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说明
一、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是负责贯彻执行省、市、县委、县政府和公安局关于公安交管工作的方针、政策调查研究统一战线的理论和方针、政策,向县委、县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开展公安交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落实上级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
二是负责辖区交通安全分析研判,检查辖区交通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好隐患排查工作。
三是负责辖区秩序整顿,协同相关部门做好辖区秩序整治工作,科学安排勤务,确保辖区交通秩序安全、畅通。
四是做好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根据辖区道路实际情况,对有安全隐患的路段做好安全预警,制定特殊天气及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协调处理辖区内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科学、合理、合法处理交通事故。
五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结合年初制定的宣传计划,深入学校、农村、客运企业等重点单位,结合道路交通宣传,起到预防事故的作用。
六是做好车驾管工作,今年圆满了省公安厅制定的免费办牌办证工作,做好车辆登记和驾驶员培训工作。
七是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公安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张家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属正科级全额拨款行政单位,实行公务员管理,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县级预算单位,报表为单户表。核定行政在职人员15人(工勤1人),事业编制实有49人(工勤7人),退休1人。
二、张家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
2017年度,张家川县交警大队收入为1279.8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279.84万元,占10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二)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张家川县交警大队支出为1242.1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00.08万元, 项目支出542.08万元,账户结余为106.67万元。
(三)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情况
2017年度,张家川县交警大队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279.84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463.76万元,增加36.23%。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增加463.7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增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1279.84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463.76万元,增长36.23%,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落实机关单位职工工资、离休费提标政策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与工资挂钩的公用经费标准。
其中:基本支出700.08万元:包括人员经费、商品和服务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在职人员工资537.63万元:主要指我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5.16万元:指用于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主要包括:单位发放的离退休经费、抚恤金、住房公积金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100.87万元:指我单位在日常工作中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手续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印刷费、取暖费、被装购置费、维修费等,不包括项目支出中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项目支出542.08万元:指我单位根据职能职责为完成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四、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说明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我单位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支出情况
2017年我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
支出30万元。
3.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情况
2017年本单位公务接待费0万元。
五、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47.30万元,比上年19.20万元增加了128.10万元,增长幅度很大,原因是新办公用房投入使用,相应的费用增加。
六、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单位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
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8辆。
八、预算绩效情况
单位本年度没有进行相关项目的绩效评价。
九、相关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通过县级财政拨付预算单位的当年财力安排的资金(包含中央、省、市、县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清理回收的存量资金重新安排拨付到预算单位的资金。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派驻派出机构(项):指由纪检监察部门负担的派驻各部门和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的专项业务支出。
8.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拨款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
9.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10.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1.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业务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4.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以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交警队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附表
交警队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