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张家川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为便利当事人诉讼,保障当事人各项权利出实招。被告人周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法院了解到周某某患有严重疾病,现居住于兰州市,不能到法院参加诉讼活动,为保障行动不便的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维护其合法诉权,1月14日,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人员驱车三百多公里,将法庭“搬进”被告人租住房内,全程录音录像,现场进行了一场有法治、有温度的庭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提供给他人的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卡号将被用于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10张银行卡卡号及微信账号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资金,在其银行卡卡号提供于他人期间,其涉案银行卡流入资金857万余元,其中包括已被查明的被诈骗资金15万余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过程中,审判长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有序引导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最后陈述等庭审活动,以更加人性化的审理方式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法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程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当庭以被告人周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并对其违法所得及涉案银行卡予以追缴和没收。该案当庭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某对判决结果表示服判不上诉,并对法院工作人员上门开庭维护其合法权利表示感谢。
近年来,张家川县人民法院统筹抓好疫情防控与案件审判,通过将法庭“搬进”社区、看守所、诉讼当事人家中等各种有力举措,充分保障了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的诉讼权利,有效提高了审判质效,接通了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以实际行动展现新时代法院新形象,体现司法温情,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