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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专项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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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www.zjc.gov.cn 时间:2021-09-02 16:35:48 来源:  作者: 编辑:
 


张家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违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专项整治的通告
 
广大参保人员:
 
  近期,人社部、省市人社部门与公安、民政、卫健等部门信息比对核实,发现存在部分违法领取社保待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为切实加强社保基金安全运行,严防欺诈、冒领等违法领取社保基金行为的发生,即日起,请各违法冒领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归还违法领取资金。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领取待遇人员已经去世,其亲属或法定继承人未及时办理养老保险注销手续,仍然领取养老金,请参保人亲属或法定继承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清退冒领养老金,携带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乡镇社保服务大厅或向原工作单位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清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同一时间段在我县辖区内或跨地区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请本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三、认证时限超过6个月,没有进行待遇资格认证,我们已暂停发放养老金,请未认证人员及时按期通过“甘肃人社”进行认证,对不会使用智能手机、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自主认证的,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原单位提出申请进行强制认证或上门认证,确保社保待遇及时足额发放。
 
  四、处罚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鼓励监督举报
 
  请违法领取社保待遇本人、去世人员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立即主动清退冒领养老金,2021年9月12日之后仍不清退者,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同时,希望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冒领养老金行为,共同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举报电话:0938-8879316
 
 
  张家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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