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县第二人民医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一、张家川县第二人民医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1、以基本医疗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公共卫生服务等服务。
2、负责本辖区的卫生工作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的制订,社会公共卫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3、负责本辖区的基本医疗服务;
4、认真执行儿童计划免疫。积极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
5、做好农村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提高住院分娩率,改善儿童营养状况。
6、积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康复等工作。
7、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并依据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实施处置;
8、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做好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疫情等农村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
9、负责本辖区内的卫生信息统计、分析、上报;
10、负责对本辖区内村级卫生组织和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11、负责承办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相关业务或事项;负责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张家川县第二人民医院是张家川县卫计局下属单位之一。人员构成情况为:张家川县第二人民医院154人,其中正式在编人员84人,自聘人员70人。设置内、外、妇、儿等科室30多个。
二、张家川县第二人民医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2018年度,张家川县第二人民医院收入为1629.348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67.3380万元,占59.37%;事业收入662.0100万元,占40.63%。
(二)支出决算情况
2018年度,张家川县第二人民医院支出为1617.601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99.9452万元,占92.73%;项目支出117.6562万元,占7.27%。
(三)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情况
2018年度,张家川县第二人民医院财政拨款收入总计967.3380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21.8620万元,减少2.21%。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张家川县第二人民医院一般公共预算739.12万元,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967.3380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212.74万元,增长27.39%;完成年初预算133%,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工资收入增加。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2018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837.9352万元。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661.982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75.9525万元,主要包括退休费、抚恤金、救济费、医疗费。
五、2018年“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说明
2018年度张家川县第二人民医院无“三公”经费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度张家川县第二人民医院无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七、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张家川县第二人民医院政府采购支出13.277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3.2779万元,授予小微企业229.4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8年度,张家川县第二人民医院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4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1台(套)。
九、绩效评价
2018年度张家川县第二人民医院没有开展绩效评价。
十、相关专业名词解释
例如:
1.财政拨款收入:指通过县级财政拨付预算单位的当年财力安排的资金(包含中央、省、市、县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清理回收的存量资金重新安排拨付到预算单位的资金。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派驻派出机构(项):指由纪检监察部门负担的派驻各部门和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的专项业务支出。
8.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拨款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
9.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10.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1.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业务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4.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以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