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县刘堡学区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一、单位基本概况
(一)主要职能
负责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小学学历教育和相关社会服务。
(二)机构设置情况(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刘堡学区归张家川县教育体育局主管,属张家川县教育体育局属下的二级预算单位。学区有基层小学14所,其中完小7所,初小4所,教学点3所,幼儿园3所(其中校中园2所)。2018年年底在校学生1017名。学区在职教职工137人,退休(退职)职工26人。
二、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刘堡学区单位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2018年度,收入总计为1462.857048万元,其中:
1.财政拨款收入1396.20085万元,为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较2017 年度决算数减少50.98275万元,下降3.65%,主要是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体系,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减少的原因。
2.事业收入11.1735万元,为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较2017年度决算数增加减少11.0585万元,下降49.74%,主要是本单位依据相关文件收缴的2018年秋季学期幼儿园学前保教费没有申请下拨。
3.其他收入32.234109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主要是教师个人生育保险、县级财政下拨的盘活存量资金和光伏发电返还电费等。较2017 年度决算数增加32.234109万元,增长100%,主要是以上收入项目属于2018年当年产生的预算外收入。
4.上年结转和结余23.248589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结转到当年或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部分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结转和结余。
(二)支出决算情况
2018年度,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刘堡学区单位支出为1450.980709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1450.980709万元,较2017 年度决算数增加4.719809万元,增长0.32%,主要是人员工资有增加。
(三)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情况。
2018年度,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刘堡学区单位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396.20085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50.98275万元,下降3.65%。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396.20085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50.98275万元,下降3.65%,主要原因是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体系,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减少。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8年度,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刘堡学区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1396.934183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39.430117万元,下降2.74%;完成年初预算100%,决算数大于(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新分配人员工资和人员工资调资。其中:
1.教育支出1254.742133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和支付正常的办公经费,完成年初预算10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新分配人员工资和人员工资调资
2.社会就业和保障支出142.19205万元,主要用于支付离退休人员前半年离退休费。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刘堡学区2018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396.934183万元,其中:
1.人员经费1298.4088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441.7107万元、津贴补贴477.5491万元、奖金128.76万元、退休费107.73535万元、抚恤金38.6537万元、奖励金104万元.
2.日常公用经费98.52533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34.39152万元、水费0.2265万元、电费5.366961万元、邮电费4.845442万元、取暖费10.2868万元、差旅费0.384万元、维修(护)费4.4706万元、租赁费0.32万元、培训费2.25701万元、劳务费27.7630万元、工会经费3.4215万元、其他交通费用4.792万元,资本性支出。
五、2018年“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说明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刘堡学区2018年度没有“三公”经费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刘堡学区2017年度没有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七、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单位2018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4.6805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4.68052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4.68052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24.68052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没有领导干部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无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
九、预算绩效情况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刘堡学区2017年度未进行项目绩效评价。
十、相关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通过县级财政拨付预算单位的当年财力安排的资金(包含中央、省、市、县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清理回收的存量资金重新安排拨付到预算单位的资金。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派驻派出机构(项):指由纪检监察部门负担的派驻各部门和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的专项业务支出。
8.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拨款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
9.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10.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