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一、单位基本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机构设置情况(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是财政全额拨款的副县级行政单位,核定编制43名,2017年末实有在职人员41人,退休人员10人,遗属抚养人员4人。
二、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2017年度,收入总计为976.08万元,其中:
1.财政拨款收入717.22万元,主要为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及中央政法转移支付专项资金。较2016 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数667.92万元增加49.30万元,增长7.38%,主要为人员工资普调导致人员经费开支增加。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2016年度决算数亦无上级补助收入,同比增加0万元,增长0%。
3.事业收入0万元,2016年度决算数亦无事业收入,同比增加0万元,增长0%。
4.其他收入258.86万元,主要是财政盘活存量资金安排日常公用经费、两房建设经费,省检察院案款上解返还。较2016 年度决算数14.36万元增加244.50万元,增长主要是财政盘活存量资金安排两房建设经费200万元,省检察院案款上解返还安排检察业务补助费43.87万元。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为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2016年度决算亦无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增加0万元,增长0%。
6.上年结转和结余335.73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结转到当年或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部分其他收入结转和结余。
(二)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张家川县检察院支出为949.28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564.94万元,较2016 年度决算数445.93万元增加119.01万元,增长26.69%,主要是为人员工资普调导致人员经费开支增加。
项目支出384.34万元,较2016 年度决算数205.37万元增加178.97万元,增长87.15%,主要是办案辅助人员劳务费开支以及支付核销以前装备采购款项等。
(三)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情况
2017年度,张家川县检察院财政拨款收入总计717.22万元,与上年667.92万元相比增加49.30万元,增长7.38%。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717.22万元,与上年667.92万元相比增加49.30万元,增长7.38%,主要是为人员工资普调导致人员经费开支增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与上年0万元相比增加0万元,增长0%。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张家川县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699.21万元,与上年636.93万元相比增加62.28万元,增长9.78%;完成年初预算171.34%,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人员工资普调导致人员经费支出增加;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支出184.34万元未列入部门预算。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635.44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机关行政运行、开展检察业务以及办案业务装备的购置;完成年初预算172.03%,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在职人员工资普调导致人员经费支出增加;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支出184.34万元未列入部门预算。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3.77万元,主要用于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取暖费、高龄补贴等的开支,完成年初预算164.7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本年新增退休人员两名以及基本退休费普调增加。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张家川县检察院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14.87万元,其中:
1.人员经费504.1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170.24万元、津贴补贴189.24万元、奖金39.16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58万元、伙食补助费0万元、绩效工资0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0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0万元、离休费0万元、退休费58.98万元、抚恤金0万元、生活补助1.37万元、医疗费0万元、奖励金43.55万元、住房公积金0万元、提租补贴0万元、购房补贴0万元、采暖补贴0万元、物业服务补贴0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0万元。
2.日常公用经费10.7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1.47万元、印刷费0万元、咨询费0万元、手续费0.01万元、水费0.31万元、电费1.12万元、取暖费1.23万元、物业管理费1.02万元、差旅费1.07万元、维修(护)费0.97万元、租赁费0万元、会议费0万元、培训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1.56万元、专用材料费0万元、劳务费1.09万元、委托业务费0万元、工会经费0.66万元、福利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11万元、其他交通费用0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0万元、办公设备购置0.13万元、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0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0万元。
五、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23万元,决算20.8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90.4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公务接待费1.56万元,预算内支出压缩幅度较大。与上年同期19.65万元相比增加1.16万元,增长5.90%;增加的主要原因,办案业务数量增加用车频繁;车辆使用年限较长,维修保养成本增加。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我单位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较上年0万元增加0万元,增长0%。
因公出国(境)组团情况:本年度本单位使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出国(境)团组织0个,共有0人;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境)团组0个,增加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支出情况
2017年我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较上年0万元增加0万元,增长0%。
2017年我单位公务用车运行费19.25万元,较上年17.60万元增加1.65万元,增长9.38%,变动原因为:办案业务数量增加用车频繁;车辆使用年限较长,维修保养成本增加。
3.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情况
2017年本单位公务接待费1.56万元,较上年2.05万元减少0.49万元,下降23.90%,变动原因为:加强了公务接待管理,减少了不必要的公务接待。
其中国内公务接待共24批次,接待人次142人。国外公务接待共0批次,接待人次0人,较上年增长0%,增加0万元。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单位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75万元,比 2016年减少24.30万元,降低69.33%。主要原因是:精简节约,加强了单位内部管理,减少办公用品、水电等的日常消耗。
七、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单位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3.0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3.05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33.0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27.47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83.12%。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6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6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1台(套)。
九、预算绩效情况
我单位组织未对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评价。
十、相关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通过县级财政拨付预算单位的当年财力安排的资金(包含中央、省、市、县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清理回收的存量资金重新安排拨付到预算单位的资金。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派驻派出机构(项):指由纪检监察部门负担的派驻各部门和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的专项业务支出。
8.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拨款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
9.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10.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1.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业务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4.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以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附表
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