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县旅游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一、单位基本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市关于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并组织全县旅游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全县旅游事业规范性文件。
(2)推进全县旅游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全县旅游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旅游事业交流和学术讨论活动。
(3)拟定全县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4)综合协调全县旅游资源的规划和开发。
(5)负责全县旅游行业的统计、年检工作及申报管理工作。(二)机构设置情况(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张家川县旅游局,是主管全县旅游的行政机构,内设办公室,现有在职5人。
二、张家川县旅游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2018年度,收入总计为174.3873万元,其中:
1.财政拨款收入168.3873万元,为扶贫、商业服务业等支出、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旅游发展基金支出等资金。较2017 年度决算数增加56.7953万元,增长33.72%,主要是项目增加原因。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较上年相比无变化。
3.事业收入0万元,较上年相比无变化。
4.其他收入6万元,较2017 年度决算数减少79万元,或下降1317%,主要是减少旅游厕所补助资金原因。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较上年相比无变化。
6.上年结转和结余33.2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结转到当年或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部分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结转和结余。
(二)支出决算情况
2018年度,张家川县旅游局支出为119.7443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35.8873万元,较2017 年度决算数减少58.6477万元,下降30%,主要原因是减少旅游宣传支出。
项目支出83.8570万元,较2017 年度决算数减少56.743万元,下降68%,主要原因是减少项目支出。
(三)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情况。
2018年度,张家川县旅游局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68.3873万元,与上年相比
增加56.8万元,增长33.7%。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55.3873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57万元,增长37%;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3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0.2万元,下降1.5%。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8年度,张家川县旅游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101.4873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8.0953万元,增长8%;完成年初预算10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新增旅游厕所补助款。其中: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万元.
2.公共安全支出0万元.
3. 农林水支出30.6万元,主要用于旅游扶贫农家乐建设,完成年初预算30%,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农家乐减少未完工。
4.商业服务业等支出84.0873万元,主要用于旅游宣传行政运行等,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增加旅游宣传经费。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张家川县旅游局2018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5.8873万元,其中:
1.人员经费34.423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2.日常公用经费1.463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五、2018年“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0万元,决算0万元.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单位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0.85万元,比 2017年增加0万元.
七、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单位2018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352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352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
九、预算绩效情况
张家川县旅游局2018年本年度没有进行相关项目的绩效评价。
十、相关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通过县级财政拨付预算单位的当年财力安排的资金(包含中央、省、市、县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清理回收的存量资金重新安排拨付到预算单位的资金。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派驻派出机构(项):指由纪检监察部门负担的派驻各部门和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的专项业务支出。
8.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拨款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
9.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10.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1.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业务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4.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以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