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文化娱乐经营企业:
近期,张家川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例行市场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有部分文化娱乐企业未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件,面临被行政处罚的风险。鉴于此类情况,特郑重告知各文化娱乐服务企业:
1.从事“歌舞娱乐”和“游艺娱乐”经营行为的企业必须在本通告发出15日内申办《娱乐经营许可证》;
2.从事 “营业性演出”和“上网服务”的企业必须在本通告发出30日内申办《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歌舞娱乐项目投资前,可先到张家川县文旅局行政审批股咨询场所位置选址、服务内容设置等相关事宜,避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通告
附件:
1.申请设立和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2.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指南
张家川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8月8日
附1:
申请设立和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1.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2.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2: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指南
1. 材料准备:
场所设立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场所产权合法证明(房产证);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详细材料可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选择相应事项查询准备。
2. 提交方式:
线上提交:PC端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或微信小程序,以及下载“甘快办”APP,按需求注册用户名后进入“部门事项”选择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选择相关栏目上传材料。
线下提交:张家川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49号窗口(地址:张家川县张家川镇阿阳大道127号张家川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综合窗口49号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窗口)递交纸质材料。咨询电话:0938-7817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