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一、单位基本概况
(一)主要职能
1.根据全市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本县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年度计划;
2.负责本级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培训工作;
3.承办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批示调查处理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移交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办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
4.开展对农业专业服务机构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业投入管理、植物检疫监督、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农民权益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监管、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等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
5.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二)机构设置情况
张家川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隶属于县农业局管理。截止2018年底,我队实有财政补助人员4人,其中在职职工4人。
二、农业执法大队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2018年度,收入总计为29.8527万元,其中:
1.财政拨款收入27.8527万元,为人员、办公经费资金。较2017 年度决算数增加1.976万元,增长7.64%,主要是年内追加人员经费。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3.事业收入0万元。
4.其他收入2万元,为农业执法办案经费。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
6.上年结转和结余0万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
2018年度,农业执法大队支出为29.8504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27.8527万元,较2017 年度决算数增加1.976万元,增长7.64%,主要是年内追加人员经费。
项目支出1.9978万元,为农业执法办案经费。
(三)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情况。
2018年度,农业执法大队财政拨款收入总计27.8527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976万元,增长7.64%。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7.8527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986万元,增长7.64%。原因:年内追加人员经费。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8年度,农业执法大队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27.8527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976万元,增长7.64%;完成年初预算132.4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年内追加人员经费。
其中: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7.3427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完成年初预算133.29%,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年内追加人员经费。
2.一般公用经费支出0.51万元,主要用于日常办公经费,决算数与预算数无变化。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农业执法大队2018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7.3427万元,其中:
1.人员经费27.342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10.8269万元、津贴补贴7.2180万元、奖金3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7634万元、职业年金缴费0.8685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0.4566万元、其他社会保险缴费0.5773万元、住房公积金2.6319万元。
2.日常公用经费0.5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0.06万元、印刷费0.0539万元、手续费0.01万元、邮电费0.04万元、取暖费0.2万元、差旅费0.03万元、工会经费0.1161万元、。
五、2018年“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说明
2018年,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三公经费”预算0万元,决算0万元。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农业执法大队2018年度我单位无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七、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单位2018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287万元,其中:
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287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共有车辆0辆,无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无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九、预算绩效情况
2018年,我单位未开展相关项目工作绩效评价。
十、相关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通过县级财政拨付预算单位的当年财力安排的资金(包含中央、省、市、县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清理回收的存量资金重新安排拨付到预算单位的资金。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派驻派出机构(项):指由纪检监察部门负担的派驻各部门和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的专项业务支出。
8.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拨款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
9.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10.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1.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业务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4.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以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