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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192744I/2019-0408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9-04-04
标  题: 张政办发〔2019〕37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张政办发〔2019〕37号 发布日期: 2019-04-08 16:20:42
 
 
张政办发〔2019〕37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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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19〕37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为切实整改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的医疗保障相关问题,根据《中共张家川县委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张家川县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县委发〔2019〕2号)精神,按照《天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天医保发〔2019〕8号)规定,现就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有关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调整城乡居民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报销比例
 
  1.停止执行原天水市医改办、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关于转发省医改办等4部门<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报销比例>的通知》(天市医改办发(2017)20号)中有关“对所有城乡居民住院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在2016年的基础上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的规定。
 
  2.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天水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销比例分别调整为85%、75%、70%;跨市、跨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65%和60%。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报销比例在上述统一规定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予以拨付。
 
  4.对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一、二类保障对象,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计生两户等特殊人群,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优先享受现行特殊人群住院报销政策,优惠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二、调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
 
  1.停止执行“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年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通过医疗救助政策全部解决”的规定。
 
  2.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负部分,按照年度救助限额内75%的标准实施医疗救助。年度限额标准按照个人普通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0元、大病救助不超过60000元的标准执行。医疗救助年度限额不累计,普通救助与大病救助额度不叠加。农村贫困人口中低保户和特困供养人员暂按原民政救助政策执行。对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三、政策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政策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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