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23〕53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驻县有关单位:
《张家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2日
张家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程序,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范围,按照《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税法〔2017〕40号)、《天水市财政局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天财税〔2017〕41号)、《天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核准事项的通知》(天财税〔2018〕1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设施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道路的改造、铺装等工程的配套建设。
三、减免范围
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二)医院门诊、住院用房,大、中、小学教学用房;
(三)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
(四)纳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1.“纳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指纳入各级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2.关于纳入计划的保障性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基金)面积核定:以市(县)发改委(局)审定的保障性住房套数为免征基础,单套住房面积不能超过90平方米;
(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
(七)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减免审批程序
1.享受免征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相关依据文件、项目可研批复或初设批复、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张家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申请表等相关证明文件;
2.县住建局审核相关资料并签署意见后报县财政局核准。
3.严禁扩大范围和违反程序减免,对不按规定范围和程序要求擅自减免的行政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
五、享受免征配套费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按规定申请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按规定申请减免的建设项目,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提供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执行情况定期向同级发改、财政等部门报告,发改、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七、本办法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件解读:http://www.zjc.gov.cn/info/1621/84636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