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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9983515P/2017-0927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7-09-26
标  题: 张政办发〔2017〕136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张政办发〔2017〕136号 发布日期: 2017-09-27 00:00:00
 
 
张政办发〔2017〕136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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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17〕136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川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县属及驻县相关单位:

 
  现将《张家川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6日
 
张家川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与依据。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和协调各级、各方力量,及时有力有序有效地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张家川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高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森林资源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依靠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群防群治,切实加强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森
 
  林火灾造成的森林资源损失。
 
  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遵循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常抓不懈的方针,把森林火灾预防作为本预案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把平时预防扑救与国防动员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平时预防减灾和战时消灭的有机统一。
 
  3.依法规范,果断处置。一切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都要严格按照《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置,防止火灾进一步蔓延,最大限度地降低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4.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层层签订责任书,认真贯彻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把各级政府的分级指挥和协调各部门间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
 
  5.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按照条块结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各地、各部门和各行业的现有资源,充分发挥武警中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的骨干作用和突击作用,确保救援实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联络系统,使各级各类防火工作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之间实现网络互联,通信畅通,信息共享。
 
  (四)森林火灾等级和划分标准。根据《森林法》、《甘肃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规定,每年11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2月1日至4月末为森林火险期,11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元月为森林防火大检查月。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成立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人武部、县委农工部、县林业局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县直及市属驻县有关单位和15个乡镇负责人为成员。县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
 
  (二)护林防火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是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防火专业人员;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汇总、核查全县各级森林火灾扑救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为以后森防工作提供决策依据;进入防火期做好防火值班,信息收集、宣传教育等工作;承办护林防火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部门及乡镇职责。 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实行部门联动、各负其责、协同作战的工作机制。
 
  县人武部:指导全县以民兵预备役人员为主体的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组织调度辖区内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协调驻张家川部队参与森林火灾和扑救。
 
  县委农工部:协助指挥部宣传,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方针、政策,负责将森林防火工作列入全县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制定目标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检查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指导、监督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执行,协调处理森林防火重大事项,组织协调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承担处置森林火灾期间应急值守、信息传递、综合协调等工作;指导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根据指挥部领导指示精神,协调督导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查处森林火灾案件,负责森林火灾统计和损失评估;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承办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政府办:检查、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在紧急情况下组织有关乡镇和部门的党员干部参加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县纪委、监察局:会同森林防火部门对较大森林火灾和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监督指导乡镇、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森林火灾各类新闻的发布、宣传报道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安排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将防火经费列入纳入年度预算。负责筹集和拨付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县森林消防专业队的基本支出,增加对森林防火资金的投入。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乡镇、村、国有林场辖区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生活保障救助工作,做好伤残人员和烈士评定审核、抚恤等工作,指导本单位搞好经营性和公益性公墓的森林防火工作,落实防火措施,有计划地在公墓周围营建生物防火隔离带。
 
  县公安局:负责调配公安消防部队参与处置森林火灾;协助乡镇和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维护林区治安秩序。查明火因,对森林火灾案件侦破,在查明起火原因和肇事者后,依法严肃处理。
 
  县司法局:参与森林防火司法救助,协同做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法律援助。
 
  县教体局:负责开展中小学学生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
 
  县环保局:负责森林火灾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或措施,积极参与扑救森林火灾工作,完成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救灾人员及物资的公路运输畅通,组织抢修被毁道路和必要新道,保证车辆顺利通行。指导本系统搞好公路两侧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灾区受伤人员的现场救援、转运、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县文广局:负责指导发布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预报、林火预测预报信息,宣传报道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涌现出的英雄事迹和模范人物。指导风景区制定森林防火设施规划,配合森林防火部门对风景名胜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住建局:负责城区广场、公共园林绿化等区域的防火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各厂矿企业、工地等用火方面的防范措施,预防厂矿企业、工地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发生森林火灾后负责监督指导火场扑火安全。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火场及周边地区地理环境数据信息。
 
  县农业局:积极推广秸秆利用新技术和加工项目,杜绝烧荒、烧草场、烧土埂等,减少因焚烧带来森林火灾隐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森林防火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县畜牧局:负责林草结合部区域火灾扑救工作,保证人员、居民点设施和牲畜安全。
 
  县水务局:负责解决扑救森林火灾中的用水事宜。
 
  县气象局: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信息。负责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同时做好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的制作发布工作。
 
  县物价局:负责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中物资及林农产品等有关价格政策、落实控价工作,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价格服务。
 
  县食药监局:负责火灾扑救中调集、供应和管理重点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电力局: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的用电需要,督促行业内落实森林防火责任,保证林区电网线路安全。
 
  工商局:指导工商企业履行防火职责,负责火灾区从事工商活动人员的疏散转移工作。
 
  县电信局:负责和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免费发送森林防火公益短信。负责火灾现场的通信与信息技术保障工作,保障扑火通信畅通。
 
  县消防大队:积极参与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县森林公安分局:积极参与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维护火场治安秩序,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县武警中队:组织指导组建应急森林消防队伍的技能训练,参与火灾扑救等工作。
 
  县交警大队:负责疏通森林防火道路,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维护森林火灾现场的交通秩序。
 
  国有林场:负责辖区内森林防火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巡逻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组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宣传,落实防火责任,认真做好森林防火物资储备、火灾扑救,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制定本单位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积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严格履行森林防火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集体、个人经营的森林防火工作负全责,建立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切实做好本辖区森林防火宣传,森林防火资金投入,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森林火灾预防、森林火灾扑救、森林防火队伍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工作,制定本辖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动员本辖区村组干部、群众参与火灾的扑救工作,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痴、呆、傻人和儿童的监护,逐一明确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监护责任。
 
三、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预警分级。依据森林火险等级及可能发展趋势将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划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其中橙色、红色为森林高火险预警信号。
 
  (二)预警发布。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进行天气和森林火险形势会商,形成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在通知本级有关部门、单位,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博、短信、小区广播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三)预警响应
 
  红色预警:林业主管部门、单位加大森林防火巡护密度,延长瞭望监测时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对重要部位严防死守;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机构派出检查组,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火经费的支援准备;消防队、专业队伍、半专业扑火队伍做好应急战斗准备;做好赴火场工作组的有关准备。
 
  橙色预警:加大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力度,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适时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掌握预警地区装备、物资等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消防队、专业队伍、半专业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黄色预警: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火源管理力度;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认真检查防火装备、物资落实等各项扑火准备;专业队伍、半专业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蓝色预警:密切关注蓝色预警区域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监测,做好预警信号发布和防火宣传;加强火源管理。
 
  (四)信息报告
 
  1.报告原则。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必须做到报警必接、主动了解,多方沟通、迅速核实,归口管理、统一上报。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为森林火灾信息报告主要责任单位。
 
  2.报告程序。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接到火情报警后,要迅速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机构。同时,将火情信息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关山、马鹿两林场对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立即报告县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县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立即报市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省界、市界、县界附近的森林火灾;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天然林区的森林火灾;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3.报告要求
 
  首报: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辖区各渠道报警后,立即核实情况迅速上报,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续报:首报后2小时内完成第一次续报。之后,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终报:火情处置结束后,应在2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县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和县级人民政府。对于情况比较复杂或当天难以勘查现场的,可形成简单书面材料进行初报,详细情况调查清楚后再进行终报。
 
四、应急响应
 
  (一)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建设
 
  1.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建设,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业对口,指挥方便,反应迅速、社会参与”的原则,组建以各部门为主的半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县内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社区志愿者为补充力量的森林扑火队伍体系。
 
  2.森林扑火队伍主要包括:森林公安民警分局干警及林政稽查人员为主和两林场护林员为骨干的半专业扑火队三支,以乡镇、各村民小组组建的义务扑火队282支,以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县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组成扑火突击队,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指挥部一声下令,立即出动。
 
  3.建立各应急队伍建设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年初要给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扑火队和志愿扑火队的组织、人数、装备、训练等情况,如有重大变更时应及时报告备案。
 
  4.护林防火队伍要有计划地组织演习、演练,提高火灾扑救时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二)基本扑救程序
 
  1.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当地乡镇与林场接处警中心报告情况,公民也有义务通过110(匪警)、119(火警)、120(急救)、12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12369(环保举报)等报警电话和其它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火灾情况信息。
 
  2.各乡镇、两个国营林场接处警中心,接到火灾信息后,在自行处置的基础上,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立即向护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总指挥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并积极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现场扑救工作。如若火灾情况严重,需启动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的情况下,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现场扑救工作,至少一至两名副总指挥要亲临现场指挥。
 
  3.现场火灾扑救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没有任何可疑因素或火情蔓延、死火复燃的情况下,应提出终止现场扑救工作请示,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和县政府批准后,终止现场工作。
 
  4.森林火灾扑救结束后,要成立以县林业局、公安局为主的森林火灾事故调查组查明火灾原因,写出调查报告。
 
  5.森林火灾扑救结束后,县民政局会同乡镇或林场等责任单位,做好善后的处理工作,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三)现场指挥部主要任务
 
  1.根据火灾及扑救预案要求和领导指示,积极组织和指挥参与现场扑救工作的各成员单位和扑火队伍的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火源,防止火灾蔓延,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实施属地管理,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稳定局面。
 
  3.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火灾蔓延和死灰复燃,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4.及时掌握和报告情况,写出书面材料报护林防火指挥部和政府办公室。
 
  5.根据火灾的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有关部门和新闻部门编写新闻统发稿或灾情公告报县上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县委宣传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五、后期处置
 
  火灾扑救结束后,乡镇或林场主要单位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人员,检查可能发生的火灾隐患,清除火灾现场,防止死灰复燃,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一)由森林公安分局牵头,公安局、相关的乡镇或林场组成事故调查组,及时对受灾的影响范围和受害程度进行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火灾扑救工作的综合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及时报县政府。
 
  (二)县民政局迅速设立灾民安置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受、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县卫生局、畜牧局、林业局负责做好现场消毒和疫情监控工作。
 
  (四)各乡镇和两林场要按法定程序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而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或补偿。县政府及林业部门要给因扑救森林火灾而伤亡的人员给予相应褒奖和抚恤,乡镇或林场受灾单位要及时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要在整合各成员单位及职能部门通信网络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森林火灾扑救通信系统,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县电信部门适时设立指挥部与两林场专用通信网络建设,确保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2.现场指挥通信以固定有线通信为主,如条件许可,则要实现扑救现场与指挥现场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
 
  3.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及两个国营林场实现在防火期内24小时电话通信畅通。
 
  4.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与两林场及乡镇有关单位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电话、电台值班制度。各乡镇要对易发生火灾的重点地段要组织村组干部和护林人员守候,全天候监测,一有火情,及时报告,两林场护林人员要昼夜巡山查林,瞭望台值班人员要24小时轮流值班,电话要全天与指挥部办公室联络,每天将辖区内情况报指挥部办公室,以便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收集防火信息,掌握林区情况。
 
  (二)现场扑救和抢险保障
 
  森林火灾发生后,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要成立扑救火灾指挥部,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必须亲临现场,为现场总指挥科学决策,及时组织专业扑火队,半专业扑火队,义务扑火队,志愿者扑火队,预备役民兵部队,县中队等,进行火灾扑救和抢险工作,及时切断火源,防止火灾蔓延,控制火情,最大限度避免火灾再来损失,避免人员伤亡。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有权调动县消防大队进入火灾现场,立即组织扑救。
 
  (三)交通运输保障
 
  1.加强火灾扑救的交通运输保障,为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2.森林火灾发生后,在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县交警队要及时对火灾现场实行交通管制,积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后,县交通局要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畅通,县交通局在森林火灾扑救中紧急调集交通工具,疏散人员和物资,确保火灾扑救工作的顺利进行。
 
  3.县交通局必须全力以赴,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紧急运输,满足应急工作需要。
 
  (四)医疗卫生保障
 
  1.森林火灾发生后,在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县卫生局必须快速组织医护人员,尽最大可能地减少人员伤亡。
 
  2.县卫生局要组织县、乡两级医护人员组成卫生专门救护队,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提供抢救药品和器械,要在第一时间内展开现场救护,抢救事故现场及受伤人员,并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和防疫等情况,必要时负责向上级或外地医疗机构求助。
 
  3.卫生部门救护队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护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
 
  (五)治安保障
 
  1.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分子。
 
  2.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按属地管理原则,森林派出所干警要积极配合当地治安派出所、乡镇政府要立即在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人员。
 
  (六)物资保障
 
  1.建立健全对突发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
 
  2.县林业局及林场组织配送扑救森林火灾的器材、扑火工具等物资。县发改局、商务局协调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并负责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保障灾民日常生活需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和急救医疗器械的应急管理,应急工作中救援物资的调用,应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各乡镇政府、相关单位负责实施。
 
  3.县物价局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4.县电力局、住建局、环保局、水务局和卫生局负责协调做好事故现场供电、供水、环境保护工作。
 
  (七)经费保障
 
  1.县财政局每年在预算中列入一定额度的森林火灾扑救基金,实行专款专用,滚动发展,当年结余的资金自动转入下年。
 
  2.森林火灾扑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相关科研成果转化,预案维护等工作。
 
  (八)技术储备与保障
 
  1.加大科技含量,建立科学的扑救指挥决策系统。
 
  2.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整合扑救指挥决策系统。
 
  3.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指挥决策系统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4.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在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重视和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
 
七、责任追究
 
  (一)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2.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3.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4.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5.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6.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2.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3.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七)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八、附则
 
  (一)各乡镇、有关单位及两林场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任务,组织制定本单位扑火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分预案,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审批。
 
  (二)当有重大情况变化,需要修订本预案时,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意见,经指挥部同意后修订。
 
  (三)本预案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四)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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