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驻县有关单位: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公示管理制度》已经2017年2月23日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实施。
2017年3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规范行政行为,使项目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防范项目实施中的廉洁风险,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央、省、市、县投向我县境内的所有政府性建设项目中,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均应公示,对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除进行公示外,还需召开听证会专题讨论。
第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公示的组织和实施。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主管部门的,从其规定。凡项目下达投资计划后,各主管部门均要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收集具体实施的项目,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及时汇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实施意见后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理。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市属各有关部门(含下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及其它具有政府投资行为的项目: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指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预算内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和专项资金(含上级补助专项资金);
(三)政府及各部门利用国债补助和转贷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社会捐赠资金;
(六)向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融资资金;
(七)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八)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
(九)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政府投入的资金;
(十)其他政府性资金。
符合上述条款规定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项目不进行公示。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的申报单位和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时限,建设目标和功能,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中标企业,竣工验收情况。
第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法定必须公示的程序外,县政府必须公示的内容:
(一)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对所实施的项目在县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网站公示;
(二)项目招投标完成后,对中标企业除法定公示程序外,在县政府网站及项目主管部门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竣工验收、资金支付、决算情况和审计结果在县政府网站及项目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各阶段的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特别重大的项目,还需通过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公示,公示内容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九条 公示结束后,要及时汇总整理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对重要的意见和建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说明对公示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未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示结果报县监察局备案。县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公示情况的监督。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审查和公示前期,严格准入关,确保项目落地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实施: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
(二)不符合本县实际的;
(三)建设资金筹措不到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能参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
(一)没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质的;
(二)没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本应专业技术力量的;
(三)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四)没有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能进入项目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投标:
(一)不具备与项目施工、监理相应的设备、技术力量的;
(二)投标单位法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三)投标单位建设项目中有质量问题的;
(四)属于挂靠性质、没有独立注册资质的;
(五)资质与项目建设性质不相符的;
(六)拖欠农民工工资有不良记录的;
(七)银行贷款逾期不归还,诚信缺失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