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县河道清淤除障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4日
2019年3月14日
张家川县河道清淤清障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河湖综合治理的有关精神,切实做好我县河道清淤清障工作,确保河道行洪通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天水市政府确定的2019年度10大民生工程任务安排和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为确保我县河道清淤清障工作顺利实施,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突出问题导向,加大河道保护力度,集中力量解决河道突出问题,确保全县汛期河道行洪畅通,河道面貌得到较大改观,河流水质得到明显改善。
二、政策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办建管[2018]130号)和甘肃省总河长令《关于扎实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整治行动的决定》(第1号令)、天水市总河长令《天水市扎实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整治行动的决定》(第1号令)等文件精神为依据。
三、工作内容
我县境内有后川河、清水河、樊河、汤浴河、马鹿河、葫芦河干流和千河水系等七条河流139条洪水沟道,承担着汛期防洪排涝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河道障碍导致河床抬高、洪水漫溢,冲淤的泥砂、树木、大体积障碍物阻塞桥涵、毁坏农田等,进而可能酿成更大的灾害。特别是侵占河道的违章建筑、围河增地、滥采乱挖等现象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构成极大的不安全隐患,亟待进行清理整治。本次清淤清障整治范围重点为后川河、清水河、樊河、汤峪河、马鹿河等五条主要河流及其相应的急需清理整治的部分洪水沟道,清理标准以河道现状、河流走势及周边区域相应的基础设施为参照,结合河流河段实际确定,后川河流域上游河段清理宽度控制在30米左右,汇流处以下区段河流宽度控制在60米左右,清挖深度在清理过程中根据现状河床条件分区段确定;清水河流域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区段根据建设项目标准确定清挖控制标准,无堤防护岸区域上游段清理宽度控制在30米左右,汇流处以下区段河流宽度控制在60米左右,清挖深度在清理过程中根据现状河床条件分区段确定;樊河流域、汤峪河流域、马鹿河流域均以现状河流宽度及河床条件分河段因地制宜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清理整治。
四、组织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疏采结合、以采补清”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以河湖四乱清理保障行洪畅通为基础,以补给重大项目建设用料为支撑,以水清岸绿、河清库洁为目标,采取政府委托、企业参与的方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承担全县公益性工程类或重大项目建设的相关企业进行清理整治。为确保此次河道清淤清障工作有序开展,河道主管机关、乡镇河长办和项目主管单位要共同加强管理,对拒不服从管理、不规范清理的受委托施工的相关企业或个人,河道主管机关或乡镇河长办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为了约束和规范受委托施工的相关企业或个人能够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清理整治,采取收取保证金的措施,保证金主要用于在清理区域内,不按要求作业所形成的废砂堆、深水坑及临时道路等障碍物的恢复费用,以及不按协议要求违规清理的罚金,不足部分由委托施工的相关企业或个人承担。清理区内如无违法违纪现象及安全隐患,清理结束经验收合格后,将保证金不计息退还委托施工的相关企业或个人。 保证金数额按照河道长度确定,每公里为2万元,根据河道宽度和清理难易程度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主管部门可以适当调整保证金数额,但缴纳标准不得低于现行河道治理标准。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要充分发挥河道管理及清淤清障的属地管理职责,结合各自实际,统筹协调、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和组织开展清淤清障工作。要在实地勘测的基础上,建立清淤河段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采取分段、分时、分步骤协调推进,销号管理。同时要做好各自辖区内河岸周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各级河长要充分发挥职责,加强河道清淤清障工作管理,依法严厉打击侵占河道、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做到指挥、监督有序,全力维护河道秩序。
(二)坚持疏采结合原则。对采砂规划划定的可采区内,淤积严重、急需疏浚的河段,水务部门要采取定项目、定单位、定时段方式进行疏浚,要坚持清淤与河道环境综合治理,灾后道路、堤防、桥梁重建,脱贫攻坚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河道清淤疏浚合理利用砂石料。
(三)坚持科学清淤原则。深刻汲取今年暴洪灾害对堤防损毁严重的教训,清淤工作要按照河道中间低、两边高的原则,按照河流自然走向,采取大弯就势,小弯取直的方式推进,尽量减少河流对堤防的直接冲击。河道内清除的树枝、泥砂、石块等杂物,要沿河岸两侧堆放,自堤岸向河中心线形成“U”型砂堤,剩余部分要及时运离河道,不得在河道内随意堆放,影响河流走向,清运过程中要严防损坏各类水利工程设施。
(四)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各乡镇和水务部门要确定专人对清淤河段进行监督管理,严防一切私人行为进入河道,借清淤之名乱采乱挖。各清淤河段要设置醒目公示牌,对清淤河道范围、界限、深度、清淤实施主体、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收群众和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