生风险。

7.卫生计生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医护人员和急救车辆进驻殡仪服务机构,满足遇难人员家属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急医疗需求。

(三)遗体接运与保存

1.遇难人员遗体被发现后,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程序对遗体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尸检拍照、提取相关检材以及做好与身份识别相关的遗物登记工作,并将遗体移交指定的殡仪服务机构。

2.殡仪服务机构接运遇难人员遗体需要办理遗体交接手续。接运人员应当对遗体编号、随身标识、遗体状况等,与移交方进行核对,如实填写登记信息,并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3. 因涉及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等原因,遇难人员遗体不能就地、就近处理的,应当经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由殡仪服务机构负责办理遗体运输事宜。

4.对于运输遇难人员遗体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优先给予通行便利。

5.遇难人员遗体运至殡仪服务机构后,由殡仪服务人员按照操作规程对遗体进行消毒和初步整理。

6.殡仪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遗体处置协调机构或者民政等有关部门确定的遗体处置方案处理遗体,如需保存的,应当科学选择防腐保存的方法。对严重变形或受损的遗体,应当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采用先进的技术和个性化的措施,妥善解决遗体保存问题。

7.殡仪服务机构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防腐处理后,应当及时对防腐设施、设备以及防腐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消毒处理。

(四)遗体身份确认与告别

1.遗体身份确认应当按照遗体处置协调机构或者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进行。有条件的,先进行照片辨认,再进行遗体确认;直接进行遗体身份确认的,应当采取单具遗体依次辨认的方式。

2.殡仪服务机构可依托自身力量或者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及时为遇难人员家属提供心理疏导、哀伤抚慰及相关援助。

3. 对于经家属确认的遇难人员遗体,由遗体处置协调机构或者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家属进行积极引导并与其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殡仪服务方案和工作流程。

4. 殡仪服务机构为遇难人员提供遗体告别服务,应当在礼厅布置、丧葬用品及相关设施设备使用方面统一标准,并适度兼顾逝者丧葬习俗和家属合理需求。

5.提供告别服务前,可以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必要的整容或整形,并将遗体入殓。对严重变形或受损的遗体,应当采用技术手段谨慎处理。

6. 告别服务应当在殡仪服务人员引导下,按照服务方案和操作规程有序进行。

(五)遗体安葬

1. 对能够确认身份的遇难人员,殡仪服务机构应当凭死亡证明和家属同意书进行安葬。死亡证明由负责尸检的公安机关或者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2.遇难人员遗体安葬前,工作人员应当对遗体编号、逝者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逐一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能安葬。

3. 对事发地属于土葬改革区且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可以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土葬处理。土葬时,应当整齐排放遗体,确保安葬位置、遗体、编号一一对应。

4.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结束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导殡仪服务机构做好设施设备清理消毒、殡仪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后续工作。

5.承担应急任务的殡仪服务和安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档案,做好遗体接运、存放、告别或土葬等相关信息记录与保存工作,并确保信息安全。

(六)遗物认领与处理

1. 遇难人员遗物认领工作由遗体处置协调机构或者民政等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制定遗物整理清点、登记造册、组织认领、移交以及无人认领遗物处理等相关程序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2.认领人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认领遗物,填写遗物认领登记表,注明与遇难人员的关系、认领时间、地点、见证人以及遗物件数、种类和特征等,并拍照留存,必要时可通过司法公证认领。

3. 对于无身份标识且与遗属描述基本特征不相吻合的遗物,应当按照遗体处置协调机构或者民政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的分类处理办法处理。

四、重大灾害响应与终止

(一)应急响应原则

遵循“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快速处置”原则,一般级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处置,较大级由常务副总指挥指挥,重大级由总指挥坐镇指挥,必要时请求市级支援。

(二)应急响应措施

1.重大灾害: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遗体搜寻,标注位置并保护现场;卫生健康局指导遗体初步消毒、封装,民政局调专用车辆转运至殡仪馆;公安局24小时内启动身份识别,殡仪馆启用专用存放区,实行“一人一柜一编号”。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健康局确认死亡病例后,指导医疗机构对遗体彻底消毒,用防渗漏裹尸袋封装;民政局派负压冷藏车闭环转运,所有接触人员全程二级及以上防护,医疗废弃物按规范处置。

(三)分级响应

1.一般级响应:启动接运存放组、卫生防疫组,调配基础物资,每日上报进展;

2.较大级响应:增派身份识别组、后勤保障组,协调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动,每6小时上报进展;

3.重大级响应:所有小组全员启动,请求市级调拨遗体转运车、防护物资等,每小时更新处置动态。

(四)响应终止。

当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报总指挥批准后终止响应:

1.所有遗体已规范处置(火化或按规定安葬);

2.相关场所、设备经消杀达到安全标准;

3.无新增关联死亡人员,公共卫生风险消除。

五、后期处置

(一)事件评估

响应终止后15日内,指挥部组织专家组从以下方面评估:

1.遗体处置流程合规性、时效性;

2.防疫措施落实效果及次生风险防控情况;

3.部门协同效率及家属满意度,形成《处置评估报告》并报县政府。

(二)抚恤和补助

1.对参与处置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

2.对因处置工作感染疫病的人员,按工伤待遇落实医疗及抚恤;

3.为遇难人员家属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补助,协调乡镇(街道)开展心理疏导。

(三)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对处置过程中征用的社会车辆、场地等,由财政局牵头按市场价及时补偿;对提供志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并适当补贴。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组建20人专业处置队伍,包括:殡葬业务人员8人(负责接运、火化);防疫人员4人(县疾控中心派驻);公安干警4人(负责身份识别、秩序维护);

后勤保障人员4人,定期开展接运、消毒、防护等技能培训,每年至少1次实战演练。

(二)制度保障。制定《遗体处置全流程操作规范》《工作人员防护手册》《应急物资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明确各环节职责、标准及奖惩措施。

(三)物资经费保障。1.物资储备:配备专用遗体转运车二级及以上防护装备、消毒用品(含氯消毒剂等),由县殡仪服务中心专人管理,每季度盘点更新;2.经费保障:县财政每年预算专项经费,用于物资采购、车辆运维、人员补助等,实行专款专用。

(四)通信与交通保障。建立指挥部成员24小时联络机制,配备卫星电话2部;交通运输局保障遗体转运车优先通行,开辟“绿色运输通道”。

(五)治安保障。公安局负责处置现场及殡仪馆周边治安维护,对扰乱秩序、拒不配合的人员依法劝导或处置,打击造谣传谣等违法行为。

(六)社会动员保。;建立与公益组织、殡葬服务企业的联动机制,必要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物资运送、家属帮扶等辅助工作,由指挥部统一调度。

七、奖励和责任追究

(一)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按程序申报县级表彰;对避免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给予专项奖励。

(二)责任追究。对因迟报、漏报信息,或处置不力、违反操作规范导致疫情扩散、秩序混乱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通过县融媒体中心、政务网站等平台,宣传预案核心内容及遗体处置政策,提高群众知晓度。

(二)预案培训。每年组织1次跨部门培训,覆盖指挥部成员、应急队伍及乡镇(街道)相关人员,重点培训分级响应、操作规范及防护要求。

(三)预案演练。每年至少开展1次实战演练,可结合重大灾害或公共卫生事件场景设计科目,邀请专家评估并优化流程。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

重大灾害:指造成人员伤亡的地震、洪水、泥石流、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事件。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会同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各位领导审议。我局将根据审议意见进一步完善,确保预案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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