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全县未成年人免受烟酒制品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经营主体烟酒销售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各涉及烟酒经营主体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包括电子烟)。从事烟酒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二、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群体的场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及周边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严禁在互联网发布虚假违法电子烟广告,严禁利用自建网站、公众号、小程序短视频、自媒体等社交平台销售烟草制品(包括电子烟),对已经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主动纠正,自主清理。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将加强对本通告的宣传贯彻和执行,进一步加大对烟酒(包括电子烟)市场的监管力度,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酒的侵害,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0938-7816230
特此通告
张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