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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11185H/2015-0428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5-04-13
标  题: 张政办发〔2015〕58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张政办发〔2015〕58号 发布日期: 2015-04-15 00:00:00
 
 
张政办发〔2015〕58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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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县属及驻县相关单位:
 
  《张家川县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3日
 
张家川县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目的
 
  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早发现、早预警,依法、快速、有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全县经济、金融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水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张家川县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协作配合。坚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处置工作要求履行各自职责,既强调统一指挥,又注重各级、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做到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二)属地管理、依法处置。坚持属地管理、明确责任,事发地要迅速动员各方面力量,依法开展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处置,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打击有力。
 
  (三)积极稳妥、确保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科学决策,稳妥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应依法合规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处置组织机构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根据需要,决定启动或终止本预案,成立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县政府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需要确定。成员由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确定,必要时由县政府指定其他部门参与。各成员单位指定1—2名联络员负责联络事宜。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金融办,也可以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设在相应的主(监)管部门,由处置领导小组指定相关部门、单位承担具体职能。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比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必要时启动或终止预案,并建立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在县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做好本辖区内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处置组织机构职责
 
  1、处置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确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具体职责和分工;分析、研究非法集资等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指挥、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措施;负责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决策。
 
  2、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向有关部门通报非法集资突发事件信息;根据处置领导小组授权,督促、检查、指导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落实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按照处置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会议;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完成县政府和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辖区内非法集资突发事件中的第一责任人,应发挥处置工作的主要作用,负责制定各乡镇人民政府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确定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分析、研究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指挥、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措施,决定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事项;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负责本乡镇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决策,组织落实上级交办的非法集资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及时向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事件动态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情况。
 
  4、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人行张家川县支行负责全县范围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跨市场理财业务的监管,并做好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2)县政府金融办承担全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协调汇总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
 
  (3)县工信局(商务局)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4)县工商局负责投资(咨询)类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负责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的风险排查。
 
  (5)县住建局负责房地产中介公司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处置,县工商局配合。
 
  (6)县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处置。
 
  (7)县教体局负责民办学校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处置。
 
  (8)县农业局负责农业生产经营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处置。
 
  (9)县畜牧局负责畜牧业生产经营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处置。
 
  (10)县扶贫办负责贫困村互助资金协会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处置。
 
  (11)县公安局负责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负责维持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现场秩序。
 
  (12)县委宣传部负责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新闻媒体涉及打击非法集资宣传的管理;对证据确凿、危害严重的非法集资案件,组织媒体依法予以报道,营造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舆论氛围。
 
  (13)县信访局负责群众反映非法集资问题的接访、劝导和说服解释工作;接受涉嫌非法集资的举报和信访;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四、监测预警机制
 
  (一)信息监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落实责任领导和人员。通过单位或个人举报、新闻监督、日常监管等方式,监测预警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类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县政府金融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采集登记制度,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
 
  1、高度重视单位或个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及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等举报方式和渠道,认真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及时做好登记等工作。
 
  2、建立审读制度,定期不定期对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等经济活动信息进行监测、跟踪和分析,从中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和线索,根据需要及时通报新闻单位进行正确舆论引导。
 
  3、在行业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的,应做好工作记录,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
 
  4、认真处理上级机关、相关单位或异地政府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
 
  县政府金融办要负责做好与市政府金融办、各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收集、通报及协调工作。
 
  司法机关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单位或个人反映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根据实际及时向相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通报查处情况。
 
  (二)监测预警行动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根据开展信息监测工作获得的线索、信息,对其主(监)管职责范围内可能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做出研判,及时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出预警通报,对可能引起影响全县社会经济稳定的,应当在做出可能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研判后,48小时内向县政府金融办提出预警报告。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信息报送工作进行定期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级别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根据其发案范围、涉案人数、金额和影响程度等,分为一般非法集资突发事件(IV级)、较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III级)、重大非法集资突发发事件(II级)、特别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I级)四级。当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分级指标有所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应按相对较高一级对待。当非法集资突发事件随时间推移升级后,按升级后级别的程序处置。
 
  1、一般非法集资突发事件(IV级):指因非法集资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且参与非法集资人数100人以内、非法集资金额1000万元以下,或涉及1个乡镇金额2000万元以下,有可能引发影响全县经济社会稳定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2、较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Ⅲ级):指因非法集资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且参与非法集资人数200人以内、非法集资金额2000万元以下,或涉及1个乡镇金额4000万元以下,有可能引发影响全县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3、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Ⅱ级):指因非法集资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且参与非法集资人数400人以内、非法集资金额4000万元以下,或涉及1个乡镇金额1亿元以下,有可能引发影响全县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4、特别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Ⅰ级):指因非法集资涉及两个以上县(区),且参与非法集资人数超过400人、非法集资金额超过4000万元,或涉及县内金额1亿元以上,有可能引发影响涉案全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二)应急响应启动
 
  发生一般、较大和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后,县政府金融办在接到各级、各部门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及时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成立县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对特别重大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县政府金融办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提请研究决定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同时上报市政府金融办,并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及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三)信息报告和处理
 
  最先获悉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县政府金融办报告,报告应客观真实,形式规范。
 
  1、报告内容
 
  包括事件所涉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发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金额和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的应对措施;其他与事件相关的内容。
 
  2、报告程序
 
  一般、较大和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发生后,最先获悉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县政府金融办报告。县政府金融办接报后,应在24小时内迅速报告上级主管领导。
 
  特别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发生后,最先获悉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在12小时内向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县政府金融办报告。县政府金融办接报后,应在12小时内迅速报告上级主管领导。
 
  (四)应急处置
 
  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后,各乡镇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各乡镇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协调、指导相关人员,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处置工作方案。
 
  2、成立处置非法集资应急领导小组,其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职,利用本部门的业务资源、专业技术和工作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处置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派出应急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信息发布
 
  由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统一宣传口径和宣传内容,指定有关单位负责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消息发布。
 
  (六)应急结束
 
  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工作结束后,由处置领导小组作出决定,由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六、善后处置
 
  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提出修订完善监管法规、监管措施和风险预警机制的相关建议,并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加强善后处置工作,防止事件出现反弹。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与相关部门保持必要联系,建立应急信息沟通机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事发乡镇和相关部门的联系,确保信息畅通。应急处置工作中所有通信和信息传递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确保文电高效、迅速、准确、畅通运转,不得延误。
 
  (二)安全保障。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队伍保障。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八、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加强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和社会公众应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实战能力和水平。
 
  (二)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工作中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监督检查
 
  县政府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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