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编制省级部门2019-2021年财政收支规划和2019年部门预算的通知》(甘财预〔2018〕65号)精神,我院按照保障审判办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审判事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现将省法院机关及直属单位2019年度部门预算相关情况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
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认为应当由本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2)依法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和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受理当事人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提起申诉的刑事、行政诉讼案件。
(3)依法行使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对法律规定、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5)指导基层法庭工作。
(6)负责全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和干部管理工作。
(7)负责全院财务、专项投资的计划管理及分配。
(8)负责全院的监察工作。
(9)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10)做好本院行政、后勤事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11)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12)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3)承办其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内设及归口管理机构县法院内设8个庭(室),科、对和三个基层人民法庭。分别是:政治科、办公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马关人民法庭、龙山人民法庭、恭门人民法庭。
三、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976.8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976.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00万元。
(一)收入预算
2019年预算收入1976.8万元,比2018年预算减少575.95万元,下降22.56%,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18年预算拨款张家川县法院审判庭和马鹿法庭1155万元,2019年无基建项目。
(二)支出预算
2019年支出预算1976.8万元,比2018年预算减少575.95万元,下降22.56%,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18年预算拨款张家川县法院审判庭和马鹿法庭基建款1155万元,2019年无基建项目。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805.6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9.77万元,卫生健康支出44.1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6.56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430.2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
2019年基本支出1000.24万元,比2018年预算增加364.59万元,增长57.36%,增长的主要原因是:聘用制书记员经费在年初部门预算中列入人员经费中。
(二)项目支出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项目支出预算430万元,比2018年预算减少178.98万元,下降29.39%,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19年没有法庭维修经费以及“智慧”法院建设经费。
1、保障运转经费2个,主要是: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法院业务费。
2、其他项目1个,主要是全省法院人民法庭运行经费。
五、部门一般性支出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较2018年预算持平。
(二)公务接待费2.65万元,比2018年预算增加1.25万元,增长89.29 %,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增多。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万元),比2018年预算增加4.5万元,增长81.82%,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案件数量增多,办案用车次数频繁。
(四)培训费2.52万元,比2018年预算增加1.18万元,增长88.06%,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提高办案人员业务能力。
(五)会议费0万元,与上年度持平。
(六)机关运行经费146.63万元,与上年度持平。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19年预算,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部门预算公开表10为空表。
(二)非税收入情况
本单位无非税收入。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本单位未报采购计划。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上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2417.93万元。其中:办公用房3583平方米,价值554.06万元。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共有公务用车11辆,价值215.32万元。其他固定资产1648.55万元。单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0台(套)。
(五)部门绩效评价进展情况
2019年度部门预算中纳入预算绩效自评范围0个。
七、名词解释
公共安全:是指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直属各级法院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行,保证审判和执行等业务工作的开展而产生的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指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直属各级法院用于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医疗卫生:指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直属各级法院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指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直属各级法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直属各级法院为保障机构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直属各级法院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外发生的支出。


