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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zjcrmzf/2025-00054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5-05-08
标  题: 张政办发〔2025〕28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张政办发〔2025〕28号 发布日期: 2025-06-05 15:06:16
 
 
张政办发〔2025〕28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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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25〕28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驻县各单位:

  《张家川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25年4月27日县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8日

张家川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工程长效良性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包括连五梁、龙山、刘堡梁、渠子梁、平安梁、马鹿梁6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市场运作、群众参与”原则,建立县级统筹、部门协同、乡镇落实、村组配合的管理机制。县人民政府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资金,保障工程正常运行。

(一)县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监督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划分保护。组织编制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补助资金,包括维修养护资金、管理运行经费、水质检测经费等的保障落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在国家没有维护管理项目经费的前提下,县财政每年适当给予财政补贴。

(三)县人社局负责将招聘的基层供水管理所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四)县卫健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制度,定期对农村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及时发布水质监测信息。

(五)市生态环境局张家川分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划定、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水源地周边环境的监管,严厉查处污染水源地的违法行为。

(六)县发改局负责农村供水成本审查和水价的核定,根据供水成本、水资源状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供水价格,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七)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农村水价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八)县审计局负责对水费、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定期开展审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

(九)县供电公司负责提供电力保障和落实优惠电价政策,确保农村供水工程用电稳定、价格优惠。

(十)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责任划分履行好辖区内的管理责任,并协助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站做好组织、协调等工作,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破坏供水设施的行为,并向县水务局或供水管理单位举报。对举报查实的违法行为,由县水务局依法处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站,隶属县水务局。其职责为:负责编制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水源地及供水水质监测工作,保障水质安全;指导县域农村饮用水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 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站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各基层供水工程管理所(以下简称管理所),管理所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专业组织。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本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网(不含村级管网)的管理、维修、养护和水费收缴,并为村组、用水户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水质安全和正常供水。管理所实行专业化管理、商品化供水、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

第七条 各乡(镇)要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乡管小组),组长由乡(镇)长担任,工作人员由驻村干部和村干部组成。其职责为:协助管理所做好饮水安全工程受益村组的各项协调工作及群众纠纷处理,并督促受益村村级管网的维护管理和用水户水费收缴工作。同时监督管理所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使其发挥更大效益。

第八条 受益村要成立村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村管小组),组长由村干部担任,并根据本村(自然村)实际情况确定村管小组组员。其职责为:负责维护、村级管网开挖,督促用水户按期缴纳水费,保证本村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第九条 产权归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以国家投资为主体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水源工程、泵站工程、电力设备、高位的所有配水工程,产权隶属国家所有。村级管网(以村级供水管道与入户工程“T”接点为界)产权归村级集体所有,入户工程(以巷道支管“T”接点到用水户的水龙头)属群众自筹资金购置的,其产权属用水户所有。

第十条 责任划分: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工程由各管理所依照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进行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管理所承担。产权属村集体所有的村级管网由村管小组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如出现管道滴漏跑冒现象,村管小组应积极组织群众投劳开挖,及时联系本村水管员进行维修,管理所提供维修材料和技术服务。村级管网因管理不善导致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毁损失,其责任由村管小组承担。同时引入“公众责任险”保险机制,建立“政府+保险+供水单位+群众”的四级风险共但体系,通过保险理赔,为群众减轻负担,确保工程稳定运行。产权属用水户所有的入户工程由用水户自行管理,管理及维修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管理所与乡(镇)、村两级联合管理。管理所和受益村、户分别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责、权、利。

第十二条 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站对工程涉及范围内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并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在供水区域内全面推行各项节水措施,保证正常供水,保护用水户的切身利益。

第十三条 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站内部应当建立培训、竞争、激励、约束和考核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工程效益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效益稳定发挥。

第十四条 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站依据《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水源工程:以水库外边线为界,管理范围为上游1000m,下游200m,左右两侧各为50m;保护范围为上游10km,下游5km,左右两侧各为500m。

(二)管道:管理范围为管道线向外2m,保护范围3m,以顶部埋设的界桩为标志。

(三)高位蓄水池和调蓄池的管理范围为自围墙外边线以外2m。

(四)变压器及变台的管理范围以基础四周1m划定。

(五)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支柱及附属设施可划定2m的保护范围。

(六)管理所管理房以实际征地范围为准,管理范围为线外2m,保护范围3m,高位水池、减压调蓄池管理范围为线外2m,保护范围3m。

上述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距离,均为水平距离。标准中所给的有关管理范围的数值,是指工程本身占地之外的划界宽度,同时有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时,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线计起。

对有关工程设施管理保护范围未涉及到的,可参照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DB62/446-1995《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可以耕作(除水源部分),但严禁铺设电缆、栽杆、炸石、打井、挖沙、挖窖、取土、葬坟、建房、修路和堆放废弃物等,严禁毁坏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界碑、界桩等标记。在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必须拆除。确因需要的必须事先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协商解决,未经工程主管部门同意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六条 村管小组应当加强对村级管网、检查井及其附属物的巡查、检修和维护,无法排除的故障和隐患,应及时上报管理所解决。

第四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检测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关系到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乡(镇)、村组及群众,都有依法保护工程水源不受破坏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除取水建筑物设置保护措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污染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不得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堆放有污染水质的废渣、垃圾及其他有害物品。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工程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依据有关法规,由造成破坏、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九条 县水务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家川分局等部门制定农村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站应根据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报县水务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条 县水务局要按照供水技术规范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定期对县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保证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水质检测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理所应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为受益群众提供生活、生产用水。

第二十二条 管理所应全力保障主体配水工程的正常运行,不得随意停水,有下列情形之一,需停止供水时,管理所应会同村管小组向用水户发停水通知,并说明情况。

(一)供水所维修供水设备、管道、改线施工的;

(二)因管道断裂停水的;

(三)因自然灾害及其他原因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用水户按规定应当安装计量设施,对不安装计量设施的用水户,管理所和村管小组有权停止供水。当水表缺电或故障时电子部分会失控,计量标准以机械部分为准。

第二十四条 村管小组应全力配合管理所对受益范围内的用水户登记造册建档,便于统一管理和计划供水。

第二十五条 用水户在冬季要采取保暖措施,保护供水设施,确保正常用水。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拆水表、私开铅封,弄虚作假,致使水表计量不准,偷水截水的;

(二)私接水管,旁通闸阀,擅自增加供水设施及损坏其它工程设施的;

(三)在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

(四)在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打井、爆破等危害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的;

(五)在生活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一切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设置排污口,造成水源污染的。

第二十七条 用水户由于外出或其他原因暂停用水的,应当事先联系包村水管员进行报备,可以暂停供水,停水周期以年为单位,报停后不再收取基本水费。

第二十八条 管理所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饮水工程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第六章 新增用水户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投入使用后,新增加的用水户(简称新用水户),由村管小组上报管理所,管理所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入户作业。入户材料及施工(管道开挖)产生的费用由新用水户承担。

第三十条 用水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上报村管小组和管理所,由管理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七章 临时用水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凡需临时用水的(以下简称临时用水户),必须向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水用途、数量、时间、地点。经管理所审核同意后,由管理所专业技术人员实施通水作业,所产生的费用由临时用水户自行承担。对临时用水户采取先交费后供水的办法供水。收费标准按张家川县农村供水水价标准计收。

第八章 水价核定与收费

第三十二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按照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实行成本监审。遵循保本微利、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水价。供水按照水价标准实行基数收费,用水量不超过基本水量的,按照基本水价计收;超过基本水量的,按实际用量计收,收费应出具统一的收费凭证。

(一)当用水总量不足工程设计供水量的50%时,管理单位执行基本水费(当用户每月用水量不足2.5吨,按2.5吨标准水价计收,超过2.5吨时,按实际用量计收)和年预收水费制度,按年为收费周期,收清本年度水费后并预收下年度水费。

(二)用水户要按规定的日期缴纳水费,若逾期不交,催缴仍无效的,管理所可以停止供水。

(三)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站应设立水费专户,收缴的水费主要用于工程运行维护及人员工资,实行报账制管理使用,不得乱支乱用,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第三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取水根据《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按照甘肃省水资源税税目税额缴纳水资源税。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轻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管理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的;

(二)擅自改变工程用途、提高供水价格的;

(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四)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的;

(六)对水源水质、水量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 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站违反本办法规定,水质、水量、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赔偿用水户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一年,自2025年5月1日起生效。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文件解读:http://www.zjc.gov.cn/info/1621/12341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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