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已闭库的张家川县鑫达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3#尾矿库销号及相关监管职责移交公告如下:
一、张家川县鑫达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3#尾矿库基本情况
张家川县鑫达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尾矿库,2002年建库,2003年投入使用,2006年停用,2016年12月闭库,2018年6月20日,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张家川县鑫达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尾矿库闭库公告。现库区植被覆盖良好,1km范围内无其他工业设施、无居民居住,隶属于张家川县鑫达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张家川县闫家乡陈家庙村。
张家川县鑫达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尾矿库,2009年11月建成,2010年7月投入使用,2011年5月进行除险加固整改,2017年11月闭库,2018年6月20日,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张家川县鑫达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尾矿库闭库公告。现库区已种植树木,恢复植被,1km范围内无其他工业设施、无居民居住,隶属于张家川县鑫达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张家川县闫家乡陈家庙村。
二、已闭库尾矿库销号及监管职能移交
根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安监总局第38号令)第三十二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和《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第六十五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闭库程序,完成闭库”,以及《甘肃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闭库工程验收合格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由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管工作”的规定,决定对张家川县鑫达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3#尾矿库销号移交予以公告。销号后尾矿库从省、市、县尾矿库名录中销号,从包保责任名单中移除,不再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自公告之日起移交张家川县自然资源局管理,张家川县自然资源局要做好闭库尾矿库的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管工作。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