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驻县各单位:
《张家川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张家川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其发挥长久效益,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张家川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和利用外资贷款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它性质供水工程(如股份制、民营、村民自筹修建的供水工程等)按照自愿原则参照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项用于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较大的设施维修、设施更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费用,不得用于与工程维修养护无关的开支。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供水价格为成本水价。成本水价包含:电费、运行费、管护费、管理人员报酬、工程折旧费、维修养护基金。供水管理单位应坚持水价公开,接受主管部门及用户监督。
第四条 维修养护基金实行统一筹集和管理。各供水管理所筹集的维修养护基金在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站建立专账,专项使用。
第五条 凡县内国家投资和利用外资贷款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必须计提维修养护基金。通过建立维修养护基金制度,达到“以水养水、略有节余、良性循环”的目标。确因特殊重大灾害造成损毁,维修投资较大的,从应急项目资金中予以补助。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主要来源是水费中计提的形式筹集。
第七条 县财政按照县域经济情况,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及维修基金列入年度预算。
第八条 从水费中计提维修养护基金采用摊派法,即每个供水管理所每年提取一定金额的维修养护基金。维修养护基金实行年提取制度,即从水费中按年直接提取,提取后存入县农村供水管理站专户。
第九条 每年12月底前,县农村供水管理站务必确保工程维养护修基金足额提取到位。县水利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每年开展一次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联合检查,确保基金规范管理,安全运行。
第十条 维修养护基金由县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站集中管理,分科目记账,专账管理。
第十一条 倡导热心农村公益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鼓励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单位捐赠资金。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维修养护基金由县监察、财政、审计、水利等部门监督,由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站统筹使用,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维修养护基金原则上由县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站直接用于当年饮水工程的维修,维修前应上报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计划,经县水利局核准后,按方案组织实施,受益群众适当投劳。
第十四条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突然断水,影响范围较大的紧急抢修,由县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站现场勘查,经县水利局审核同意后,边抢修边编制方案,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现场决算认可,资金从维修养护基金中筹集解决。
第十五条 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站要加强资产管理、规范资金管理,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资产损毁,其相关维修费用不予从维修养护基金中列支,并根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贪污、挪用维修基金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