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张家川县公安局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 县公安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通知公告 >> 正文
张家川县公安局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字号:[ ] 【下载Word】 【下载PDF】
 索引号:xgaj/2024-00157 时间:2024-04-23 08:47:36 来源:县公安局  作者: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规定,张家川县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时间

(一)宣传告知阶段:2024年4月20日至5月5日。

(二)集中整治阶段:自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整治对象

(一)包含燃油驱动、电机驱动在内的两轮轻便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

(二)包含燃油驱动、电机驱动在内的三轮轻便摩托车、三轮普通摩托车。

(三)包含非标载客三轮电动车和非标载客四轮电动车。

(四)包含在用的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未获得3C认证的电动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车)。

三、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内所有道路(国省干道、城市道路、农村乡镇街道、县乡道等所有路段)。

四、整治重点

(一)超标电动车及摩托车未取得驾驶证上道路行驶;

(二)上道路行驶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超标电动车未悬挂号牌、使用伪造变造号牌或使用其他车辆号牌;

(三)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四)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员及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五)摩托车、电动车违法载人;

(六)摩托车、电动车未按规定投保保险;

(七)其它违法行为。

五、整治步骤

(一)宣传告知阶段(4月20日—5月5日)

对符合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告》的两、三轮摩托车(含电动),请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销售发票(注册联)、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车辆照片、车主身份证,到张家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取得号牌;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请迅速交报废机动车回收部门依法报废;对无任何法定手续的车辆,请自行封存或按照规定报废。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6日—6月30日)

对超标电动车未办理临时备案号牌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依法查处;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一律依法处罚;对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电动车无牌、悬挂假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一律扣留车辆依法处置;对拒绝、对抗和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集中整治结束后,转为常态化严查严管。

六、处罚依据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相关法律规定:

1.电动自行车驾乘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处30元罚款;摩托车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记1分,处50元罚款。

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处200元罚款。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4.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摩托车的,所驾驶摩托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500元罚款,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5.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张家川县公安局

2024年4月19日

  
 
 

网站标识码:6205250002  备案号:陇ICP备12000553号-1  甘公网安备 62052502000101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62120230072

版权所有: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主办: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张家川县张家川镇阿阳大道168号张家川县行政中心3楼  

电话:0938-7886150  投稿邮箱:zjctougao@163.com  网站地图

实名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