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全县殡葬管理工作,促进群众文明治丧,规范公民的丧事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丧事活动场所管理
禁止在张家川县城区以下范围所有小区内、道路旁、广场等公共场所搭灵棚(堂)、搭彩门办理丧事活动:
东至:张家川县昊博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县水泥厂)
西至:张家川镇袁川村(仁沟大桥)
南至:张恭二级公路沿线(包括张家川镇南川村、瓦泉村、崔湾村、孟寺村)
北至:国道566线(G566)东侧张家川县龙城热力有限公司(包括张家川镇赵川村、西关村、西窑村、上川村、袁川村)
城区内汉族群众治丧在张家川县殡仪服务中心一期(坪桃园),回族群众治丧在张家川县殡仪服务中心二期(白草洼)
二、杜绝不文明治丧行为
严禁在县城区范围内出现抛撒冥币、唱孝歌、播放高音喇叭、燃放烟花鞭炮等违背公序良俗的不文明行为,倡导文明、节俭、环保的治丧新风尚。
三、严格丧葬用品管理
禁止生产和销售不文明、不健康、不环保的丧葬用品。鼓励推广使用可降解、环保型丧葬用品,推动殡葬行业绿色发展。
四、维护公共秩序与权益
1.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殡葬用品,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民政等有关部门注册登记、申领营业执照和备案,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五、明确违规处理措施
1.对违反规定制造、销售丧葬用品或从事非法经营性殡仪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2.凡拒绝、阻碍、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张家川县委宣传部
张家川县民政局
张家川县公安局
张家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张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张家川分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