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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191482D/2017-0310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7-03-07
标  题: 张政办发〔2017〕30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公示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张政办发〔2017〕30号 发布日期: 2017-03-10 00:00:00
 
 
张政办发〔2017〕30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公示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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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驻县有关单位: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公示管理制度》已经2017年2月23日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实施。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7日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公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规范行政行为,使项目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防范项目实施中的廉洁风险,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央、省、市、县投向我县境内的所有政府性建设项目中,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均应公示,对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除进行公示外,还需召开听证会专题讨论。
    第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公示的组织和实施。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主管部门的,从其规定。凡项目下达投资计划后,各主管部门均要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收集具体实施的项目,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及时汇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实施意见后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理。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市属各有关部门(含下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及其它具有政府投资行为的项目: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指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预算内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和专项资金(含上级补助专项资金);
    (三)政府及各部门利用国债补助和转贷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社会捐赠资金;
    (六)向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融资资金;
    (七)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八)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
    (九)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政府投入的资金;
    (十)其他政府性资金。
    符合上述条款规定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项目不进行公示。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的申报单位和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时限,建设目标和功能,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中标企业,竣工验收情况。
     第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法定必须公示的程序外,县政府必须公示的内容:
    (一)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对所实施的项目在县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网站公示;
    (二)项目招投标完成后,对中标企业除法定公示程序外,在县政府网站及项目主管部门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竣工验收、资金支付、决算情况和审计结果在县政府网站及项目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各阶段的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特别重大的项目,还需通过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公示,公示内容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九条  公示结束后,要及时汇总整理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对重要的意见和建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说明对公示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未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示结果报县监察局备案。县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公示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公示结果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审查和公示前期,严格准入关,确保项目落地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实施: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
    (二)不符合本县实际的;
    (三)建设资金筹措不到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能参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
    (一)没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质的;
    (二)没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本应专业技术力量的;
    (三)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四)没有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能进入项目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投标:
    (一)不具备与项目施工、监理相应的设备、技术力量的;
    (二)投标单位法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三)投标单位建设项目中有质量问题的;
    (四)属于挂靠性质、没有独立注册资质的;
    (五)资质与项目建设性质不相符的;
    (六)拖欠农民工工资有不良记录的;
    (七)银行贷款逾期不归还,诚信缺失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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