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城市养犬管理区的通告
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我县养犬实行禁止养犬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分区域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养犬区
指机关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等区域。
二、下列区域范围划定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
(一)东至上磨村(含上磨村)。
(二)西至袁川村(含袁川村)。
(三)南至孟寺村(东南至上磨村与张恭二级路叉路口,西南至袁川村张恭二级路入口)。
(四)北至县一中以南(东北至水泥厂西侧,西北至张恭二级路入口)。
三、下列区域范围划定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
本县禁止养犬区、严格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禁止养犬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任何犬只;严格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禁养犬,禁养犬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区内养犬者饲养烈性犬的,应当对烈性犬实行拴养、圈养,在圈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除免疫、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因免疫、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本通告自2021年8月17日起施行。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