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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19年3月29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修改完善的具体意见:
电子邮件:pgi@sipo.gov.cn(电子邮件题目注明“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传真:010-62083171(传真注明“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保护司 地理标志和官方标志保护处 邮政编码100088(信封注明“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附件:《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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