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及驻县各单位:
新修订的《张家川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
一、总则
(一)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张家川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甘肃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甘政办发[2004]75号
《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天水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张家川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张政办发[2012]80号)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的应急救援工作:
1、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其中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即特种设备本体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者损坏,具有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或者故障等特征(现象)事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与特种设备作业活动相关的行为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操作失误等直接造成人员伤害或者特种设备损坏的事故。
2、事故分级。特种设备事故等级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确定。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确定事故等级。其中,事故中的死亡人员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受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化的,按照原事故等级调查处理。
(四)工作原则
1、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各相关单位正职负责制原则,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制。出现特种设备突发事故时,应切实承担部门责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快速启动应急预案,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防事态扩大,同时立即向县政府报告。
2、本预案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有关部门要保持协调一致,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3、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做到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快速高效地开展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救援组织体系
1、张家川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张家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电话:(0938-7886200)。
2、张家川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财政局、公安局、安监局、民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局、公安消防大队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技术需要组建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二)应急机构职责
1、指挥部职责:
(1)组织各有关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中的各项措施,在事故发生时按照《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有效控制事故,力争把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负责事故现场处置的技术支持;
(3)组织事故调查;
(4)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出组织机构组成意见,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和补充;
(5)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根据总指挥的命令,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
(2)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3)组织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
(4)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5)承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
3、部门职责:
(1)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监控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状况。成立事故处理专家组和参与县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或受县政府委托成立事故调查组。与财政、公安、消防、安监、医疗卫生等部门建立起联系协调机制,明确具体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与具有较强实力、具有骨折、烧伤治疗等专科的综合医院建立固定的联系机制。
(2)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事故应急所需有关物资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3)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疏导、管制道路交通,防止因事故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4)县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发放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
(5)县卫生局负责事故受害人医疗救治工作。
(6)县交通局负责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运输保障工作。
(7)县安监局负责协调消防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中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及有毒有害气体抢险救助工作。及时消除或控制危险化学品的扩散及危害。
(8)县住建局负责建筑工地及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9)县消防大队负责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火灾,处理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或扩散。
4、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配合,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网络,并与相关机构相互衔接,形成协调统一、优势互补的应急救援网络。
三、危险目标确定,建立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 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重要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控:大型锅炉、化工企业的合成塔等高压容器及管道、生物化工行业压力容器、危化品生产企业在用压力容器、煤气公司及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储罐、液化石油气(液氨、液氯等)及医用氧舱等压力容器、煤气和天然气管道、客运电梯等。
(二)预防措施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对预警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登记率达到100%;(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2、质监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查处违规行为,对重大违法行为及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质监部门实行特种设备分类(是否重要特种设备,危化品压力容器、人口密集区)分级(一般隐患、严重隐患、重大隐患、特大隐患)监管;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适时监控隐患的整治,特别是预警范围内特种设备的隐患整治。
(三)预警信息采集
质监部门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质监部门专职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作用;完善基层监察网络建设,以质监部门区域监管为主,发挥基层政府(乡镇和社区)协管员和企业、村、街联络员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情况及安全状况。
2、完善甘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平台。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变更、报停、报废)、定期检验、安全检查、区域监管检查、行政执法等工作,按照谁工作谁录入的要求,适时录入信息数据库;实行重要特种设备、危化品压力容器、人口密集区特种设备的数据库分类判断,一般隐患、严重隐患、重大隐患、特大隐患特种设备的分级判断;完善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县政府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状况监测、预测、预警信息网络系统。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切实做好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定期向全县公布。对本县突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县政府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监控网络,划分监控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重点危险源,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特种设备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及时发现和掌握事故苗头,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县政府、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指定联络员,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四)应急保障
县政府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保障系统。主要包括:
1、建立事故应急处理专家、技术鉴定人员保障系统,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提供技术指导和可行性建议意见。
2、建立专业抢险队伍保障系统,确保在突发事件中对特种设备的维修、拆除、堵漏、疏通、转移等。
3、建立应急机械器具保障系统,提高事故应急时效性,机械器具保障可由政府专门建立或委托拥有相关机械器具的企事业单位予以提供。
4、设定特种设备事故接警处警中心,对全县突发特种设备事故统一接警,并严格执行信息报送机制。
(五)预警行动
突发特种设备事故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县级相关部门得到突发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突发特种设备事故时,政府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四、应急响应
(一) 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立即向县政府接警处警中心、张家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公安(110)、消防(119)、医疗(120)等相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且报告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二) 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必须及时如实,事故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嫌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三) 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和损失加重。保护好现场,主要应做到:
1.加强现场警戒保卫,防止故意破坏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进入现场人员应履行有关登记等手续。
2.为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改变现场状况时,必须做好标志、拍照、做出书面记录并绘制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主要痕迹、物证等。
3.消防、救灾时做好路线、方位、位置的选择,尽量保持好现场原始状态。
4.不得随意改变事故现场的地形、地貌,不得移动或取走现场的任何物品,不得改变现场设备、管子、管件、阀门、控制或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的位置、状态以及显示数字或指针位置等;
5.破裂设备的断口,如不影响事故原因分析,可涂机油以保护断口不锈蚀。
(四)分级响应程序
1、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在立即报告事故的同时,应当首先按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2、 事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紧急启动相关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I级、II级、III级)特种设备事故响应。
特种设备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县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启动本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人员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展、采取的救援措施,并根据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指示,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响应工作。
4、一般(IV)特种设备事故响应
一般(IV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事故的基本情况及发展趋势等相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召开成员紧急会议启动本预案就事故应急处置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指示,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报市政府。
(五)指挥和协调
发生安全事故后,各有关单位应当迅速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建现场救援队伍,立即开展工作。
(六)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 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 危险物质探测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减少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5、 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七)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分工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单位、各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和救援机构分工如下:
1、锅炉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锅炉发生爆炸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的泄漏、爆炸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3、液化石油气储罐、槽罐车泄漏爆炸抢险救援由各液化气公司抢险专业队,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抢险。
4、电梯夹人、困人、轿箱坠落等事故由电梯抢险专业队和县质监局负责抢险救援。
5、 上述事故发生中造成人员伤亡的,指挥部应及时调动医疗卫生部门、交通部门参加救援工作。
6、上述发生的事故,有可能蔓延扩大,造成大面积中毒、爆炸、引发大火时,县指挥部应立即在全县调动抢险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必要时调动武警部队参加救援
7、应急救援的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安全保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以保证应急抢险工作在尽可能安全的环境、条件下顺利实施。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县政府根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建议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由公安、武警部队具体负责人员清场和人员疏散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人员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由民政及劳动部门负责疏散群众的生活救助。
(八)新闻报道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宣传部门负责,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进行。
五、应急救援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应要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能部门、专家组、值班电话等内容在内的通信方案,并予公布。
(二)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指挥部办公室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队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抢险方案,或者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可调动企业力量进行救援。(三) 其他资源保障
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确保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后期处置
(一) 善后处理在应急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和民政部门要对死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二)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后,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小组应尽快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作出初步结论后,上报指挥部,并提出对事故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建议。
(三)责任追究对违反本预案,不履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的,在应急救援行动中,不服从应急救援前线指挥的调动指挥的,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报警,不采取措施控制危险源,不组织自救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审批结案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予审批结案。并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 宣传教育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设备的显著位置公布内部、外部的抢险电话。
(二) 应急救援培训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督促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进行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漏、以及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反应的综合素质。
(三) 救援演练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
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场(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是指人的活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
特种设备爆炸事故:指锅护、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受一定压力的设备在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中,受压部件或者安全保护装置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泄漏而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张家川县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标准
张家川县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二、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三、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四、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